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0日訊】出人頭地的美妙之處,決定了它能讓人鋌而走險。在比賽中「整點兒好藥」以拔高運動成績,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只不過中國人後來居上青出於藍了。在發誓「吃錯了藥」的同時,再擠出滿臉的無辜狀,更是所有冒險者「穿幫」後的「規定動作」,無論本•約翰遜還是馬拉多納,幾乎莫不如此。筆者納悶兒的是,怎麼這些人身邊全是好藥,以至於會經常被「錯吃」,至今沒聽說有誰因為「錯吃」了巴豆,一上場就屁滾尿流地一瀉千里。
但黑龍江省五大連池法院的一樁「勝訴」判決,卻讓筆者覺得自己「吃錯了藥」。在這起從起訴到判決僅耗時31天的官司中,根據孫英傑師徒秘密「偵查」的結果,憑藉著於海江「供認不諱」的高度合作,這家法院運用民事簡易程序,迅速查明了一起涉嫌「投毒」的刑事案件,然後再用民事法律「依法」判決堂師弟的「投毒」 行為,構成了對孫英傑名譽權的侵犯。難怪身陷興奮劑醜聞難以自拔的孫英傑「賽後」激動地說,這下她終於「清白」了,恨不能把判決書甩到田協領導的辦公桌上,忘記了這根救命稻草還得捱上十五天才會生效。
但正像贏了網球冠軍的象棋,還不等於能戰勝網球冠軍一樣,孫英傑贏了這麼個莫名其妙的官司,還不好如此自信地就號稱自己清白了,除非大家都像她和五大連池法院那樣也「吃錯了藥」。
首先,雙方當事人講的這個故事,怎麼看都像是在跟全國人民開國際玩笑。堂師弟於海江表達崇拜的方式幾近白癡,孫英傑「吃錯藥」的過程又過分蹊蹺,坊間對這些細節的質疑已經很多了。筆者看到的故事是,於海江在天安門附近的廁所裡,碰巧就能「撿」到一包「強力補」,可老夫年過四十「方便」了不下數萬次,卻連個屁都沒撿到過;他自己先嘗了幾個月後覺得這「大力丸」的「療效」還行,才在大賽前悄悄塞到她撇下的罐頭瓶裡,因為他實在心疼「無比崇拜」的孫英傑每次跑完都太辛苦,後者就恰好把這份心意給「咪稀」了,於是創造了佳績後的孫英傑尿檢就「陽性」了。關鍵在於,上述劇情全都出自孫英傑於海江姐弟倆的口述,五大連池法院居然照單全收一筆化到了自己的名下。
其次,司法機關不是尿檢機構,民事法庭也不擅長鑽研尿樣標本——哪怕它是世界冠軍的小便,五大連池法院連案子都沒弄明白哪兒還顧得上「品嚐」這個?何況即使是權威的尿檢機構,恐怕也只能檢出尿樣是否陽性,仍不能確定被孫英傑錯吃了的「大力丸」,到底是被何人「投放」的。司法機關認定事實的依據,僅僅是符合訴訟法要求的證據,假如原被告當庭一唱一和地願打願挨,法庭也多半無從瞭解事情真相。孫英傑既然提起的是名譽權訴訟,除非五大連池法院也「吃錯了藥」,否則它關心的就應當只是於海江是否捏造事實誹謗或口出惡言侮辱了孫英傑,以及這些行為是否造成了她的社會評價降低,根本不必涉及「大力丸」的投放細節。因此,拿名譽權勝訴討還「吃錯了藥」的清白,孫英傑連最直接的目的都難以得逞。
第三,受眾對孫英傑服藥的行徑深感不齒,是因為媒體的相關報道,而後者又源自那該死的尿檢結果,但這些都與於海江的「投毒」行為無關。就算於海江真的就是那個投錯了藥的小青年,由於他既沒捏造孫英傑「吃錯了藥」的事實,也沒說過侮辱了這位堂師姐「吃錯藥了」的言論,其行為只能損害孫英傑的健康,不會損害孫英傑的名譽,與孫英傑的社會評價降低斷然沒有因果關係——他不過是希望偶像一「吃錯了藥」就能「箭步如飛」地一馬當先而已。至於孫英傑服藥醜聞連累了十運會,讓國家的「良好聲譽」都跟著孫英傑的藥瓶子「坐蠟」,那原告也不是孫英傑,被告更不該是於海江!筆者注意到,在「供認不諱」即將敗訴時,他還基本上做到了無怨無悔。可惜,按照現行法律要求的起訴條件,孫英傑起訴於海江侵犯自己名譽權,根本就不能立案。
第四,任何玩笑一旦開得過頭了,就會變成一出鬧劇。孫英傑樂意找轍為自己「吃錯了藥」辯解,雖然未必有人真信,但也不會有太多人意外——看看人家柔道冠軍孫福明上場後一身輕鬆一推就倒,既奉送了金牌又讓年輕人保存了體力,教練不也拿提攜年輕人來說事兒了嗎?孫福明又不是瓦爾德內爾,不會因為自己的狀態好就一直打到四十好幾還沒完沒了,為了局部利益就算假摔了又能如何?只要再重賽一次真刀真槍地輸給對手不就結了?但假如孫福明也找個替罪羊,非說自己弱不禁風是因為飲料罐裡被哪個「雞賊」給下了巴豆,那就屬於「玩笑開大了」。孫英傑「吃錯藥」既然已經穿幫,雲山霧罩一番也就罷了,倘若非得越俎代庖地「秘密偵查」揪個人出來「頂雷」,然後再假手司法程序打贏一場官司,不僅顯得公安機關忒沒水平,也連累五大連池法院如此露怯貽笑方家。就算孫英傑一廂情願地想把自己的尿樣洗成「陰性」,結果也只會適得其反。
五大連池法院能迅速「偵破」如此大案,想必能名聲大噪。但人民法院急當事人之所急,畢竟要有章法不是這麼個急法。本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結論只能是駁回起訴,但麻煩的是這起荒唐判決一經作出,假如於海江再鐵了心不提上訴,十五天後便會自動生效,不知他們如此「弄法」,法律該如何是好?再說本案關涉於海江的「投毒」行為,又因孫英傑的影響力為外界所矚目,以人民法院每遇大事便不知所措的優良傳統,似乎沒有適用簡易程序的可能。何況即使適用了簡易程序,除非被告人充分合作,否則連最起碼的程序要求,都難以保證全案能在30天內審結出判——筆者親歷那麼多名譽權糾紛案件,又有哪件不是曠日持久?問題在於,海江娃娃究竟有何必要和膽識,不惜披露自己在訓練時對「大力丸」常吃不懈的「絕對隱私」,悍然與五大連池法院和孫英傑如此「合作」,除了他有心幫襯孫英傑度過此劫,以便後者能在奧運會上「為國爭光」之外,很難再有別的解釋。筆者不能相信,苦命的於海江和倒霉的五大連池法院,都和孫英傑一樣也「吃錯了藥」,其中必有隱情的確不足為外人道。
正常的理解似乎只有一個,那就是孫英傑和他周圍的高參們,共同策劃了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名譽權糾紛案」。只可惜策劃人的腦子顯然還不夠靈光,要不然就是也「尿檢陽性」了。
2005年12月19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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