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8日訊】1.有無憲法的標準
1789年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16條說:「凡是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或是權力未曾分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因為權力的分立才能防止權力被獨裁者壟斷,才能以權力制約權力,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人權的目標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才能實現。因此,只要權力分立和人權有保障的地方,就說明這國必實行著民主政治,必存在著名副其實的憲法。相反,凡權力不分立和人權無保障的社會,無論這國字面上的憲法多漂亮,實際上是不存在憲法的。
如果對權力的腐蝕性的沒有認識,就不會有分權的的概念;國家機器在黨書記[皇帝]領導下的分工負責,絕不是三權分立;如果權利沒有保障,國民就是一群羊,國家與國民就是牧羊人和羊的關係,怎能談憲法?憲法不過是牧羊人手中的牧鞭而已。
2.真假憲法的標準
20世紀在全球興起的許多專制政權,哪一個不是打著憲法的遮羞布在進行著邪惡的統治?法西斯政權、共產主義政權以及其他形態的獨裁政權都是打著憲法的旗號,進行著與憲法的精神完全相反的專制統治。這種情形,容易使人們對憲法產生誤解,破壞人們對憲法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有必要讓人們牢記判斷一個國家是否存在真正的憲法的標準。
世界上的憲法只有兩大類:一類憲法是人民束縛統治者的鎖鏈,另一類憲法是統治者束縛人民的鎖鏈。區分這兩類的憲法的標準是什麼呢?那就看憲法是防範誰的,其矛頭是對準誰的。在作為人民束縛統治者的憲法中,包含的是一部政府必須奉為聖明的《權利法案》。在作為統治者束縛人民的憲法中,取《權利法案》而代之的是未冠名的「義務法案」。所以,公民的義務是否入憲是區分這兩類憲法的關鍵。
憲法的矛頭只能對著政府。憲法的任務之一是創立和保護獨立於政府的市民社會,使私人和民間組織獲得自由。如果把憲法的矛頭對準公民,這無疑是回到秦始皇時代。1975年的中國憲法,就是一部「秦始皇」的全面專政的憲法。在憲法中羅列很多公民義務,這些義務條款扭曲了憲政之下憲法的本來目的與功能。
憲法的目的是避免國家走向專制,憲法是落實政府承擔的對公民的義務的地方。憲法約束的對像是國家與政府的權力及掌握這些權力的人,而不是用來約束一個國家的主權者——人民。憲法列舉公民的義務的做法是極其危險的。因為這開闢了一個先例:憲法有權限制人們的權利和自由。這恰恰違反了憲政的根本宗旨。
說憲法不應該給公民規定義務,並不是在主張公民可以為所欲為,或者說公民不應該承擔任何義務。公民應承擔義務,這些義務只能從公民所享受的權利中產生,不存在任何獨立於權利之外的義務。如果有的話,那肯定是統治者強加給人民的義務。這類義務越多,公民剩下的自由就越少。憲法中也不存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問題,憲法中應把公民的義務規定儘可能少。如果一個國家有健全的法治,即使不在憲法中規定公民的義務,也無礙這些義務的履行;如果一個國家的法治闕如,在憲法中列舉再多的義務也是枉然。
中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如私有財產權、人身權利、結社權、遷徙權等閃爍其辭;對公民義務的規定卻不厭其詳。這樣的憲法一方面授予政府干預私人生活方式的不受限制的權力,另一方面,又把各種義務左一道右一道地綁在公民身上。所以,要想辨別憲法是束縛誰的鎖鏈,看看憲法中所嵌入的是權利法案還是義務法案就一目了然了。
3.中國偽憲政史
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安德魯J內森說:「在中國,憲法被視為凝聚集體力量的當前社會目標的基本聲明,也被看做推動輿論,防止錯誤的手段。因此,中國的憲法一直被認為易隨社會目標的變化而改變,…在中國人眼裡,憲法的作用是將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聯繫在一起,從而激發人民為國家的目標作出更大的努力,發揮更大的創造性。」並且,「憲法為統治者要求承認其合法性提供了依據」。可以說,百年憲法史百年工具論!近代中國,救亡圖存的念頭壓倒其他一切價值而成為重中之重。國人在吸收西方憲政文明的過程中,總是帶著強國的尺度去篡改西方的憲政文化,美其名曰「不生吞活剝」。可是以人權為本位的憲政制度主旨一旦降格為「用」的層面,那淮橘變橘便在意料之中了。
