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9日訊】浙江省司法廳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符合《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規定」經國家司法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領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和《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2005年1月31日作出了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浙司許考決字〔2005〕第1號),決定對陳樹慶的法律職業資格申請不予行政許可。這樣,不僅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行政許可第一案,也實際上開創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關對公民進行違憲行政審查的第一案。
陳樹慶不服,2005年6月20日起訴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8月28日作出了(2005)杭西行初字第104號一審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被告浙江省司法廳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該判決書於2005年9月19日開庭宣判時送達原告陳樹慶。該一審在審理和判決中」不知不覺「地進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對公民進行違憲司法審查的第一案。
陳樹慶不服一審判決,2005年9月30日通過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上訴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法院受理後,於2005年11月8日傳票通知本案於2005年11月14日上午9時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5號法庭進行二審開庭。由於本案上訴人陳樹慶在上訴狀指控內容中稱被上訴人浙江省司法廳」僭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解釋權,損害了上訴人對憲法的信賴利益「,實際上要求本案二審法院對被上訴人浙江省司法廳的行政行為進行違憲的司法審查,所以本案有可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違憲審查第一案,即對立法或行政違憲行為的司法審查。
本案的意義,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各有不同的理解,本文作者在此不作評述,只想作為案件當事人把案件進行下去。期間國內外有不少朋友關心本案進展,有可能來杭參加二審旁聽,若來,則請遵守法庭紀律,無論發生甚麼情況一定要現場保持克制,相信親臨看到和聽到真實情況這本身就有意義。同時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由於這幾年作者沒有收入,經濟較為困難,現在外地朋友若來了莫怪我不能盡地主之誼解決」吃、住、行「問題。
如慾瞭解本案已經發生的更詳細情況,可以參見《充滿玄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職業資格證行政許可第一案》、《揭開中華人民共和國」違憲審查第一案「的序幕》、《論中華人民共和國」違憲審查第一案「》、《略論違憲審查制度》等文章,在網上用google搜索既可查到。
本文附件兩項。
2005年11月8日9日於中國杭州
附件一: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
(註:」傳票「二字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章覆蓋)
( )字第 號
2005年杭行終字第164號司法行政爭議一案
被傳喚人 陳樹慶 單位或住址(空白未填)
傳喚事由 開庭
應到時間 11月14日(週一)上午9時 應到處所 5號法庭
注意事項 1、被傳喚人必須準時到達應到處所
2、此傳票由被傳喚人帶院報到兼作入門證用
3、帶身份證和複印件
簽 發 人 秦 送達人 金
2005年11月7日
(本件到庭繳銷附卷)
附件二: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
(2005)杭行終字第164號
陳樹慶:
本院受理上訴人你與被上訴人浙江省司法廳一案,決定由秦方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陪審員)李洵、吳宇龍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特此通知。
2005年10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印)(//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