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4日訊】今天是2005年12月14日,到今天,我向你院提出的第三次申訴又過去了六個月零三天,即使不按我郵寄的日期而按你院收到的日期,也已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所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六個月前,你院刑二庭庭長,也是我的案子的二審審判長戴明智親口對我講過,申訴材料已收到並按法定程式轉給了立案庭。立案庭黃庭長在電話中告訴我案卷已交專人復審,要我等待。然而,六個月在苦等中過去了,我的申訴仍然沒有任何結果。沒有重新開庭審判,也沒有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應當進行登記並認真審查處理。」第三百零二條進一步規定了法院審理申訴的法定期限和處理辦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長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重新審判;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申訴,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對仍然堅持申訴的,應當書面通知駁回。」從這兩條規定可以合乎邏輯地推出三個結論:
1、受理申訴是法院的法定職責,不履行這一職責,就是失職瀆職;
2、法院對申訴必須作出答復,不答覆,也是失職瀆職;
3、法院對申訴要麼重新開庭審判,要麼駁回,二者可擇其一,必擇其一,如果一個也不擇,同樣是失職瀆職。
我實在難以理解,作為湖北省的最高司法機構,本應是憲法和法律的大護法,應該具備最起碼的程式意識,即使不願意為我重新開庭審理,即使仍然認為我有罪,按照法定程式也應對我的申訴給予駁回,現在,卻採取這種賴帳的方式對待我,這豈不是說,司法機關表率國人視法定程式和法定職責於無物?
我更不好理解的是,最基本的證據——捏造事實無法成立,怎麼能夠給我定罪?最大的道理——憲法明文保障我的言論自由,怎麼能夠繞開憲法?我的案子是冤案,其道理是明擺著的,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對這樣的案子作有罪判決,怎麼能夠面對自己的良心?怎麼還能夠道貌岸然地頭戴國徽?你們不可能不知道《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理解歸不好理解,在三次申訴未得到正面回應後,我希望能通過信函的方式,直接謀求與你們的良知和正義感對話。西哲言,法律是公民最後的依靠,法官是正義的守護神,我呼喚你們能成為我的依靠,盼望你們成為名實相符的正義守護者。
古人言,亡羊補牢,猶為未晚,二審判決雖已生效,但要改變一個不合法的判決,仍然有機會。但願你們能珍惜這個機會。
讓我們一起為中國早日成為法治國而共同努力!
杜導斌(簽名)
200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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