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0日訊】在前兩期法律信箱中,我們談到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不論是處於合法地位或非法地位)如果因為種族,宗教,國籍,特殊社會組織成員或政治觀點等原因,而在其本國受到迫害或擔心在將來受到迫害而不願回到母國,就可以向美國政府申請政治庇護。我們也簡要地介紹了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除了政治庇護之外,美國移民法還提供了其它合法變更身份的途徑,其中就包括申請「免於驅逐出境」救助。
根據美國移民法,凡是具備以下幾項條件的外國人,就可以通過申請「免於驅逐出境」救助。獲得在美國合法居留的機會。
1.在美國連續居留了十年或十年以上。對於屬於被具有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父母虐待的外國人而言,則只需要在美國連續居留了三年或三年以上。
2.在美國居留期間,此外國人具有良好的品性和行為。
3.在美國居留期間,沒有被法庭判定觸犯了移民法所限制之罪行 (這包括一些道德上有瑕疵的罪行,違犯毒品管制的罪行,以及一些加強重罪。
4.外國人需要證明,一旦他或她被驅逐出境,會給他/她的具有美國公民身份或美國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帶來移民法上所說的「非同一般的,非常嚴重的苦難」。對受虐待之配偶和子女而言,則只需要證明驅逐出境會給他們帶來「非常嚴重之苦難」。
根據美國移民法,一旦外國人收到上庭通知或觸犯一些移民法上所限制的罪行,他在美國之居留時間就不再計算在十年以內。而且根據美國移民法,每年允許申請「免於驅逐出境」之國人不得超過4,000人。凡根據1997年11月19日通過之尼加拉瓜調整身份和中美洲救助法案而有條件申請終止驅逐出境救助之尼加拉瓜,薩爾瓦多,瓜地馬拉以及其它國家之公民,不受這4,000個名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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