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一言:森林法則、道義、法律和立場

【現實生活中的森林法第一篇】

張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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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0日訊】[一之1]、森林法則

強權=真理、強權就是公理這些森林法則看似易明的道理,但是,實際上很容易誤解。人們一般認爲憑藉強大實力行事就是森林法則行爲,這是不準確的。必須全部滿足如下四個條件才能構成森林法則:一是,行事者是強者;二是,以暴力行事;三是,對弱者行事;四是,沒有(或違背)道義行事。其中欠缺任何一條都不構成森林法則。有人說日本等列強強迫中國簽定不平等條約是以森林法則行事,反法西斯同盟國東京審判日本也是實行森林。錯了一半。因爲東京審判不滿足第三條件:它不是強者對弱者而是強者對強者;也不滿足第四條件:它符合正義。

[一之2]、道義

道義就是道德和正義。它與公義、公平、平等等有很多一致或重叠之處。也是基於公義、公平、平等等因由,道義應該爲人人所接接受。

道義有一個特性:它是內在的、律令性的。用通俗的話說就是:道義對個人不是外加的,而是內生的;它是“人同此心”的,普遍的、必然是如此的;遵行道義並不出於外力的迫使而是基於內心的自願;遵行道義時並不考慮爲了什麽,只考慮應該如此,因爲它是普遍的行爲準則,完全是出於自己內心的命令;它是人的自由的體現。

[一之3]、人在強權與道義互補中行事

森林法則是與動物性野蠻性相伴隨的屬性,人與動物的可有多個實質區別標準;人有道義是其中重要一個。當一個人行爲有道義內涵時,人就與非人動物有了質的區別。道義越多,野蠻性就越少,這就叫做人類文明。可以說,人類由野蠻到文明,是指道義性增加野蠻性減少的過程和結果。

人行森林法則是爲了求存和延續生命,是人性惡方面的表現;人遵從道義行事則是爲了優化生活和後代,是人性善方面的表現。

基於森林法則和道義是組成人性的兩個屬性,所以,人的行爲難於擺脫它的支配;但是,森林法則不斷受到制約和弱化,則是不爭的事實。理論上可以把森林法則或道義純粹化,也可以想像絕對的森林法則或道義行爲。但是,人性人類現實活動中,鮮有絕對化的森林法則或道義行爲;多數是在兩者中取得折衷和平衡,且是互補的。我們很容易從歷史和現實中看到,實行森林法則的專制獨裁統治都有一套能自圓其說的道義說詞;重視道義的自由民主制度也必須依靠有權威的權力機構施政;即是說,雖然不是行森林法則,但是,還得選取森林法則中的一些主要因素,例如強勢力量、有限度暴力、對弱者行事。可見民主政權一旦失去了道義原則就與行森林法則的專制統治者無異了。

[一之4]、法律

什麽是法律?

人們可以從很多方面或角度對法律進行描述或界定。我認同這樣的說法:法律是主流意志的體現。美國著名大法官奧利弗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鋒中獲勝一方的信念”,可以作爲注腳(要注意的是當主流意志形成法律後主流者不容易改變它反而要受制於它)。伊斯蘭原教旨主義成爲主流意志時立的是伊斯蘭苛法;一黨專政劫持了人們意志時立的是共產黨專政的苛法;自由民主成爲主流意志時主的是體現法治之良法。

比較準確的說法是,法律是主流意志主控並保證主流意志前提下,平衡各元利益後立下來的秩序規範。由之,掌權的強勢集團強調守法,以守法強化其權勢;失權的弱勢集團強調道義,以道義凝聚實力以圖之後爭取權益。專制者立的是包裝了道義其外的森林法則的法律。專制統治者強調守法,是因爲法是其森林法則的體現,起碼可以用其釋法的權力維護和強化其對非權力階層的利益剝奪和限制。因此,在專制社會,我反對提倡“法制”,因爲你提倡法制實際上是主張支援統治者加強統治。但我極力主張在專制社會鼓吹法治,也支援民間用現有法律維權。我之所以支援專制制度內民間用現存法律維權,其理由是大凡專制權力立法都會加上一層道義的僞裝,例如中共的憲法就規定了頗爲可觀的“人民權利”。我們要做的是假戲真演,弄假成真;和平演變很多都是藉著統治者僞善法律“真善化”而成的。民主制度因其制度本質決定,對弱勢集團的限制相對小得多;民主的立法含道義量大,令自由民主人權意識成爲人們行爲的規範。所以,在民主社會內,人們多尋求法內解決爭端。凡權力都有自我擴張的本質,都傾向于森林法則,民主制度的掌權者亦不例外。即使在民主社會法律也不是絕對不違道義的,所以保留公民抗議的權利至爲重要。