按各國憲制通例,一國的憲法應該擁有最高的法律權威,中國卻是「憲法無用論」。原因在於憲法立、改、廢的渠道暢通無阻。一個世紀以來,中國的憲法隨著每一次政局變化而變化,憲隨人改、憲隨黨改、憲隨軍改、憲隨政改,直至今天,竟然沒有例外。新領袖上台、新思想確立、新政策啟用,都成為憲法廢立或修改的理由。憲法的唯一命運就是等待著被超越、被違反和被修改,缺少必要的穩定性。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無序言]規定「中華民國為永遠之民主國」,設立有上下兩院的國會並充分保障人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財產、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通信、信仰、遷徙等自由;有請願、訴訟、考試、選舉及被選舉等權利。
1912年3月袁世凱就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一度淡出政治舞台,將主要精力投放於鐵路建設。王怡說:「作為最重要的一支現實政治力量的領導人,不在憲政框架設立之後去推動和穩固其發展,不在政府之外形成最重要的批評與監督的力量,不去從事政黨政治的建設,反而捨本逐末,去搞鐵路建設。這是孫文在辛亥之後巨大的失誤。」
1912年年底,第1屆國會選舉產生。國民黨擁有參、眾兩院的多數議席,根據《臨時約法》,可以組成責任內閣。1913年3月20日未來的總理、國民黨領袖宋教仁在上海火車站遭袁世凱暗殺。孫中山因此發動「二次革命」,結果以失敗告終。
1913年10月《中華民國憲法案》(間稱《天壇憲草》)在憲法起草委員會三讀通過。《天壇憲法》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並保障國民的言論、出版、結社、請願、營業和遷徙自由。袁世凱於1913年11月解散國民黨,1914年1月10日下令停止全體國會議員職務,國會即遭解散。《天壇憲草》未及實施即告流產。
1914年5月廢除《臨時約法》,制訂了《中華民國約法》,《中華民國約法》又稱《新約法》、《民三約法》(因其制定於民國三年),因它是根據袁世凱的意願炮製出來的,又稱之為「袁記約法」。這部憲法已不再是民主政體的憲法,而是確立了沒有君王的獨裁專制政體。
1914年6月30日袁世凱下令裁撤各省督軍,以後慢慢演變為由中央任命各省省長。隨後由參政院兩次推戴,袁世凱於1915年12月12日復辟稱帝。袁世凱的復辟之舉遭至全國各地強烈反彈!一度支持袁世凱政權的梁啟超公開撰文反對袁稱帝,蔡諤更在雲南發起討袁「護國戰爭」。1916年6月6日袁世凱做了幾個月的皇帝夢之後病逝,復辟結束。
黎元洪隨之繼任大總統,《中華民國約法》也隨之廢除。黎元洪宣布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與在中央掌實權的總理段祺瑞發生了一場「府院之爭」;1917年7月,張勳復辟帝制;1917年8月,孫中山領導「護法」運動對段祺瑞實行武力討罰。
1923年5月,曹錕趕黎元洪下台,以1356萬元行賄議員,買下大總統。為了擺脫賄選總統後的困境,1923年10月10日,曹錕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世稱「曹錕憲法」,又因它是賄選議員制定,故有人稱為「賄選憲法」。其序言為:中華民國憲法會議為發揚國光,鞏固國圉,增進社會福利,擁護人道尊嚴,制茲憲法,宣布全國,永矢咸遵,垂之無極。
由於「賄選事件」暴光,各地紛紛通電討曹,不出一年,這部「無論經何種事變,永不失其效力」的「賄選憲法」,和曹錕之流的直系軍閥一起土崩瓦解了。
1924年11月,段祺瑞以「臨時執政」自封「大總統」。 11月24日臨時執政府頒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 12月14日執政府決定解散國會,取消憲法,取消約法。
民國早期,孫中山提出了建設中華民國三階段方案,即軍政3年、訓政6年、憲政三個階段。軍政時期以武力掃除一切建立民國的障礙,奠定民國基礎;訓政時期督率國民建立地方自治,在地方進行局部的民主試驗,對人民大眾進行民主的指導和訓練;憲政時期國民選舉代表、建立憲法委員會,創制憲法,還政於民,舉行多黨競爭的全國大選。
孫中山設計「五權憲法」是要創建一個「萬能政府」,即是由人民中選出有傑出才能的人來管理國家,人民享有「選舉權、創制權、複決權和罷免權」。他批評西方的議會制度走向國會獨裁,行政不得不向議會俯首聽命。他認為國民素質太低,又太自由。因此需要對他們進行制度束縛。因此,議會應削弱,而行政要加強,這使他將監察權從議會中分離出來;為了保證官員的高質素又設置了獨立執行考試權的考試院。
五權憲法的誤區是很嚴重的,如國民大會沒有立法權,立法權由專門的立法院來行使,議會只能對立法院的立法進行贊成或否決投票;另外,國民大會也沒有監察權,監察權由監察院獨立實行。這樣,國民大會實際上沒有權利可言,即使各個權力機關都要向國民大會負責,但由於國民大會在權能上的極大限制,這樣的規定就容易流於形式。
