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維權律師成為風雲人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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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亞微2005年12月25日華盛頓報導報導)最近,14位中國大陸的法律人士因為在各自不同的領域為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推動中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所做出的傑出貢獻,榮登香港《亞洲週刊》2005年風雲人物榜。

他們是北京晟智律師事務所的高智晟律師、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莫少平律師、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和滕彪、北京大學法學博士許志永和李柏光、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范亞峰、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的張星水律師、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和平、上海律師郭國汀和鄭恩寵、維權人士陳光誠和郭飛雄,以及北京傑通律師事務所律師朱久虎。下面,我們要請其中幾位談談他們的維權經歷和以及對中國法治的看法和期盼。

*莫少平:受理重大敏感案件*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莫少平1985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從94年開始到現在,他處理過很多重大的敏感案件。當記者採訪他時,他還不知道自己登上了《亞洲週刊》的風雲人物榜。

莫少平談到自己的感受說:“應該這麼講,也不是甚麼謙虛,確實,我自己覺得我並不是甚麼風雲人物,我只不過是一個普通律師而已,我也非常欣喜地看到很多律師能夠確實起來為弱勢群體,依法對這些不公平的現象,儘自己的力量。”

莫少平回憶了他受理的第一起敏感案件-劉念春案子時的情景和感受。劉念春1978年因參加民主牆運動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後又判勞教3年。 1998年獲准保外就醫,與家人來美。

莫少平說:“我記得劉念春的太太儲海藍到我所裡時跟我說,她確實去了很多律師事務所,但是最後都沒有被接受,之所以沒有被接受可能是認為這個案子涉及『六四』,比較敏感,大家都不願意接受。另外,方方面面都有一些壓力或打了招呼。當時,我很樸素的一個想法就是,無論甚麼人,被指控犯有甚麼罪,他都應該得到或者他都有權得到律師的幫助和律師為他的辯護。”

在劉念春之後,莫少平律師還為獨立作家劉曉波、原中國民主黨主席徐文立、政治活動人士方覺、原學生運動領袖江棋生、遼陽工人姚福信、網絡作家杜導斌、異議人士張林、北京新青年學會的四君子、記者兼獨立作家師濤、旅美學者楊建立博士以及《紐約時報》駐北京辦事處的新聞助理趙巖擔任辯護律師。

莫少平律師說,他經手的案子很多既不是由開庭審理的法官定案,也不是由法院定案,最後判決結果往往受到政府更高層的影響。但是,他指出,由於這些敏感案件受到了國際媒體的關注,因此它們和普通刑事訴訟案件相比,在法律程序上要嚴格一些。

莫少平說:“我所涉及的所有敏感案子,我都為他們做無罪辯護。這些案子最終被法院採納的非常少,最多它採取折衷的做法。但是,我還是堅信,我的這些辯護意見應該是可以經受得起歷史的考驗和檢驗的,也就是說,千秋功罪,後人自有評說。為這些人辯護,從辯護律師的角度講,我相信,歷史不僅會對他們的行為,也會對我給他們做的辯護做出一個公正的評判。”

莫少平指出,這個法律原則不僅是中國加入承認的國際公約中所確認的原則,也是中國憲法中明確規定的原則。他說,如果律師都不為像劉念春這樣的異議人士辯護,那麼這些異議人士聘請律師幫助的權利無形之中就被剝奪了,中國的法治進步就無從談起。

莫少平律師認為,中國的問題不是沒有法律,有些法律甚至很超前而且與國際接軌,這主要體現在民法和商業法法律方面。但是,中國離法治還差得很遠。

莫少平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在中國建造和諧社會所必須有的3個支柱。他說:“和諧社會是一個平台,我認為應該有3點。一個是公民財產權的問題,一個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問題,另一個是司法公正的問題。這三點有一點不行,和諧社會的平台肯定就搭不起來,肯定會瘸腿,會坍塌的。”

