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62) 申請人要自己判斷CSPA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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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一百六十二﹕我於1992年9月為我姐姐申請移民,其優先日期為1992年9月14日。他的女兒(1981年11月12日生)﹐為其派生受益人。2004年12月排期已到﹐但她女兒因而未獲移民簽証。

2003年9月29日的NVC來函中囑交每人的移民簽証費335元包括她女兒。我當時繳了她女兒的申請費。又接到2003年11月2日NVC 函說已收到每個申請人繳交的移民申請費。後來﹐NVC於2003年11月8日來函﹐這時才提出我姐姐的女兒應該到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領接受面談時決定可否隨同父母移民﹐並提出退費。這就證明了NVC開始是批准了我姪女﹐同時移民。但面談時又未允許她申訴拒絕理由。請問﹐她女兒能享受CSPA嗎﹖NVC能退$335申請費嗎﹖

解答﹕CSPA是這樣計算的。在有名額那一天小孩的生理歲數(2004年12月1日有名額﹐你姪女那時已23歲)﹐減去她母親I-130的等待時間(你只說你是1992年9月14日申請的I-130﹐但未給我何時批准的。從申請到批准就是等待時間。在1992年一般只有一﹐兩個月時間﹐怎麼也不會超過2年)﹐必須小於21歲﹐且DS-230在之後的1 年之內報上。(她女兒大概是2003年10月已報上)。所以﹐她女兒能否享受CSPA﹐取決於當年I-130用多長時間申請的。如果某種原因使得它超過2年才批准﹐那她女兒就有希望了。

再談一下NVC的程序。NVC都在有名額的前幾個月就開始DS-230和I-864的申報﹐處理。他們並不對子女是否享受CSPA保護做出判斷﹐從而提出建議等。他們所做的就是按I-130表上列出的受益人﹐受益人的配偶和子女﹐每個人建立一個檔案﹐每個人寄出申請費帳單﹐$335.00。(注意﹐全家只交一個$65.00的I-864申請費) 這時﹐申請人們要依照CSPA來看一下接近或超過21歲的未婚兒女是否能享受。如果能或很接近﹐$335.00可以付﹔否則就考慮不再繼續下去。即使NVC接受了申請費﹐並處理完畢﹐也沒有“批准了”的涵義﹔只是NVC完成了它那一部份工作﹐檔案轉到廣州領館了而已。小孩能否享受CSPA﹐取決於名額到底什麼時間有的﹐I-130等待了多少天等因素。

所以﹐如果在面試時﹐小孩即使使用CSPA也超齡了﹐那麼移民簽証申請也就被拒絕了﹐$335.00 也就不能退了。你的案子還取決於CSPA是不是適用於小孩的問題﹐這些事情只有在面試廣州的面試移民官決定。除非你自己能決定﹔如果CSPA不適用﹐或適用也是超齡了。所以小孩就不用去面試了。故無論從那一方面看﹐都不是NVC或廣州的責任。你的$335也不可能退回給你﹐除非NVC自願退給你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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