1931年5月5日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1931年6月1日公布):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既由軍政時期入於訓政時期,允宜公布約法,共同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授政於民選之政府。茲謹遵創立中華民國之中國國民黨總理遺囑,召集國民會議於首都。該約法明確了委託國民黨代管政權是臨時的,最終目的是回歸憲政,還政於民。二戰後中國有了憲政的機會,但共產黨拒絕參加全國選舉,堅持政治協商、不經過競選而瓜分政府職位[所謂聯合政府],又一次使中國失去了憲政民主的機會。
一個政體是否民主,關鍵不在於是多黨執政還是一黨執政,而在於執政黨的地位是如何取得的。如經過自由競選、獲得了多數選票才取得執政地位,就屬於民主範疇。毛設想的「聯合政府」,不是根據民主原則而是按「新民主主義」原則建立的。新民主主義原則規定:必須由中共領導,必須實行民主集中制。究竟由哪個黨來領導,不由選民的選票來決定,卻由一個參選黨的領袖事先規定必須由自己來領導,這豈不荒唐?
如果沒有美國的壓力,國民黨不可能在1947年步入憲政化的正軌。馬歇爾作為總統特使來華,在與蔣介石的多次談話中,「均強調國民大會所制定的憲法應與政協協議相符合的必要性與重要性,該憲法至少可為中國樹立一個代議政體之先聲」。
中華民國憲法(1946年制定,1947年1月1日公布,1947年12月25日生效)序言: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憲法規定「中華民國永遠為統一民主國」,在「國權」和「地方制度」中又規定了中央與地方的權限,省可以制定省自治法,可設省議會、省務院。凡「中華民國之國權,屬於國家事項,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之;屬於地方事項,依本憲法及各省自治法之規定行使之」。
1947年3月,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將「以黨馭政」變為「以黨誘政」,4月宣稱:結束一黨政府,成立多黨政府。4月24日撤消國防委員會,11月21日全國普選,48年3月29日第一屆國大召開,5月20日總統就任,標誌著立憲政府的成立。
中華民國憲法不僅繼續奉行三民主義的五權思想,又進一步強調了司法不受黨派干預的獨立性。憲法除了肯定「訓政」的合法性外,從未將自己一黨獨大的領導地位作為一個終極目標,更沒有以憲法形式對此作明文規定。1950年代,蔣介石在台灣指出,國民黨將「遵循民主政治的正當規則參加各級選舉,和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政黨一樣,爭取選民的選票」。蔣還說過,「本人尊重憲法及其所代表的民主制度,我的唯一希望是本黨同志最終履行一個民主國家中普通政黨的職責,帶領國家走向政黨政治之路。」
國民黨給出一個憲政時間表,儘管由於對權力的依戀和專制的慣性加上客觀的環境,使訓政的期限一拖再拖,但終究有個說法,終究在1987年結束了訓政,開放了黨禁和報禁,還政於民了。共產黨沒有這樣的時間表,好像也不需要這樣的時間表,共產黨頗像政權的保姆,可實在又不知道它要訓到什麼時候。它是一個權力的「巨無霸」。它不是有限政府是全能政府,它是「以黨治國」的極端化——一黨專制。
1946年底的《中華民國憲法》比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民主些。前者是「保障性憲法」,為通向憲政提供保障(台灣民主化已證明);後者只是「名義性憲法」。
1952年10月劉少奇在出訪蘇聯前夕曾給斯大林寫信,談到3年後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制訂憲法的問題,而劉到了蘇聯以後,於10月26、 29、30日先後3次打電報將兩次同斯大林會談的情況向毛澤東做了彙報。斯大林對中共提了三點意見。第一、建議中共通過選舉和制憲解決自身合法性的問題:「如果你們不制訂憲法,不進行選舉,敵人可以用兩種說法向工農群眾進行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的政府不是人民選舉的;二是說你們國家沒有憲法。因政協不是人民經選舉產生的,人家就可以說你們的政權是建立在刺刀上的,是自封的。此外,共同綱領也不是人民選舉的代表大會通過的,而是由一黨提出、其他黨派同意的東西,人家也可以說你們國家沒有法律。」第二、所謂洩密問題。斯大林認為中國現在是各黨派的聯合政府,而「其他黨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關係的」,所以,「我感到你們有些重要機密情況外國人都知道」。第三、通過選舉實現向一黨政府轉換的問題。「如果人民選舉的結果,當選者共產黨員佔大多數,你們就可以組織一黨的政府。其他黨派在選舉中落選了,但你們在組織政府時可給其他黨派以恩惠,這樣對你們更好。」
