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3日訊】我們是來自中部地區河南省《東方家庭報》的幾十名編輯記者,我們遭遇嚴重不公,然維權之路卻如登天。
記者在工作中常常不餘遺力地為民眾的冷暖奮筆疾書,然而當報社高層公然違法時,我們內心的難言之隱又有誰知道?在現實中,有關媒體領導層或主管主辦單位不遵守《勞動法》、《合同法》等等,不為員工繳納三金,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雖與員工簽訂了合同卻又隨意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等等絕非個別現象;而隨著時世更迭,媒體的改制或相互兼併等等也在「不斷的進行中」,於是,一朝天子一朝臣,改制或被兼併媒體的原有編輯與記者,許多就成了媒體「法盲長官」的犧牲品。
現在「最低層」的民工的正當權益已引起有關部門的特別重視。然面,作為無辜受害的編輯記者卻很很難維權,因為當地的勞動部門常常「不敢」主持公道,而當地法院也多「不敢」或不願得罪有關「媒體大亨」,於是乎有關部門面對受原單位侵害的記者編輯的正當訴求,要麼是一個勁的拖,要麼就赤膊上陣顛倒黑白、指鹿為馬。
誰來規範某些媒體高層的「私刑家法」?誰來規範市場化媒體的收購兼併行為?記者維護社會公眾的權益,誰來維護記者的權益?—-我們因報社被收購而遭遇了集體被炒的侵權事件,上告到法院,又遇上法官違法亂判!心中劇痛,無可名狀!
下為具體事實陳述:
《東方家庭報》是隸屬於大象出版社、面向全省發行的一份都市日報,最高發行量達20萬份,曾居河南報業市場的老二,(老大是《大河報》,當時發行50萬份)。隨著2002年當時的老三《城市早報》併入《大河報》,2003年《鄭州晚報》轉型都市報,《東方家庭報》連受重創每況愈下,2004年初日報轉為週報,2004年8月關張。
我們被報社聘用工作多年,對報社很有感情,一直在社長、總編輯的帶領下,忠於職守,抗戰到最後,這最後的將士總人數約50人。在2004年5月之前,總編還時常對我們說「要安心好好工作,我們馬上會有新的轉機」,同時傳出消息,省廣電局要用《東方家庭報》的攤子辦新報紙,這份報紙後來起名叫《東方今報》。後來總編便突然沈默了,並且一直沈默到現在。
2004年8月3日,報社貼出一份聲明,宣佈原報社編輯、記者及其他工作人員,從明天起都不要上班了。同日,報社在最後一期報紙上刊出休刊改版通告,稱報紙將由新辦報紙《東方今報》取代。我們這幾十個記者該怎麼辦?在此之前我們並沒有接到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我們聚集在報社要求總編給一個說法,總編無奈之下曾上報大象出版社,要求給員工發放遣散費(即按照國家規定,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大象社沒有批准。
2004年9月1日《東方今報》正式出報,使用了老《東方家庭報》的國內統一刊號CN41—0092。
2004年9月5日東方家庭報社與東方今報社就原東方家庭報社的資產進行了交接。
報社突然解除勞動合同,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衝擊。曾有人組織上街遊行、上訪,都被總編苦苦攔住。訴至勞動仲裁部門,勞動仲裁部門「不敢」仲裁,於是我們中的17位記者將大象出版社和東方今報社告上法庭。
一家報社的幾十位記者被集體侵權並狀告報社,這在全國是很少見的,被稱為「記者維權第一案」,引起了國內媒體的廣泛關注,很多媒體發來約稿函。2004年12月1日,法庭公開審理此案,《中華新聞報》記者專程赴鄭州採訪,並撰寫了數千字的專題文章,但臨簽發前,該〈中華新聞報〉記者被告知,此稿由於不便告知的原因而停。「媒體不能曝媒體的醜」,《東方今報》社長左光翰公然對前來採訪他的記者說,於是,不僅省內媒體,省外和國內的媒體都對此報以緘默。
做新聞的人恰恰不能用新聞輿論工具來保護自己,媒體大亨用規避輿論對自身的監督來達到所謂維護媒體形象的目的,此邏輯何其荒唐爾!
失去輿論監督的審判很快就失去了他應有的水準,不僅案件拖了近一年,判決也極為荒唐。說,東方今報社是獨立法人主體,〈東方家庭報〉雖然歇業,但東方家庭報社法人主體依然存在,因此我們不應該告〈東方今報〉,東方今報社也不應該承擔東方家庭報社的債權債務。
我們要求查閱、複製部分案卷和庭審筆錄,法官卻百般阻撓,這本來就是法律保護的一項權利,直到被我們追的無處逃遁了才把案卷拿給我們查閱、複印。
我們發現此案審理中存在重大問題:
首先,大象出版社在庭審後提交給法院一份重要檔,〈河南省廣播電視局和大象出版社關於共同合作改造《東方家庭報》的協定〉,(這份檔我們開庭前雖然知道但是無法獲取),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 大象出版社同意將《東方家庭報》主管、主辦權移交河南電視臺。
二、 在所有債務中,東方家庭報社所欠大象出版社債務可採取債轉股形式,其餘部分由新辦報紙承擔。
三、 變更主管、主辦單位及申請變更報名、週報更改日報之事由大象出版社負責,須在5月25日之前完成。
四、 《東方家庭報》現有員工50餘人,其中1名正式編制職工由大象出版社另行安排,其餘聘用人員在新報創刊時重新擇優聘用。
簽約日期2004年5月2日,簽約代表河南省廣播電視局局長馬國強和大象出版社社長李亞娜。從以上條款可以看出,這是一份整體收購、轉讓協議。同時還有一份檔是2004年6月24日,河南省新聞出版局下發的,內容為「經研究並報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新出報刊[2004]697號),同意《東方家庭報》更名為《東方今報》。」
合作協議本是更名批復的前提,法官在審理此案時卻故意不對合作協定進行質證,只承認更名批復,並強詞奪理說,更名批復不能證明法人的繼承關係!一番謬理被她說的言之鑿鑿!
