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七日電)為因應金融情勢變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停止適用財政部在民國65年發布有關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委任取款規定,並研議增訂相關規範,可由受款人及委任人共同簽章完成委任手續,委任人持支票向銀行要求代領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銀行核對無誤後即可付款。
金管會表示,為因應金融情勢變遷,並有鑑於實務上禁止背書轉讓票據仍有委任取款背書的需要,因此取消財政部發布有關禁止背書轉讓支票委任取款規定,不過,為避免禁止背書轉讓票據遭第三人偽冒受款人簽章後,以委任取款背書方式領取,造成票據權利人權益受損,將提示銀行注意義務中,研議納入「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將在「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增訂第11條,受款人委任取款,可由受款人及委任人共同簽章完成委任手續,委任人持支票向銀行要求代領時,應提示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銀行核對無誤後即可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