這三點之中,第一點雖然聽起來堂堂正正,似乎很有道理,但實際上只是一種說詞。因為按照列寧主義理論,相信「暴力革命」的共產黨人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政權是否要依賴於選舉。真正打動了毛澤東、讓中共痛快地改弦更張倉促制憲的,還是斯大林所談的最後一點,這個建議妙就妙在通過看似最合理合法的選舉,將還稍微有點「民主協商」味道的聯合政府改換成一黨政府;而變成一黨政府之後再「給其他黨派以恩惠」。如此既可將民主人士從權力結構中基本排除,把他們變成了完全意義上的「點綴」,卻又令他們必須對共產黨感恩戴德。這樣的巧妙安排出於蘇共操縱建立二戰後東歐各國共產黨政府的經驗。如今既有斯大林的耳提面命,中共自然樂從,於是便按斯大林提的時間表著手籌備「選舉」和制憲。
1792年法國國民議會曾通過決議宣布:凡未經人民認可和批准的憲法,不得視為憲法。這已經為人類社會所公認。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經過公民認可這一最基本的程序。當代日本憲法是二戰之後美軍佔領日本期間幫日本起草的憲法,先經過議會各黨派以及通過自由媒體的長期充分的辯論,再由超過三分之二公民投票通過而具備了合法性。
對這種沒有經過被治者認可的憲法,如果中國人尊重它,那就代表了中國人缺乏最根本的「憲政教養」。中國共產黨建黨八十年來的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竟對其黨章修改了十六次,而奪取政權之後的五十年,中國大陸已先後有四部憲法(1954、1975、1978、1982年各一部),這些憲法是仿效蘇聯憲法制定的,均屬於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其特徵如下:
1)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凌駕於政府之上,事實上是黨治而非法治。雖然《1982年憲法》的序言和第5條均規定,各政黨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中共在其黨章中亦規定黨應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但事實上真正掌握政府權力的並非人民代表大會或國務院,而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們。有一次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彭真被問到,「黨大還是法大」他只能回答說,「不清楚」。後來經反覆研究,中共提出了一種解釋,在立法前應是黨大、立法後則是法大。在這樣的體制下,就會出現300多年以前英王查理一世在受審時說過的情況,「只要有權,沒有法律可以造出一條法律來。我不知道在英國有什麼人能使他的生命以及任何可稱為他自己的東西安然無恙而不受侵犯。」
中國大陸的最高權力是黨,不是法律。不論是帝王制定的法律還是黨制定的法律,均無人民的絲毫意志,法律均無權管治制定者本身。鄧小平多次說:「中央要有權威」。眾所周知,民主社會最重要的是法律的權威高於政府的權威,而不是中央政府的權威高於一切。
2)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按列寧的解釋,無產階級專政就是:「直接憑籍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毛澤東則說:「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這兩方面是分不開的,把這兩方面結合起來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或者叫人民民主專政。」根據這一概念,一部份居民被劃為敵人即專政對象,從而被剝奪一切自由權利。在大陸,公安、檢察、法院都被稱為「專政機關」,為了對「階級敵人」實行專政的必要,決不會讓法律束縛住這些機構的手腳。於是,一系列違反憲法、侵犯人權的手段也就可以公然使用了。
憲法要保證各政黨擁有公平競爭執政權的機會。做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應體現平等精神,不應保障某個政黨壟斷政權。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竟將一黨專政制度化。
由憲法確立某個人或政黨的絕對權力,這本身就是對憲法的濫用。上帝從來沒有賜給任何人絕對的權柄,人所享有的永遠是有限的相對的權柄。不管是個人,還是教會、國家,當其聲稱自己擁有任何人都不能幹預的絕對權力的時候,就已經處於瘋狂的邊緣了。
憲法是全民公決的第一契約,它是社會公正、政府中立的根本。因此,憲法不能給某個階級和黨派以特權,不能規定某個階級某個黨是領導階級領導黨。不同等看待就是歧視,有特權就有歧視,不享有特權者必被歧視。一旦憲法只優惠特定的階級黨派,其它的階級和黨派必然受到歧視和打擊。有固定的指導思想,則其他人的思想必被歧視。有固定的先進階級,則其他階級必被歧視;有固定的領導黨,則其他的黨團必被歧視;這些做法無疑是法西斯的做法、反人權的做法、專制的做法、短命的做法、製造動亂的做法。因此,必須取消現行憲法中領導階級領導黨的提法,使憲法真正體現公平、正義和中立。
