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呼籲聯合抵制仇恨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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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訊】今年12月15-16日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在渥汰華召開了為期兩天的關於利用英特網進行仇恨宣傳的嚴重威脅。
  會上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瑪麗古斯拉(Mary Gusella)作了名為「嚴重的威脅」的發言, 她說仇恨宣傳並不是甚麼時髦的東西, 自從1970年發明了電話答錄機不久就有人利用它作為惡毒工具進行電話煽動仇恨, 首先是多倫多的一個新納綷組織, 其頭目是約翰勒斯泰樂(John Ross Taylor), 他專門幹這種勾當, 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被關在監獄裡, 與此同時加拿大正在制定人權法, 此事則促使所有黨派一致通過例法第十三條加拿大人權法, 法律規定禁止利用電話進行仇恨,歧視宣傳。 1978年人權委員會成立, 接受的第一個案例即是泰樂和他的仇恨電話線, 1979年7月20日人權委員會確立泰樂違反例法第13條, 勒令他停止仇恨宣傳, 然而直到11年後即1990年此案才在加拿大高級法院最後結案。 在此期間泰樂狡辯說例法第十三條妨礙了他言論自由, 第一次使得法院必須面對新的問題既是如何平衡言論自由和仇恨宣傳問題, 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 當初是, 現在也是。 本次的會議名為「嚴重的威脅」就是為紀念當時大法官狄克森(Chief Justice Dickson)的裁定, 他說明了為甚麼仇恨宣傳必須制止, 大法官強調傷害來源於仇恨, 仇恨對社會有嚴重的威脅, 仇恨宣傳破壞了受害者的尊嚴和自我價值, 更進一步地傷害到各個民族, 各個文化和各個宗教之間的和睦關係, 最後將腐蝕我們多元文化社會的大家平等, 互相包容, 思想開明的價值觀。 根據這個裁定, 法院劃定了一條界線, 人民有言論自由, 在民主和自由的社會, 公民有權發表意見, 包括那些別人覺得冒犯或不舒服的言論, 但是這裡有一條界限, 不能因為種族, 宗教信仰, 個人性格等原因去攻擊某個團體或個人。
  第一個英特網的案例是在十年前即1996年的如斗網站(Zundelsite), 由於英特網非電話, 於是2001年911事件後, 議會正式修改規定通過英特網傳播仇恨歸入例法第十三條。 人權委員會有權勒令仇恨散佈者停止其可恥行為, 補償受害者最高20,000, 並被罰款可達10,000 而且可以以聯邦法院的名義, 拒不執行者則犯有藐視法庭罪。
  大家知道目前世界上有上千個網站進行仇恨宣傳, 這就是為甚麼現在形勢這樣嚴峻, 威脅這樣嚴重。 希望各級政府機構, 警察, 英特網從事者, 以及各國際組織大家聯合起來讓更多的人知道煽動仇恨的罪惡。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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