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訊】 (大紀元記者劉韓報道)陳光輝原是江蘇省連雲港市建設銀行分行部門經理。因堅持信仰被判刑8年。被關押在蘇州監獄期間,家屬突然被告知陳自殺。對於陳左右腦 兩側均呈粉碎性骨折,監獄解釋「陳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反彈倒地使左腦顱底骨折。」家屬認為此種自殺方式無異天方夜譚。陳成植物人已達7月之久,但監獄堅持 不准保外就醫。
* 陳光輝危在旦夕 獄方堅拒保外就醫
據知情人士透露,最近陳光輝一度情況危急。自2004 年7月29日在蘇州監獄大腦嚴重受傷至今,陳光輝一直昏迷不醒,與植物人無區別。近日,陳光輝更是情況危急,血壓急劇下降,高壓只有50~60毫米汞柱, 低壓30~40毫米汞柱,只有正常值的一半。另外,陳光輝一直是靠鼻飼維持,但最近幾天連鼻飼也無法灌進食物,還每天拉肚子多達10幾次,生命危在旦夕。
因此,陳光輝家屬再度申請保外就醫,但仍不被批准,家屬認為這種方式是極其不人道的。陳光輝家人半年來一直反覆要求保外就醫,家人希望陳光輝可以獲得24小時無微不至的照顧,即使甦醒只有千分之一的希望,也不放棄。但獄方始終不批准,以”自傷自殘不能保外就醫”為由拒絕,同時獄方又拒絕當家屬要求出示自殺書面證明的請求。
* 「自殺」疑點重重
南京大學校友、39歲的陳光輝,原是江蘇省連雲港市建設銀行分行部門經理。2001年9月因煉法輪功被判刑8年,投入蘇州監獄。
保外就醫申請中透露,2004年8月,蘇州監獄突然告知家屬,說陳不明原因的高燒不退。後家屬得知陳系因重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左右腦雙側開顱後已經昏迷一周。X光底片顯示陳左右腦兩側均呈粉碎性骨折。大紀元記者曾打電話到蘇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腦外科12區,醫生證實陳光輝是7月29日住進醫院的,昏迷指數3,實際已是植物人。
獄方稱,陳光輝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反彈倒地使左腦顱底骨折。家屬則認為此種自殺方式絕無可能的。家屬懷疑,陳光輝是被人毆打致重傷。
* 為法輪功弟子辯護 郭國汀律師遭停業一年
鑒於陳光輝昏迷長達7個月,但是屢次申請保外就醫均被拒絕。農曆新年前,陳光輝的代理律師郭國汀律師向中國司法部長郵寄了陳光輝的保外就醫申請函。2月24日下午,郭律師遭上海當局強行沒收律師證和電腦,上海市司法局方面對他講,處罰他的原因是為兩個法輪功弟子辯護,目前上海市司法局給予他的處罰是停業一年。
此前,由於上海提籃橋監獄四次無故拒絕郭律師會見絕食絕水長達780天的法輪功學員瞿延來,『農曆新年』假期期間,郭律師憤然在國際互聯網上公開發表了《百無一用是中國律師》。文中郭律師直指某些法官、警察冷酷無情麻木不仁,對法輪功不講人權和法律。
* 獨生子暗自飲泣
根據明慧網資料,陳光輝於1995 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他工作踏實,樂於助人,在單位有口皆碑。1999年7.20前後,他隻身到南京省政府上訪。回連雲港後,被單位停職。99年10月份, 單位負責人要求他上電視悔過,被他嚴詞拒絕。12月連雲港市公安局判處他勞動教養一年半。勞教期滿釋放後,他被北京一家電腦合資公司高薪聘用。
2001年第六屆世界華商大會在南京召開期間,陳光輝突然失蹤。根據輾轉得到的原工作單位的資料,陳光輝於2001年9月10日再次被拘,一年後,於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判刑8年。
陳光輝有一個正在唸初三的兒子,以前都是爸爸看著唸書的他,現在常常看著陳光輝的照片發愣。陳妻哽咽地告訴記者:「以前孩子學習都是陳光輝的事,小孩功課很好。我知道小孩因為他爸爸的事,壓力很大。他不說我也知道,有時候看到他看著爸爸的照片發愣,有時候還流淚。」
家屬希望蘇州監獄能本著人道主義的精神,准許陳光輝保外就醫的申請。他們希望各方能關注陳光輝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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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申請書
一審案號(2002)白刑初字第141號
二審案號(2002)寧刑終字第451號
申請人:鄭學紅 住連雲港市,繫在押被申請人陳光輝之妻
委託代理人:郭國汀 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繫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1500號東方大廈1025-1027室: 郵編:200122
電話:021-68760077; 傳真:021-68753789
被申請人:陳光輝 現羈押於蘇州監獄(因腦外傷暫住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
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因在1999年7月20日之後堅持修煉宣傳法輪功,於2000年1月被以
“參與法輪功組織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勞教一年另六個月;再於2001年9月10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2002年9月12日被南京白下區法院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名判決有期徒刑8年;同年11月8日南京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隨後被移送蘇州監獄執行。