1982年憲法(已4度修改)規定了共產黨享有領導權,就意味著人民無權選擇執政黨,中國就算不上是「人民共和國」。中國現行憲法不是一部保障人權的憲法,而是一部保障黨權和官權穩定的憲法。只是為了黨權、政權延續的原因而施捨了一點人權保障的余唾。
根據新華網北京2004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首句: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闡明了中共奪權的合法性。中共不否認自己是個革命黨。而歷代封建王朝也少有革命,像李自成起義,到還是勉強說的過去,像元朝是由外族侵略而建。這也是革命傳統?清朝是滿人侵略並擊敗明朝統治,也叫革命傳統?顯而易見,中國的革命不足以稱之為傳統。這明明是為自己的執政之路,統治之路所鋪下的席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扎眼的是它的序言。憲法的序言有1900多個漢字,其意義極為重要。這個序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贏得了舉世皆知的稱譽:「歌德式的憲法」,是「為共產黨歌功頌德」的簡稱。它回答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什麼要廢除競選制度而搞專政?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什麼不能採納世界主流的政黨平等與政黨輪替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什麼要確認等級特權制度等等基本問題。
為什麼?很簡單。因為特定人、特定群體德行高尚。這群人需要永掌政權。中國現行憲法把個人的主義、思想、理論、代表之類寫進憲法,是霸權觀唸作祟,是企圖以一種理論與思想,強行霸治其他理論與思想,違背了人類公認的天賦人權。一個人的思想再博大精深,他也無權指導控制他人的思想。在其餘千餘字中,充斥著黨的正確領導,堅持社會主義的正確性。例如: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這裡還把中國的革命說成是與世界人民的支持十分不開的,明明是蘇聯一家的幫助,卻說成是世界共識。這是面對全世界撒謊。
當我們看到美國憲法時就會驚訝,尤其是看到前面的序言: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c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僅此而已,不過短短50 餘字,哪裡像中國序言憲法的長篇累牘。翻譯成中文如下:
「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的安寧,建立共同的國防,增進全民福利和確保我們自己及我們後代得享自由帶來的幸福,乃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譯成中文亦不過近百字。沒有見到什麼獨立戰爭的光榮、偉大、正確。而其核心是在於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樹立一個強大的國家),但同時必須保障每一個人的權益,給人民帶來幸福。實際上是在政府人民間建立的一紙合同。要約束有限政府,賦予民主自由。這是中國共產黨政府所不曾有的觀念。真正的民主共和國誰又把政黨的合法性寫進史冊?正是其內心的虛弱,才使得其不得不通過憲法來樹立自己的正統性。中國的「憲法」公然追求一黨之私,整個社會就非常的機會主義。機會主義就是坑蒙拐騙,政策初一、十五不一樣。中國的政治落後造成了國家機會主義和腐敗的制度化。朱熔基認為將幹部貪污洗錢、資本外逃去掉後,中國的經濟增長率只有1%,這間接承認了中國政治制度落後造成了制度性腐敗。
3)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法律觀認為,權利並非人民固有的,而是國家授予的。「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所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因此在大陸,政府擁有無限權力,可做任何它認為應做的事情;而人民則只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只能做法律准許做的事情。這與憲政主義通行的限制政府權力並保障人民固有權利的原則恰恰相反,憲政主義的原則是,凡非法律禁止的,人民都有權去作,凡非法律所准許的,政府都無權去做。
