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終院裁定公屋毋須減租

民敗訴仍重申要求 官謂研究可加可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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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訊】歷時超過3年的公屋租金訴訟案,21日作出最後裁決。終審法院以4比1的比數駁回公屋居民就租金司法覆核的上訴,房屋委員會毋須減租。政府在判決後表示會檢討公屋租金機制,仍然會研究減租方案。

終審法院的判詞表示,《房屋條例》中提及的「公屋租金的釐定」是指任何加租的決定,並不可以理解為減租,而公屋租金佔住戶入息中位數10%的定義,並不是解作為居民的「負擔能力」,只是作為限制房委會在調整租金時標準。判詞指立法的原意不是規限房委會的減租次數,這是因為香港在1997年時經濟興旺,立法會提出修訂條例,避免公屋租金在通脹下加租次數頻密和加幅過大,保障公屋居民免受加租的困苦,但香港其後出現通縮卻是始料不及的。

判詞不認同上訴人何賽雲指有合理期望,房委會每3年要檢討或調整租金1次,令租金不超過入息中位數10%的比例,而10%入息中位數只是調整租金的參考數據,不一定要限定在這個數目。房委會在釐訂租金時,亦要考慮其它因素,最重要是房委會已經履行職責,向公屋居民提供他們有能力負擔的房屋。

不過,常任法官包致金持不同意見。他同意《房屋條例》的立法原意不是規限房委會的減租次數,但房委會應盡量減租。他認為條例是要保障公屋居民,無論經濟在通縮或通脹時,租金都不應該超過入息中位數10%的比例,因此房委會在法例上有責任將租金扣減。終審法院最終在包致金持不同意見下,以4比1裁定上訴人敗訴。

房委會發言人表示,終審法院的判決釐清了房委會在《房屋條例》下有關租金檢討的法定責任,並界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上限的應用範圍。房委會正與法律顧問詳細研究裁決對公屋租金政策的影響,稍後會就檢討公屋租金政策專責小組委員會的初步檢討結果諮詢公眾。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說,會重新研究所有釐定公屋租金的方案,希望在幾個月內諮詢公眾,包括諮詢區議會及立法會議員的意見。他希望新方案會有可加可減機制。

昨早終審法院裁決前,一批公屋居民及關注團體的代表30多人,在終審法院門外請願,聲援提出上訴的公屋居民何賽雲,要求一刀切全面減租38%,以及退回多收的租金。他們對終審法院的裁決感到失望和遺憾,在門外高叫口號,要求政府立即檢討租金。

這宗案件肇因於1997年《房屋條例》修訂通過後,房委會在更改租金後,必須確保租金水平不能高於居民入息中位數的10%,但在過去8年的通縮期,即使房委會決定凍租,亦令租金水平一度達至居民入息中位數的18%。公屋居民何賽雲在2002年申請司法覆核,指房委會凍租決定違反《房屋條例》,當時原訴法庭判何勝訴。房委會其後上訴得直,何遂申請法援上訴至終院,至昨日作出終極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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