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月14日訊】2005年1月29日,張林自北京悼念趙紫陽先生歸家,在火車站即被蚌埠市公安局以 “擾亂社會秩序”為由行政拘留15日,以致在這個特別寒冷的冬天,被迫在陰暗寒冷的看守所渡過了2005年新年。而拘留他的理由竟是:2004年下半年以來,張林頻繁在互聯网上發表多篇署名文章,內容偏激,捏造,歪曲事實,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極坏影響.事實依据為:有本人供述及互聯网上文章.故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款第5款之規定:給予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張林在互聯网上發表了一些評論文章屬實,然而,言論自由是受憲法第35條保護的基本人權,公民發表文章何罪之有?依該款應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一是捏造或者歪曲事實;二是煽動擾亂社會秩序。警方既未指證張林的文章中捏造,歪曲了什么事實,也未提出任何證据證明張林何時何地煽動擾亂了何處何樣的社會秩序。因此,蚌埠當局實有爛用法律打擊報复自由民主人士之嫌。因為,張林曾撰文披露當地公安有与黑社會勾結迫害弱者之嫌。
2005年2月13日,15日行政拘留期限屆滿,張林的妻子方草滿以為夫君即將歸來,可以合家過個殘年,不料卻遭當頭一棒!蚌埠市公安局居然又以張林涉嫌多次作案為由,依<刑訴法>第61條之規定對張林刑事拘留.
而《刑訴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机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据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張林撰文的行為,無一与上述七种情形相符,根本不符合先行拘留的法定要件。我們認為:蚌埠市公安局對張林實施刑事拘留嚴重違法,荒唐至極,理應立即無條件釋放張林!首先,一事不能兩訴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同樣一事不再理亦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能因為其某一行為同時受兩种處罰。這是法律常識。而張林被追究的所謂作案事實,竟是他在互聯网上發表文章!姑且不論該行政拘留正确与否,亦不論他的言論是否合法,既然已經對張林發表文章的行為進行了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豈能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后,再對該發表文章的行為另課刑事處罰?!這是典型的公然違法!張林事實上被剝奪了工作權,目前全家三口唯一的生活來源即是靠他發表文章賺一些微薄的稿費,維持生計。當局剝奪其撰文權,實等于剝奪其全家人的生存權,未免也太殘忍!其次,張林的文章風格獨特,短小精焊,論理釋義簡明扼要,語言生動活潑,行文流暢,富于思想与哲理,充滿生机智慧与正气,為网民喜聞樂見。且均發表于國際互聯网,而大陸中國由于所謂金盾工程,廣大网民根本無法閱讀,何來影響?何罪之有?!再次,警方迄今未能證明張林的文章到底有哪篇是捏造,歪曲事實,又未舉證證明張林的文章构成誹謗或污辱,更何況證明其已构成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因此,對張林執行完畢行政處罰后另行課加刑事拘留明顯違法。
鑒此,敬請國民們關心關注幫助落難中的愛國自由民主志士,為之吶喊為之呼吁為之抗辯,讓我們共同捍衛公民的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思想自由等基本人權。@(//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