4)否定三權分立、分權制衡,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與前蘇聯的蘇維埃制一樣,實質上是民主名義下的中央集權制。鄧小平說:「我們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制度。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凡是一件事情一下決心,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又說:「我們講民主,不能搬出資產階級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一套,我經常批評美國當權者,說他們實際上有三個政府。」
恩格斯的評價則不同,他既沒有因為「三權分立、分權制衡」是資產階級創立的就斷然否定它,也沒有把「制衡」看作是對決策者不必要的限制,他只是把「三權分立」理解為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認為資產階級「以極其虔敬的心情把這種分權看作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事實上這種分權只不過是為了簡化和監督國家機構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了。」中央集權和分權制衡這兩種制度孰優孰劣,事實比言詞總是更有份量。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早就寫過:「如果同一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決私人犯罪或訴訟權,則一切都完了。」他特別指出,在一切權力合而為一的地方,「雖然沒有專制君主的外觀,但人們卻時時感到君主制的存在」。
5)雖在憲法中列有一批公民自由權利的清單,但由於種種原因,列入憲法的公民權和人權從來未能得到充份、切實的保障。此外,還有不少自由權利如思想自由、居住與遷徙自由、罷工自由、知情權、無罪推定權等未能載入憲法(「無罪推定」一直作為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受到批判,在1996年3月全國人大八屆四次會議通過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才首次被確立,但仍未像法國那樣作為一項重要人權寫入憲法)。
6)司法不獨立,法院隸屬中共的政法委員會,法官、檢察官等均由中共組織部任免,重大案件、特別政治性案件判決均須由中共領導人裁定。
7)缺乏司法審查制度,對全國人大立法沒有制約,一些法律,如《遊行示威法》、《國家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補充規定》,可能侵犯了人權,因而是違憲的。特別是經全國人大審議、於1996年3月1日起公布實施的《戒嚴法》,其後果將尤為嚴重。德國的教訓人們至今仍記憶猶新,1933年希特勒上台執政,利用魏瑪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停止憲法規定的自由權利之保障,以後又迫使國會通過確認其獨裁權力的授權法,魏瑪憲法至此被徹底撕毀。亨金教授曾指出: 「遇緊急狀態中止立憲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權力,對憲政主義和立憲政府將造成也許是最嚴重的威脅。」現代民主國家是很少採用這種做法的,例如,美國堅持實行憲政,即使在兩次世界大戰的戰時,也並未因維持憲政而不能應付緊急事變。
當中共「把黨的主張變成法律、變成國家意志」時,中國的法律就成了違反民意的黨法。由於沒有對「合憲」的司法審查和對「違憲」的憲法訴訟,使憲法的實施沒有監督、沒有保障。普遍持續的違憲仍是常態。如紀檢委的偵查權、雙規權,公安機關的勞教、收審權,顯然侵犯憲法第37條規定的公民人身自由權;政法委的職能與憲法第125條、第131條賦予法院、檢察院的「獨立」性顯然有實質衝突;長期以來各級黨委對一府兩院不是進行「政治領導」而是對人、對事進行具體的、事務性的領導,人大、黨委和一府兩院均有違憲之嫌。
奧斯特羅姆教授認為二十世紀憲政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個人被當作棋子[不尊重人],政府篤信「全國一盤棋」。如果像中國教科書多年來所灌輸的那樣,任何統治在本質上都是建立在暴力基礎之上的專政,那麼,憲政是不可能的。在暴力和崇尚暴力佔上風的地方,憲政只有失敗的命運。二十世紀憲政的失敗與國家暴力的猖獗是分不開的。哪裡崇尚暴力,哪裡就背棄憲政。要強迫個人放棄自由權,要把個人釘在集體主義國家的棋盤上,離開了暴力是絕對辦不到的。憲政與暴力是根本對立的。憲政,把政府的合法性從建立在暴力專政的基礎上,轉移到建立在個人自願同意的基礎上。中國必須從暴力基礎上的「專政」(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的專政)向自願同意的憲政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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