莫少平律師認為,一個和諧社會應該具有這樣幾個特點: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公民有通過媒體、網絡或者信訪渠道,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包括新聞和學術觀點的自由。當社會出現問題時,能夠通過具有司法獨立審判權的法院的公正審理作為最後的處理。

*浦志強:為言論自由辯護*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的執行合夥人浦志強律師1991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碩士學位。他因為替《中國農民調查》作者陳桂棣、吳春桃夫婦辯護而聞名。

浦志強說:“中國的維權律師這樣一個群體能夠成為亞洲風雲人物事實上也說明,中國公民權利受到侵犯的現象非常嚴重,引起了世人的關注,再就是公民的權利意識在逐漸地覺醒,各種因素結合在一起,大家才會把這個問題提起來。更應該被注意到的是那些權利受到損害,但是堅持不懈地抗爭和依法維權的這些人。這些當事人更有理由引起世人的關注。”

《中國農民調查》是陳桂棣、吳春桃夫婦在走訪安徽50個縣後寫出的長達20萬字的調查報告。這份報告批評原安徽臨泉縣委書記張西德在當地農民上訪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報告發表後,張西德以誹謗罪把這對夫婦告上了法庭。浦志強律師在這個案子中為陳桂棣、吳春桃夫婦進行了有力的辯護。

他說:“《中國農民調查》這個案子其實很尖銳地提出了中國的政治公眾人物對於民眾或者是作家對他的公共政策進行的批評,是否可以以個人名義來提起誹謗訴訟的問題。這背後關係到公民的言論自由、創作自由和對國家工作人員檢舉、申訴、控告的權利,是不是可以通過司法的程序,受到阻礙或者打壓。”

浦志強律師指出,雖然這個案件現在還沒有判決結果,但是他相信,隨著這類案件的發生並且能夠得到比較好的解決,以及言論自由和公民權利的逐漸實現,公眾的知情權和對政府批評的權利,會越來越為人們所接受。

浦志強說:“我們這些人的工作和努力使得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種種不公的現象中,老百姓除了揭竿造訪和忍氣吞聲之外,還有另外一種方式。我相信,這樣一個方式既可以教育民眾,也能夠教育政府,同時能夠教育我們自己。我覺得在這個過程中,這個社會會逐漸變得和諧,我們不過是為這樣一種和諧的實現出一份力,把自己的烙印打在時代變化的過程中。我相信,我們現在所做的事,再過10年才能夠看到它的意義所在。”

浦志強指出,對律師來說,工作業績的顯現需要一個具體的成果,但是由於中國司法的不公正和效率低下,即使是一個勝訴的判決,也不一定能夠直接成為其它法院在處理同類案件時所參考的標準,它往往需要經過最高法院的認可、公佈以及司法解釋的制定,才可能變成各地法院適用的原則。

浦志強律師說:“我認為,不能強迫任何人投身到這樣一個領域中來,因為它充滿風險、充滿壓力,同時又經常看不到自己努力的成果。我們現在最迫切需要的是有更多的人加入,使我們不再孤單。另外就是呼喚一個更加寬鬆一點的環境。”

*滕彪:教師兼維權律師*

北京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的兼職律師滕彪1991年到2002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他雖然才30出頭,但是在維權方面已經卓有成績。

滕彪說:“除了我們14個人之外,還有其他律師和法律人,對中國法治進程也做了很大的貢獻,也做出了更大的犧牲。我覺得,這不是對個人的肯定和鼓勵,而是對一個群體,或者是一種思想的鼓勵,這樣一個新的用法律的方式,和平的方式,來推動中國民主化進程這樣一個思想,在中國會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

2005年,滕彪和其他律師一起參與了蔡卓華牧師一案的辯護,以及反對山東臨沂當局使用暴力手段實行計劃生育的維權工作。由於他們的參與,蔡卓華牧師的刑期比預期得要低,山東臨沂暴力計生事件的受害者也得到了一定的賠償。

