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嘉義縣婦人黃楊嬌罵男子徐智雄「比宋楚瑜還奸」,結果不但刑事被判公然侮辱處拘役10天,原告還據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150萬元,嘉義地方法院裁定黃婦應賠償原告3萬元。
原告在民事求償部分主張被告黃楊嬌在92年12月22日於嘉義地檢署法警室前大廳內公然對他說「你比宋楚瑜還奸」,致其人格、信用及名譽受損,並指被告因此事觸犯公然侮辱罪被簡易判處,但事後並無悔意,因而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賠償,且在報紙上刊登道歉啟事及宣告假執行。
奸字貶損人格
被告在法官開庭審理時未到場辯論,亦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承審法官則依據被告在地檢署偵審中陳述其因不滿原告對她的一些作為,憤而脫口指徐某「你比宋楚瑜還奸」,因此認定黃婦在公共場合多人可聞見的情況下,以「奸」字負面形容詞指責原告,足以貶損原告的社會評價,被告請求精神賠償應准許,但審酌原告受損程度及被告罵人的過程,裁定賠償3萬元,其餘請求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