2004年8月4日,蘇州監獄突然派車至連雲港將陳光輝妻兒接到蘇州,稱陳是不明原因的高燒不退。8月5日上午抵蘇州市第一醫院腦外科才得知陳系因重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左右腦雙側開顱後已經昏迷一周。直到此時,獄方才稱:陳是7月29日在蘇州監獄活動室裡撞牆自殺,因為陳聽說另一個練法輪功的人轉化了而接受不了而自殺(據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顱腦外傷入院記錄記載:入院日期為2004年7月30日12:45分)。
隨後陳的親屬先後到蘇州監獄、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江蘇省司法廳和司法部、要求轉院治療及保外就醫;但被以”自傷自殘不能保外就醫”為由拒絕。親屬要求獄方出具所謂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也被拒絕。
2005年1月下旬,主治醫生確認,陳光輝已成植物人長達七個月,康復的希望不會超過千分之一,迄今(2005年2月4日)陳光輝已連續昏迷不醒達7個月。
申請人認為,獄方以所謂陳系自殺為由拒絕辦理轉院及保外就醫,於事實不符,於法無據,於理不合。
首先,陳光輝有被他人毆打致重傷的重大疑問。陳光輝是法輪功的堅定信仰者,自殺是殺生的一種,而法輪功修練者不得殺生;獄方稱,陳用右側頭部撞牆自殺反彈倒地使左腦顱底骨折。此種自殺方式可謂天方夜潭,根本不可能;據當日病歷原始記載:”據說患者於30分鐘前自殺撞擊牆致左腦部著地,當即昏迷,同時雙耳道流血。”而從X光底片清晰可見,陳左右腦兩側均呈粉碎性骨折,此種先用右腦撞擊牆,然後倒地使左腦粉碎性骨折,客觀上絕無可能。此外,陳是個性格沉穩,意志堅強,愛孩子和家庭的男人;在2004年6月和7月間的家信並無留露任何輕生之念。何況刑期已執行近半,陳始終自認為僅是維護自已的信仰自由權,說真相,因而從未認罪,沒有任何自殺的目的和動機。至於因另一個法輪功信徒轉化了而自殺之說,荒唐至極不值一駁;再者,陳若真下決心自殺,必定會留下遺囑。獄方迄今拒不出示任何能證實陳系自殺的書面證明。因此,申請人對所謂自殺之說,決不認可。申請人強烈要求對陳光輝進行致傷原因司法鑒定。
其次,估且不論陳光輝到底系自殺還是他人施暴致重型顱腦損傷,認為自傷自殘就不得保外就醫完全沒有法律依據,更有違舉世公認的人道主義原則。
查《刑事訴訟法》第214條: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得監外執行;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此處因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是指:適用保外就醫後有可能自傷自殘的,並非指在獄中自傷自殘者一律不得保外就醫。而在獄內自傷自殘不得保外就醫的情形專指:為逃避懲罰在獄內自傷自殘(見司法部、最高檢察院、公安部《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最高法院在1999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有關問題的批復》針對《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3條中規定的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不明確的情形,特別進一步明確規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此處最高法院並未規定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因此,法定不准保外就醫的情形僅指:為逃避懲罰而自傷自殘及出獄後有可能自傷自殘者,而非指一切自傷自殘者。
陳光輝因外傷而致嚴重疾病,已成腦昏迷呈植物人狀達七個月,其生活早已完全不能自理,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絲毫危害社會的可能;陳不可能是自殺;估且退一萬步言,假設他是因自殺致成植物人,也非因為逃避懲罰而為,更無在保外期間再行自殺的危險。因此,於情於理於法,理應准允申請人對陳光輝採取監外執行方式並保外就醫之申請。
第三,從有利� 詡沂粽樟喜∪耍跚崆茲爍旱#跚脊旱=嵌�,對陳實行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也合情合理合法。轉至懷陰市人民醫院繼續治療,既方便陳的親人就近隨時照料,醫療費用也比在蘇州繼續治療要低得多。而此種腦昏迷病人需要親人24小時無微不至的陪同照料,方有可能創造醫學奇跡,使植物人起死回生;那怕有千分之一希望,申請人也要盡一切努力將陳光輝從死亡線上拉回來。
最後,從人道主義出發,申請人認為予陳光輝監外執行保外就醫也是最佳選擇。從陳入院迄今獄方派數人三班倒嚴加看管陳,既浪費獄方寶貴的人力資源,也浪費國家財力資源。。初時甚至不許親人看護,只到2004年8月17日始才允許親屬每天兩次各半小時的探視,而這對一個腦昏迷已七個月植物人的康復是極為不利的。
基於上述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作為被申請人陳光輝的妻子,懇請各位基於人道主義設身處地想想,准允申請人的正當合理合法申請並及時告知申請人為感。
此致
蘇州監獄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
申請人:鄭學紅
委託代理人:上海市天易律師事務所
郭國汀律師
200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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