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5日訊】唐荊陵律師: 你好!
上次吾姊及朋友所送書、物皆不讓進來。但家信一共收到了三封。我通過你轉給吾姊一共三封家書,不知你收到沒有?多謝你了!
今有一事相求,事情比較複雜,容我講述如下:
11 月14 日,我見到了北京來的兩位律師,心中很高興。因看守所張醫生多次建議我理髮,我便請他幫助找一人為我理髮。誰知出事了。
我自入所,即拒絕理光頭。我所在的看守所658 倉主管明確告知我:我有權不剪光頭,這是所裡的規定。如果需要理髮,就說一聲,他從外面請一位理髮師,為我理髮。所裡的一號人物梁所長也跟我說過:現在改革了,允許在押人員不剪光頭。——據我所知,北京等地已不給在押人員理光頭了。
11 月14 下午,好心的張醫生請一位中隊長幫忙找人,中隊長隨即找了一位警察。坐好後,我一再聲明,絕不理光頭,只能理奔頭,中隊長和那警察答應了,理到中途,警察稱,為我理一個前衛的平頭。由於頭髮已被剪短了一部分,我也沒拒絕,就說,前衛就前衛吧,絕不能是光頭。二人都叫我放心。當時也沒有鏡子。剪完後,我還專門向那警察致了謝。
回到我所呆的羈押醫院,一照鏡子,我呆住了:那警察竟給我理了光頭。我的心靈受到了極為強烈的震撼:士可殺不可辱!(直到現在提筆寫此信,仍覺得極為受辱,亂不擇言,見諒!)
我以「受到那警察虐待」為理由,要求駐所檢察官查實此事,提供那警察的人各和警號,我要起訴他。但檢察官拒絕幫忙(我認為在此事上檢方嚴重失職)。我自11 月10 日起就住在羈押醫院,根本回不了看守所,無法找到所長交涉,要到那警察的人名和警號。
我判斷:那警察如此行為的性質屬於惡意虐待在押人員。我已下定決心,一定要立即起訴他,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因此事應該與我的案情完全無關,純屬不可預料之遭遇,故我想請你幫忙:
1 、幫我查相關法律書,看我應引用哪一條法律條文,請抄下來,寫入信中;簡易訴狀應如何寫?
2 、幫我分析一下:在檢察系統、所長皆出於種種原因不為我提供那警察的人名和警號的情況下,我怎麼起訴?是否有權同時起訴駐所檢察官和所長失職或包庇?另,是否有權同時將那中隊長和那警察一起列入被告?
3 、你本人能否做我的這一訴訟的律師?如果年關將近太忙,就算了,請在北京另幫忙找一個。李和平律師即可。
其他的想法一時想不起來了,你可以幫忙想一下。我的意志是十分堅決的,我也只會為這樣具有普遍意義的事採取法律行動。
由於我懷疑前面三封信未能到達吾姊手中,時間也不允許我無限制拖延下去。所以,我以十天為期,等你的回信。未收到信,我便先行行動了。
(我意:此事可作一比,一公民在理髮廳被理髮師惡意剪了光頭,令其在公共場所無顏見人,類似訴訟法律上有無先例—— 此為民事。那警察在我反覆聲明下仍給我剪光頭,屬惡意虐待,中間必有原因——- 此為刑事)
麻煩你了!
楊茂東(郭飛熊)
2005 、11 、28
(12/14/2005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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