當法律包含道義時,我們稱它爲良法;它符合法治精神。當法律不包含或違背道義時,我們稱它爲惡法;它不符合法治精神。我們所謂的法治指的是立法和法律本身、司法、執法都符合道義原則;更準確地說是用道義原則指導下訂立出體現道義的法律,並以之維護擴展道義。在政治和法律這個層面說道義就是指自由、平等、人的基本權利這些東西。不是用道義原則指導下的立出且不符或違背道義的法律,違背道義原則的司法、執法,都不法治。不管它符合還是違背道義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叫做“法制”。所以法制可以是法治也可以是實行森林法則的人治。秦始皇希特勒史達林毛澤東的都可以叫法制,是森林法則的法制,但不能叫法治;現在英美法德澳等國叫做法治,當然它也是一種法制,是法治的法制。

認爲法律是不依人們意志爲轉移的科學,是科學圖騰或法律盲的夢囈。請問,法律是由“法律科學研究院”研製出來的還是代表各利益集團派別的議員或統治者委派其代表訂立的?

[一之5]、立場

立場,認識和處理問題時所處的地位或所持的態度,很多時候與觀點可互換使用。例如,我們可以說某人持漢民族大統一立場,也可以說他持漢民族大統一觀點。兩者區別在於,立場著重於所在地位的利益,因之人們有“屁股指揮腦袋”這一說法;觀點有時與利益無關,只是作爲維護立場的工具,利如用科學觀點來爲漢民族大統一這個立場辯護。

立場有沒有對錯之分?

當立場作爲一種價值取向時,例如你站在日本人立場,我站在中國人立場,你只能說認同那種立場,不能說哪個立場對或錯。雙方各自以自己立場出發作出某些行爲,倘若此時沒有共同認可的標準,各人的觀點與前提都不相同時,無法分出是非對錯。當雙方同時認同某一準則時,這行爲就可以確定是非對錯。有人說,日本侵略中國是非對錯是不言而喻的事。那是站在中國人立場,以中國人的觀點和前提作出的判斷。有人反駁說全世界的人都認同中國人的判斷。那只是多數對少數,不是是非對錯的判定。有人說,日敗後也承認中是日非;這當然沒有錯,因爲這時中日有了共同的標準──用中國人的道義標準。這和漢人認同清朝是中國同樣道理;但對今天的日本極右派或不認同亡漢滿州人建立的清朝帝國是中國的漢人來說又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認爲:沒有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殺人、強姦、盜竊;以這個道德“認爲”作前提,則可以分出立場的是非對錯。但是,人的活動並不那麽簡單,不少人(或很多人不多不少地)一方面承認上述前提(沒有多少人有膽量公開否認),一方面又蓄意實行森林法則。例如,共產黨政治運動批判鬥爭整人打人關人殺人還說是爲別人好是拯救別人。現在的高壓統治、“穩定壓倒一切”明明是爲了一黨專制私利,卻說成是爲國家和民族發展;因爲這是經過一層又一層地多層道德包裝,並滲入一些真實的東西,然後展現出來的面目,所以,人們並不容易看出其原委。

我們看到是人人都認同道義原則,但歷史寫下的是森林法則主導社會發展;只有到了近一二百年,森林法則才漸漸地淡出歷史舞臺,道義才漸露頭角走上歷史的舞臺。所以,我們從歷史和現實看到的是即使是有共識或同一前提,你要分清人們所持立場的是非對錯也不是容易的。

一般地說,當一個人持立場極端化時,很難不出錯。例如,共產黨的“無產階級立場”就是極端化之典例。共產黨這個極端化立場成爲帶根本性的認識方法,把世界都規劃入其立場框內。它是非理性的,例如政治就是敵對雙方你死我活的對峙,凡事都非此即彼、非白即黑的簡單化的二值判斷,沒有灰色的中間地帶。在這種極端立場下,對異己立場者以偏概全、無限上綱、捕風捉影、無中生有是其思維與行事的特點。因此凡是與其立場相骶觸的人性論、人道主義、人的尊嚴、道德、價值,就統統失效並被打入另冊。立場極端化的另一個表現就是立場一元化,只准我這個立場,不准你那個立場。這樣的取態出錯是不言而諭的。

就政治而言,人們持政治立場,爲的是在森林法則和道義制約下、在現行法律秩序規範下謀取自己或所屬群體的權益。

--原載:《新世紀》(//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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