為了達到歪判的目的,在引用庭審筆錄時,法官「選材」也著實叫人費解。
開庭時,我們陳述訴訟要求後,大象出版社第一次辯論時出示了一份批復,並說該批復明確了東方家庭報更名為東方今報,而東方家庭報社仍然存在,(因此)不應對大象出版社進行訴訟。這是符合事實的,我們的兩位元代理律師和17位元原告聽的清清楚楚,對此我們沒有加以批駁。
我們後來查閱庭審筆錄,發現筆錄第4頁大象出版社的這段話已經變成了「該批復明確了東方家庭報更名為東方今報,而東方家庭報仍然存在,不應對東方今報進行訴訟。大象出版社也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在庭審筆錄第7頁,大象第二次辯論說,我僅對主體資格問題進行質證,東方今報與東方家庭報系繼承關係。在庭審筆錄第7~8頁,大象出示更名批復說,證明東方家庭報與東方今報的關係,二者系同一法人。在庭審筆錄第10頁,大象說:東方家庭報未註銷,是被東方今報社取代。在庭審第11頁,庭審即將結束時,大象最後陳述說:「東方家庭報與東方今報系同一法人,二者在法律上系繼承關係,東方今報應承擔東方家庭報的債權債務」, 「大象出版社不應該承擔東方今報的責任。」
可見,經過幾次法庭辯論大象出版社越來越清晰地表明瞭《東方今報》應承擔《東方家庭報》的債權債務這一意見。但是判決書卻說大象出版社辯稱「關於主體,我們向法庭提供了一個批復,該批復明確了東方家庭報只是更名為東方今報,而東方家庭報社仍然存在,不應對東方今報社進行訴訟,大象出版社也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
試想,大象社作為第二被告替他自己脫清責任的同時也替第一被告東方今報脫清責任,這合乎常理嗎?而且他的這一段表述也背離了他在後面的多次表述。可以斷定,這完全是法庭為了達到庇護東方今報的目的,搜腸刮肚想出的肆意踐踏法律的主意。筆錄中大象社的那段話是怎麼回事,我們可以肯定那一頁上沒有原告代表的指紋,而原筆錄上每一頁都有我們原告代表的指紋。
關於法庭上大象社說了什麼還有一項佐證。去年12月1日,庭審結束後,我們曾於次日將庭審情況發到網站西祠胡同的「河南媒體」論壇,詳情見
//www.xici.net/Media/b204109/d24177828.htm ,
//www.xici.net/Media/b204109/d24178991.htm。
兩篇文章都曾說到大象出版社在法庭上對我們的支持。網路媒體的資料庫按時間先後排列,我們不可能為了誣陷法院而現在將帖發到一年前即2004年12月2日的論壇頁面上去。
我們在與主審法官「鬥爭」過程中發現她非常心虛,每說話必臉紅,一見我們就藉故躲起來,所以我們猜測她煞費苦心做出這樣一個牽強附會、違背事實的判決是受人指使。
據悉,省委對此曾有指示要妥善安置,但現在是問誰誰不說,更談不上依法辦事。
雖然只是經濟補償金及相關的一點債權的問題,但是我們認為它牽涉到一個新聞工作者受不受到尊重,受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問題。當你們看到這封信時,我們正走在艱難的維權之路上,由於輿論監督的缺場,違法者更加囂張!
結語:
我們幾十位編輯記者的遭遇在國內並非孤立的事件,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新聞人的悲哀,在中原乃至全國都極具代表性。如今絕大多數媒體都是一個市場元素,媒體關張、被兼併都很正常,關張後應該怎麼維護編輯記者的權益?新聞主管部門雖多,法律卻沒有表明他們要對記者的權益負責。新聞出版局管的是報紙,省委宣傳部管的是宣傳紀律,誰來保護在外採訪流血流汗的記者?記者被用人單位侵權雖多,但是像《東方家庭報》的編輯記者一樣被不懂法的新辦報紙負責人連窩端掉的情況尚屬罕見。聯繫到記者採訪被拒絕、被威脅、被打甚至招來殺身之禍,我們不禁悲從中來。中國什麼時候能給新聞工作者立法?
漫漫長路,誰能點亮我們希望的燈?我們期待著新聞界同仁的關注和支持!
(來源:網路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