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4日訊】題記:網上報導說,汕尾的一位「土共」(地方官員)說:「土地是國家的,應當由政府來管理」,是個非常混蛋的說法,因為他根本不懂憲法中土地法律從屬關係或者說他已經習慣了不受憲法約束的政治治理。一個由這種人來管理的政府,其社會後果可想而知。同時,這位官員的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執政黨對《憲法》不尊重的行為實質!汕尾事件毫無疑問地表明中國已經進入「無憲法時代」!!
胡溫新政以來,取消農業稅,最近又宣佈在農村實行義務教育免費制,這些技術舉措對中共政權穩定(壽命)與農村社會「微循環」的改善不無補益。但,農村問題的根本仍未觸動。
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徹底地解決農村問題,使農民真正有了國民資格。
就《憲法》(第6條)而言,農村土地權是集體所有,即作為農村生產資料的土地屬集體所有。今天,「集體」無論從概念上還是從現實法律地位上,都是虛置的。「集體」之最大集合並未超過行政村範疇,鄉鎮只是官方派出機構,與「集體」沒有財產關係,只有貢賦收取關係。所以,《憲法》第9條以同位形式指稱了「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外,並沒明確表述農村土地所有權屬國家,相對應地表明:「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鄧時代的土地承包,發包人的「集體」法律地位也只在行政村,與鄉鎮無關。簡言之:代表集體行使處置土地權利的只有村民委員會為合法代表。
在現實運行中,村民委員會仍是党系控制的一個附屬物,便使「集體」在法律上受到了虛置對待。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只是一種「法律言說」,實際控制者仍是黨國體制下的國家。
由於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的處置權問題在本質上仍是「黨大還是法大」問題,理性地分析四川瀑布溝事件、河北定州事件並今日處於膠著狀態汕尾事件問題都是「黨法關係」不洽的派生,並且,這類事件隨著經濟增長途徑受到局限的多態化狀況出現,會越來越多。
從農地資源上獲取暴利,越來越成為強勢利益集團(包括外商)所追尋的目標。比如在我的出生地河北省泊頭市(原稱交河縣),有一個原叫「西大窯磚」的縣辦磚瓦廠,占了我們村及毗鄰幾個村的農地,事在1970年代初。當時土地是無償徵用,後來(1990年代中期)磚瓦廠經營不景氣,由私人承包。該承包人勤奮治理,業績頗豐,成為十裏八鄉有名的經營者。恰在企業經營最紅火之時,地方政府以有外商合資為由,收回承包權。今年(2005年)初,承包者聲稱以400萬元人民幣為補償價,退包。
從這個並沒引起村民關注的土地權利被剝奪、佔有、出售的過程中,不難發現:1,政府(時為縣)是靠「國有」(乾脆國家暴力)的形式,從農民(當時集體實形)手中奪取日後價值400萬元(沒有當年不變價格為參照,故不作向回折現計算)的財富;2,承包者在經營權益之外佔有了「相當然」的所有權,實質上所有權也部分位移,或者說原來的所有者為「發包-承包”兩方共同排擠出來;3,政府行為(或言國家利益)沒有絲毫反省的意思,即如何補貼農民,從而使該資權益處置從1970年代初至21世紀初,留下將近半年世紀的倫理悖論與《憲法》缺位的「伏筆」。
形成事件的,如從瀑布溝至今日之汕尾,固為輿論所關注,但是在良心人士發出呼籲乃至抗議的時候,多數人卻不曾看到「《憲法》的窘境」即中國將進入「無《憲法》時代」絕非危言聳聽。而無《憲法》倫理約束的政府,無疑自我宣佈了自己的非法性--實際上那位「土共」等於明確了汕尾政府的非法性。在黨國體制下,一個地方政府已處於非法性即藐視憲法狀態,其等比例意義就無須推論了。
在討論所有法哲學意義上的細節之後,我當然希望胡溫新政進行痛下決心實行第二次土地改革,從技術性操作上把土地所有權還給農民。
這樣要求,並非「起哄」,而是考慮到:
1、全面落實《憲法》精神非短期(一兩屆政府)可為,一個逆對違憲慣性的政府可能會因為追求《憲法》之合法性而導致內因促動垮臺。如汕尾「土共」的利益要求,會使其(乃至更高級的地方政府)走向實質顛覆行為--鼓動更多的地方進行非法尤為非憲法性分權。
這種狀況在中國歷史上出現過。如唐末及五代全期內軍閥的橫霸。比之歷史,中國今天已經進入了「經閥時代」。除非以全民公決方式來推行民主制度,否則永遠走不出「集權則死,分權則亂」的歷史自相似。
2、中國農民的權益意識已為歷代封建統治時期所不及,從而使各強勢利勢集團與農民的衝突概率加大。過於相信合法暴力鎮制,將會使國家與民間社會徹底對立。
為了緩和這種傾向,在胡溫新政「建立和諧社會」的意義上,也應採取後續技術性變化即繼取削農業稅、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免費以後,把土地還給農民。
3、以「本朝歷史」觀點看,鄧時代的准私有--次要生產資料(如農具與耕畜)的完全私有配合土地的「承包」,為中國經濟發展(雖在本質上是全面拯救「瀕臨崩潰的國民經濟”--官語),特別是農業產業的大幅提高,提供了可能。
簡言之,是當時的「准私有」救了中國也救了共產黨。所以,今日在民主政治追求的大目標下,提出「只有私有化才能救中國,只有私有化才能救共產黨」並不違背民心。
也只有份地化的私有化推及國有企業,才能防止強勢利益集團賤賣(買)國有資產。
4、胡溫政治比江澤民政治具有「改進性」優勢即有進行重大技術性改進之可能。
江集團借六四變故上臺,事前沒有一套清晰的國家戰略邏輯,主要以犧牲政治的廉潔性來爭取地方強勢的支持--以容忍腐敗換取政治支持;胡溫政治在黨內具有法統合法性,沒必要採取「以容忍腐敗換取政治支持」即打造核心的操作。
所以,技術性操作空間比江時代大。
客觀地說,在党國體制下,繼任者不著力清理前任留下的負資產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慣性延續中的創造力就被消耗。創造力用於抵頂遺留問題也是中國古代「超穩定帝國」鏈條突然崩潰的最重要原因。因此,無論涉及「本朝歷史」,還是檢索即反思中國歷史,在無法短期實施制度全面重置的情況下,進行技術性操作,首先是一種自救方法,其次又有益於社會公眾。
胡溫政治能否推行農村土地私有化既是一個技術性指標反映,也是其最後的倫理底線檢驗指標。
附帶說明的是,土地私有化並不一定導致土地過度兼併或高度集中,相反它使農民有資產轉換的資本收益;同時,法律設置上也能夠規定個人與法人的最高交易額度。
機會總會勝過義憤!沒有土地私有化將不可能有一個和諧的農村社會,而沒有農村的和諧就意味著中國社會不可能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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