滕彪說:“作為律師,他必須要把當事人的利益放在首要的地位,必須替當事人的權利著想,用各種渠道使他獲得無罪的判決或者比較短的刑期。在這個過程當中,可以讓政府明白法律是起作用的,法律不是說著玩的。檢察院,包括國保、警察,他們在程序上有很多問題。通過這樣一個案件的訴訟,可以讓他認識到,必須要尊重法律的程序。在以後類似的案件當中,他也會尊重程序。另外,很多的人也明白應該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就不再害怕政府的肆意迫害。”

滕彪指出,雖然中國政府把人權寫入憲法,但是由於國家機構的設置,司法不獨立,以及政黨超越法律這些事實,使得人權在中國很難得到保障。

滕彪認為,參與一些有制度意義的個案,通過國內外媒體的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個案背後的意義,對於推動中國的法治建設,是比較現實可行的路徑。

在滕彪律師參與的維權工作中,孫志剛一案也很引人注目。年輕的大學畢業生孫志剛在廣州工作時因為沒有攜帶身份證,被公安人員當作“三無”人員收容,之後又因有病被送往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遭到同病房8名被收治人員輪番毆打致死。

這一事件發生後,滕彪和另外兩位法學博士許志永和俞江一起,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審查1982年頒布的行政法規《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是否符合憲法。

“上書”指出人身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神聖而不可侵犯的根本權利。之後,政府在2003年8月公佈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

滕彪說,孫志剛事件之後,很多人找上門來請求幫助。他說:“對於這些受害者,沒有辦法拒絕,良心上沒有辦法拒絕這樣的援助。他們實際上處在社會的最底層,是最弱勢的群體,他們的人權狀況非常糟糕,受到很殘酷的迫害。雖然我自己主要的職業是在大學裡當老師,搞研究,但同時我也是一位律師。當他們找上門來的時,我覺得很難拒絕。”

滕彪律師指出,中國律師肩負著歷史的重任。他說:“我覺得,任何一個國家的律師,沒有像中國今天的律師這樣起到這麼大的作用,能夠對於一個世界上最大的國家實現政治轉型起到這麼大的作用。我覺得中國應該有更多的律師有這種歷史感,他們的點滴工作和勇氣,能夠推動中國的制度變革。”

*許志永:維權運動中年輕學者*

北京郵電大學文法學院教師許志永博士和我們上面介紹的滕彪律師在北京大學是博士班的同學。2003年,他和滕彪、俞江一起為孫志剛一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中有關收容遣送制度的條款進行違憲審查。 他們提出,中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他們指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作為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中有關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與憲法以及有關法律相牴觸,而且已經不適應時代發展的需求。在他們的推動下,國務院最後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而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

此後,許志永的名字就不斷出現在中外媒體上與維權有關的報導中。2005年幾起主要的維權案件,例如陝北民營石油案、北京牧師蔡卓華案以及山東臨沂暴力計生案,他都積極參與其中。最近他還參加了為被北京司法當局勒令停業一年的高智晟律師辯護的工作。

當被問到榮登《亞洲週刊》風雲人物榜的感受時,他回答得非常謙虛,也很簡單。他說:“我們在做自己應該做的事情,我們希望中國變得更加民主和法治。我們其實做了應該做的事情而已。總體上,我還是樂觀的,我覺得,中國還是朝著積極的方向變化。”

許志永談了中國法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他說:“主要的問題分好幾個方面,包括立法的問題以及執法過程中的問題。但是,我覺得最核心的問題還是缺少監督,這個監督是指缺少來自民眾和來自社會的監督,也就是說,我們缺少民主和開放。”

許志永認為,維權工作者首先要忠於自己的良知,做對國家有意義的事,其次也要儘量考慮到國情。他談了自己從事維權工作的動力。他說:“因為幫助別人是一種快樂,或者說是一種人生價值的實現。你做這種事情,可以從中得到一種幸福感,或者是快樂。這是最根本的動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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