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8日訊】南郭點評:清水君是個思維敏捷,才華橫溢,誠實正直的優秀中國青年;也是個作家,詩人,政治家,思想者,更是當代中國英雄!
清水君自辯詞之三
三.法理的角度看: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從法理的角度,從犯罪的構成認定來看,我是否應該被原諒,是否應該被定罪?
(1) 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必須得到體現。
憲法是任何國家的最高大法,我國憲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基,其他一切法律條文與憲法內容相違背的,以憲法為准,有關法律條文自動失效或應被撤銷修改。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誕生至今,憲法始終規定了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和政治權利,今年新修訂的憲法又鄭重地寫入“政治文明”和“尊重和保障人權”內容,而其重要範疇包括了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
胡錦濤等中央領導人在各種場合一再重申“要尊重憲法,依憲法辦事”,有關部門也把組織群眾學習新憲法列為重要工作。
那麼,我在海外發表文章,是“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體現,籌備黨派,聯繫預備成員,是“結社自由”的體現;宣揚“愛國、民主、和平、統一”四大原則和“愛國、愛民、愛人”三大風格,也完全符合了憲法的精神!
這些言論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沒有任何人或組織能超越憲法之上,剝奪公民的這些合法權利!更不能“以權代法”、“以政代法”、“以黨代法”。
因此,《刑法》有關條款,決不能同憲法精神相違背,決不能剝奪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也不能同中央“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相違背,不能同建設“政治文明”的大環境相違背!
即使我的文章有過激言詞,充其量僅是“濫用了自由”,但過錯不等於“犯罪”,過錯言詞完全可以通過正常 公開的辯論、交流程式得到修正,不需使用刑罰制裁!況且,我在主觀客觀上、被捕前後都認識到了錯誤,並努力改正之!今後也不再犯類似錯誤!
(2) 根據國際國外法規,我的言行完全合法正常。
我的過錯言行,全部發生在我留學期間。我所居住、留學、工作的馬來西亞是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它 是個半宗教半民主半君主的國家,有華、巫、印三大民族三種文化。然而,它允許並貫徹了“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執政的“國民陣線”有代表巫族的 巫統、代表華人的馬華、代表印人的國大黨等十一個執政黨組成,在野的“替代陣線”也有公正黨、回教黨、行動黨、人民黨等四個反對黨組成,每當大選或候選, 兩大陣線傾巢出動,為各自的候選人助陣,彩旗、標語、廣告、手冊漫天飛,報刊電視網路等民辦媒體充斥了各方的競爭批判,雙方領導人都深入選區“為人民服 務”,爭取信任支持!
今天,“國民陣線”在大選中得到了全國八個州政權中的六個,“替代陣線”也得到了兩個州政權!儘管雙方在大選中競爭,力圖“顛覆”對方的執政權,但無論怎樣輪流“坐莊”,馬來西亞的“國家政權”決不會因之被“顛覆”。
在馬來西亞,現有十幾個“大黨”和幾十上百個“蚊子黨”,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籌備、組織、註冊黨派團體, 只要能取得選民支持便能在某一地市區域成為“執政黨”,而黨派之間,甚至黨內各派 ,均可公開批評對方乃至指責政府,即使有時明顯是有“攻擊”成分,也不致因之成罪,政府超然與政治之外,監管所有黨派並不動輒問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馬 來西亞最大的執政黨“巫統”發生內鬥分裂,竟被法庭宣佈為“非法組織”,總統馬哈迪不得不搶先對手註冊“新巫統”,才停止了作為“無黨派政府總理”的尷尬 角色。此觀點可見其司法獨立之一斑。其人民因此活在敢說敢想敢寫敢罵敢競爭的寬鬆環境裏,安逸幸福。
我國政府一貫要求海外華人要“入鄉隨俗”,我在大馬期間,因為工作關係,採訪、接觸、瞭解了許多大馬朝 野人物,熟悉了當地風土人情,並不覺得籌組黨派、發表政論是怎樣“大逆不道”、“罪惡深重”的事情,逐漸覺得“政治”就是“眾人都應參與的事情”,終有今 日之禍。
至於我的文章,大多發表在美國博訊新聞網上。上面為我開闢了“黃金文集”,容納我以“黃金”筆名發表的 文字、新聞作品;另有“清水君文集”,保存有我以“清水君”筆名發表的學術、宗教、評論、文化作品。而美國向來是以“民主、自由”著稱與世,其“國家政 權”無論何黨主導都強大無比,並不懼怕被顛覆。
依照美國法律也好,依照大馬法律也好,我的政治言行都完全合法,沒有人覺得那是“犯罪”,為何一到國內就“犯罪”了呢?
