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媒體呼籲追究污染松花江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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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張謙上海二十四日電)對於人為重大災難事故,中國報章不再沉默。上海第一財經日報今天發表社論,呼籲當局依法追究松花江遭污染事故的法律責任。

社論指出,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社論表示,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在當天發生事故之後,已經成了「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但令人失望的是,吉林石化不僅沒有履行義務,而且披露虛假訊息。

社論又表示,根據目前已經公開的事故調查,這是一起人為事故。

所以,吉林石化並不具備免責條件。

社論說:「我們相信,只有當所有的合法利益得到正義伸張,只有當我們將那些法律上可能存在的責任,清晰地融入到那些可能造成這些環境災難的機構的行為決策中,我們─公眾的利益才可能擁有一種更為堅實的依靠。」

社論又說:「過去的經濟告訴我們,對於那些釀成災難的責任人僅僅追究行政責任,並不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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