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7日訊】血淚控訴 一個被拐賣、強姦女子的悲慘經歷
我叫謝勛英,是貴州省福泉市黃絲鎮酉陽街的一名農家女子,今年已41歲。
為響應黨的「晚婚晚孕」一號召,至今未婚。1992年我去貴陽一個同學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住院治療幾個月,仍未痊癒,在家休養。1993年10月,本村的一個女人王進莉同邱景發、周光榮、龔菊英以介紹工作為名,將我騙走,先轉送到凱里,又拐賣到內蒙古土默特左旗大岱鄉大岱村,賣給李根民為妻,她們四人將販賣我所得的贓款合伙分贓,在拐賣途中,周光榮多次以暴力對我強姦,致我身染多種疾病。我孤身一人被拐賣到遙遠的異鄉,受盡非人的摧殘和折磨、無處求救。
1994年4月的一個夜晚,我趁他酒醉之機,乘著風雪嚴寒,在零下30多度的惡劣氣溫下逃出魔掌,穿越冰天雪地,長途跋涉,路經內蒙古察業齊與呼市途中再次被人強姦,被搶走兩個包,從內蒙古華克齊搭火車,在北京轉車時,車費被搶同時搶走兩個包。途經保定時,我已身無分文,無法回到貴州。一個老太婆假裝同情,將我從車站領走,後又被強行賣給河北省清苑縣劉口鄉南劉口村藏大頭。又歷盡一個月,在一個難友的幫助下又一次逃出魔爪,乘火車回到貴州家鄉。
我向貴州省福泉市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對王進莉、邱景發、周光榮、龔菊英組成的販賣拐騙婦女團伙依法查處,豈料,派出所不抓犯罪,反而對我拷打關押,市公安機關領導羅曉明未經我同意,故意在1995年貴州的(法制生活)報上將此案寫成一篇〈人販子毀了我一生〉有意無證把我被害成一個名副其實的廢人(子宮已切除)公布於眾,同時又告罪犯公安機關對此案十分重視,四處追捕人販子,目的是暗示罪犯快隱藏起來,由此,外面無人收留我,家裡父母也視我為廢人,趕我出家門。本在人販子手中飽受凌辱歷盡磨難,如今又要回對公安機關的冷漠,我的身心受盡摧殘而又獲了一個享受「肝血管瘤」不僅無立足之地也還欠下別人的巨債,而拐賣我的犯罪團伙已多次對我威脅報復……。
據我所知,王進莉的幾個團伙拐賣婦女已有十多年的歷史,本村的村民也反映,僅在她們本村就拐賣了3、4個婦女。
因我一再報案,罪大惡極的王進莉身受威脅,為了一伙的絕對安全,又指使一伙人販子肖世華、饒杰將我騙到江蘇連雲港未成交,後又加了一個我州的不知姓名的女人將我拐賣給內蒙古察右中旗布連河鄉古營村鄭富為妻。1999年3月我尋找機會逃脫,向貴州省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無人受理。
後經長期艱難曲折,老天有眼,又於2000年的一天去市公安局問案情,才偶然發現主犯王進莉多年來就安全地藏在此門前,請示公安幹警行動得回答:「抓一個不生效」,無奈只好向省委、婦聯舉報,王進莉才終於歸案。經我查明,王進莉因有她表哥張平在市委任領導,表弟張松任城厢鎮(本市)又任派出所所長,另她表嫂的弟胡凱旋在市公安有一定地位加上大富王進莉的家拉好關係網,包庇這個特大拐賣婦女團伙。
此後,法院的審理中幾乎違背事實,避重就輕,枉法裁判。王進莉明明是拐賣婦女團伙的主犯,多次拐賣婦女,但派出所卻出具假證,稱王進莉表現良好,法院以此假證為由,將這個主犯改為從犯,故意輕判。將犯罪的一切責任都推到那幾個同伙身上,同時,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又故意放走另幾個共犯,造成無法對證,一方面使其他罪犯逍遙法外,同時又使王進莉獲重罪輕判,可謂費盡心機。
被告王進莉是不是從犯,是僅憑她本人的話來判定嗎?是不是受其他罪犯的指使,應通過訊問其他罪犯並根據受害者的陳述依法認定,怎能由罪犯王進莉說了算?
在這起犯罪中,主要是王進莉利用我身體未康復才搬回媽家住下,設法接近我終將我騙走,且途中還借保管為由,將我僅有的70元錢收盡,她又參與送我到凱里,然後將我拐賣到內蒙,且合伙瓜分贓款,有哪一成能說明她是從犯,表現良好?為了掩蓋罪行,她指使人第二次將我拐賣,又收買派出所否認罪行並用刑具(1997年6月13日給非法戴手銬警告我。多年來,我家人抓罪犯歸案,轉眼就釋放)一計不成又生一計,她給我父親的一些錢進行收買,但這些錢我本人未拿到,我也不接受這種收買。而法院將這筆收買的錢卻說成賠償費,真是顛倒是非。派出所也出具證明說罪犯王進莉表現良好。相反對受害者極端冷漠,關押拷打,對罪犯表揚包庇,重罪輕判,當地司法機關某些人究竟是代表法律還是踐踏法律?(一審法院院長韋祖宏作為全國優秀法院,這就是他秉公執法的表現嗎?)多年來我多次上訪,人變成了殘疾,靠乞討為生,無家可歸,只需討回公道,但無人為我作主,有人還說我是誣告,我的處境極端悲慘……。
誰能為我主持正義?法理何在?腐敗的司法人員何時才會受到法律追究?何時才讓我看到法律是公正的!
謝勛英
2004年5月18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