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中文筆會就楊天水被拘押緊急聲明

獨立中文 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 關於會員楊天水再次被拘押的緊急聲明

【大紀元12月26日訊】(2005年12月25日)

獨立中文筆會獄中作家委員會驚悉:12月23日下午3時半左右,本會會員楊天水先生在南京街頭與朋友一起被十多名便衣警察圍住,對方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將兩人強行分開帶走,去向不明。據次日獲釋的其朋友指出,他在被帶走去問話時,在堅持要便衣警察出示證件後才得知他們屬於南京市公安局國保大隊。有關警方剝奪楊天水先生的人身自由早已超過48小時,至今仍未通知其親屬,顯然有違法關押之嫌,獨立中文作家筆會 獄中作家委員會對此表示嚴重關注和強烈抗議。

44歲的楊天水本名楊同彥,1982年畢業於北京師範大學歷史系,曾任教師和公務員,現為自由撰稿人。1990曾因「反革命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2000年出獄後被剝奪政治權利四年的附加刑至2004 年5月31日,其間被警方以「違反剝奪政治權利的有關規定」兩次拘捕,後一次是2004 年5月27日被拘留十五天至6月11日釋放,此後理應依法恢復了所有公民權利,但同年12 月24日在杭州訪友期間被警方以「口頭傳喚」帶走,12月25日強行押回南京,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刑事拘留,又於2005年1月24日獲「取保候審」 釋放;2005 年12月23日再次被警方拘捕,至今下落不明。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鑒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鑒於楊天水先生是國內著名的異見作家,也是遵紀守法的公民,一貫遵循和平、理性、非暴力方式,也就是通過寫作來品評時政、批評專制、捍衛公民權利,近年來卻多次因此遭警方騷擾和違法關押;

鑒於楊天水先生是本筆會繼師濤和張林被判刑後又一因言論表達被關押的會員,也是本月下旬僅兩天內繼馬亞蓮被警方拘捕、鄭貽春二審被維持七年徒刑原判、許萬水一審被判十二年重刑後,第四位被有關當局枉法監禁的網絡作家;

本會為此聲明如下:

一、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對楊天水先生的拘押,無論是基於何種根據和理由,都違反了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楊天水先生受法律規定保障的基本權利已遭嚴重侵犯,必須立即糾正和處理這一違法侵權事件。

二、在楊天水先生被關押期間,有關公安部門應該保障他有權得到法律代理、會見家屬、人身健康安全以及其它不受剝奪的各項基本人權和公民權利。

三、有關當局必須停止對本會會員和其他人士行使言論自由權而寫作的騷擾和迫害,並立即無條件地釋放楊天水以及師濤、張林、馬亞蓮、鄭貽春、許萬水等因言獲罪而遭關押的人士。◇

(//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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