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建華:網絡反扒隊有「誘民入罪」之嫌

傅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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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7日訊】兩名「情侶」聊意正濃,卻「大意」地將包放在屁股後面,這時有兩名男子正悄悄靠近。危險,情侶只怕要「遭殃」!看官,別驚嚇過度,擔心情侶會成為受害的「羔羊」。這只不過是活躍在深圳民間的「網絡反扒隊」下的一個套,目標是要打擊兩搶犯罪人員。不料有兩個專職保安近前提醒「情侶」,使早已埋伏在周圍的反扒隊成員無功而返。(《南方都市報》12月5日)
  
   在任何一個法治社會,普通公民都沒有真正的執法權,所以不管是民間的網絡反扒隊或是其他熱心公益的民間組織,在執行其行動時都要十分小心,並且檢視自己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嚴重的越界。比如在抓獲嫌疑人後,要立即移送公安機關,而不能自行處罰,更不能對自己所抓獲的嫌疑人實施毆打、禁閉等迫害公民權的行為,否則,就會觸犯法律,成為違法者。 在本事件中,反扒隊員雖然看似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為,但他們的行為方式已經嚴重地傷害了人們的潛在利益。眾所周知,沒有人是聖人,任何人在足夠大足夠多足夠安全的誘惑面前,都有可能成為一名罪犯,這其中甚至包括平常看起來很很高尚很有公德心的好公民。如果一切案件真的都出自於人為的導演,那我們就有理由懷疑,這就是「誘民入罪」。在一個文明的國家,設圈套抓「罪犯」,其實都是一種對人權的嚴重侵犯。
  
   回歸本事件,反扒隊刻意的導演,等於是人為地為周圍的人提供了一次犯罪的機會。其實犯罪只能發生於真實的事件中,如果事件是導演的,是虛幻的,製造虛幻事實的人就等於在變相縱容別人犯罪,從而也就可能真地造成別人的犯罪。當你人為地導致別人犯罪,你的行為就是對他人人權的一種侵犯。甚至可以說,你就是這一「犯罪事件」的製造者和催化劑。這個被你催化犯罪的人,既可能是以前犯過罪的人;也可能是以前沒犯過罪但今後可能會犯罪的人;還可能是以前沒犯過罪,若不是這次「白白」得來的「大好犯罪機會」今後也不會犯罪的人。不管怎樣,如果沒有你的虛假導演,起碼此刻他就不會犯罪。你使此刻本來不會犯罪的他恰恰就在此刻犯了罪,你的行為何其凶險?
  
  最嚴重的就是,你的「圈套」的確可能使一個一輩子不會犯罪的人,在你的「誘導」下,成為你網絡中的一名「罪犯」。打個比方,你免費地送一張彩票給一個人,他就可能中到億萬元頭等大獎,假如日後他天天自己去買彩票的話,他再想中到頭獎的機會幾乎就是零,這是一個好運的例子。但同理,也有壞運的例子,比如你所設置的圈套,就如同送給周圍人們一個極好極大的「犯罪機會」,一個平常沒有太多犯罪慾望也不積極追求犯罪機會的老實人,就可能因為你導演的這個「機會」而使他成為罪犯;就是一個有犯罪慾望的人,他一生能實施犯罪的真正機會就可能潛藏在你設置的「陷阱」中。要知道,偶然性事件都是無法控制的,是無法用簡單的概率來計算的。違規駕駛而撞死行人的司機只在一次與行人的相遇中就置行人於死命,但假如這個行人能在這僅僅一次的危險性相遇中倖免於難的話,他就可能在與其他車輛成千上萬次的相遇中安然無恙,反扒隊的隊員們請牢記,你的這個「圈套」很可能就像撞人司機給行人的致命一擊,使普通民眾成為你「陷阱中的祭品。
  
  此外,我還想問的是,反扒隊員抓賊心切,到底會把包包放多遠?如果把包包放得足夠遠的話,任何公民甚至包括反扒隊隊員本身都有可能在類似的「陷阱」中淪落為罪犯。包包放得越遠,犯罪分險就越小,成本也越低,當犯罪分險足夠小犯罪成本足夠低時,全社會的人幾乎都會成為罪犯。
  
  讓我們來做一個「陷阱」遊戲,假如你把一公斤海洛因於午夜無人時放在公園的長登上,連續放30天,你就會發現有30個好公民在剎那間都蛻變為「毒犯」。設計這樣的圈套,與其說是在抓毒犯,不如說是在「製造」毒犯。反扒隊員設局抓賊的舉動,也有人工造「賊」的嫌疑。
  
  反扒隊的初衷可能是好的,目標可能是高尚的,但為了高尚的目標而不擇手段,則與現代社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轉自『關天茶社』(//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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