移民問答(176) 逐境命令下達後同美國公民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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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一百七十六﹕ (1) 我於2000年3月來美,同年失去有效身份。2001年我申請了政治庇護﹐被拒。上庭後再次被拒。於2003年初被驅逐出境﹐我沒有上訴移民法官的決定。現在我與美國人結婚已經二個月。請問﹐我能否在美國境內重新調整身份﹐申請綠卡﹐要如何申請﹖ (2) 我有一子現在中國﹐今年17歲。請問﹐我現在的丈夫﹐能否立即申請我的小孩來美國﹖

解答﹕ 你要先申請I-130。批准後﹐就可以申請要求打開逐境程序﹐即要求法官撤消逐境命令。然後才能申請調整身份。

只要你同你美國公民丈夫結婚時﹐你的小孩小於18歲﹐他作為繼子同親生一樣對待。I-130可以立即為他申請﹐當他入境時﹐也受兩年考驗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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