甚至,許多海外華人、華僑申請加入後,紛紛要求組織“愛民黨美國總部”、“愛民黨澳洲總部”、“愛民黨 大馬總部”,在當地註冊,參加該國競選,我也認為這是個“改變海外華人一盤散沙局面,團結海外華人華僑、代表華人權益、為海外華人謀取利益”的好思路,遂 冠之以“愛民黨”某國“工委會”名義,督促這一思路的實行。若能成功,將為我國統一戰線作極大貢獻,可以凝聚海外華人,影響各國政治、經濟、外交、文化政 策,于中華民族之興盛強大,功莫大焉。
行文至此,忽想中國共產黨若能採納這一思路,則功蓋堯舜!但我不該未經國內申請人同意,便子作主張地把 許多申請人冠以“愛民黨”某省“工委會”名義,雖並未要求和“指示”他們作任何違法事情,但將“組織構架設想”這樣草率公佈,令人信以為真,視為“洪水猛 獸”,則我害人大矣,思之後悔!
起訴書所指控之“唆使他們成立支部,發展黨員”,其實情如此:我並未“唆使”他人“成立支部”,只是因 海外各國加入“工委會”之便,順即為國內申請人妄加“工委會”之名,而他們除與我交流看法外,又有何“上下級關係”?何曾“發展黨員”?相反,當我瞭解到一些“申請者”為在校大學生時,均勸其安心學業為重!
再依據我國早已加入的“公民政治、文化、經濟權利國際公約”,依據國際社會海外諸國公認的政治準則,依據聯合國憲章中的“保護和尊重人權”精神,我們都不應該冒天下之大不韙,陷愛國者于罪!
我國制定法律的原則是反對“主觀歸罪”。在海外,伏爾泰曾有名言:“我反對你的觀點,但我誓死捍衛你發表不同觀點的權利!”這句話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制定法律保障人權的共識!
我國法律也反對“因言定罪”,“因思想犯罪”。根據這一原則,司法機關絕不能用“意欲”、“意圖” 這樣的主觀方式,為我歸罪!況且,我國法律雖然原則上規定“我國公民在海外犯罪,我國有司法管轄權”,但在實際執行中,迄今尚無我國公民在海外“犯罪”回 國被我國司法機構追究定罪的。倘由我而開前例,特別是因“政治言行”而回國受審定罪,於我國國際形象不無影響;而海外之移民、留學生,多有受自由環境感染 而參與民主活動、發表過激言論者,因我之囚,對祖國有何觀感?
對“黨和政府”有何心情?從刑法的許多具體規定看:我的言行尚不構成犯罪。――刑法總則第3條規 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這是世人公認的法治原則。那麼,法律是否規定不能籌備黨派、不能發表評論、不能印刷私人名片與人交 換?是否規定不能批評執政黨、不能對政府提出質疑、不能對領導人諫議和建議?皆無!相反,憲法已保障了公民享有“言論、出版、結社”自由!
犯罪包括兩個概念:一危害社會的程度較大;二法律明文規定應受處罰。二者缺一不可!而“行為的社會 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徵。至於“社會危害性”,是指“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這種危害性達到嚴重程度,又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範疇,才視為“犯 罪”。我懇請有關領導考慮一個問題:
我在艱難的海外留學、兼職期間,學業、工作繁重,生活壓力沉重,在經常食不果腹,一度靠採摘杜鵑花充饑的日子裏,卻節衣縮食、廢寢忘食地上網評論、上書中央,提出許多前瞻性理論,希望建立“容忍蒙古、臺灣、新加坡等在內的大中華民主聯盟”,希望建立 “民主實驗特區”,希望開闢“東北、西南兩個出海口”,建立“中華民族兩條生命線”,希望實行“雙重首長、三權分立、停權留黨”等民主監督體系;反擊日本 反華勢力,揭露捏造新聞醜化中國行徑,要求日本認罪賠償;批駁臺灣民進黨中國事務部,上書臺灣駐馬“大使”,堅決主張和平統一,打擊藏獨、台獨分裂言論; 兩次上訪臺灣國民黨領袖、臺北市市長馬英九,要求開除李登輝、國親聯盟、宋馬搭檔,促成馬返台後勸李下野,國親合作,堅持和平、理性方針;批判海外民運錯 誤言行,說服過激人士,反駁極端言行;堅持“對事不對人”,制止和反對中央領導人進行人身攻擊和誣衊醜化的網上言行;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勸服消解 “大漢民族意志黨”——
即便籌備“中華愛國民主黨”,也是因屢番上書不果,自忖一個人“人微言輕”,只有聯繫網友、交流觀點、 形成共識,用“組織”的名義,對各界政府組織(大陸共產黨、臺灣民進黨、國民黨黨等)和人士進行激勵、督促、施壓,才能取得應有的“重視”,促成大陸的統 一與民族更好的發展!這個過程中,雖然有過激言詞,對中國共產黨批評有加,也是“恨鐵不成鋼”的愛民愛國心態,決無危害“國家、民族”利益之舉!在回國 後,更是用實際言行化解海外對大陸現狀的誤解,並希望以自己為契機,促成海外民運與大陸政府的和解溝通!
縱使諸多美好願望不能達成,我已早在網上公開宣誓過“決不參與政治、民主功成身退”,並與網友雲飛揚約 定共同監督,“一人提議,共同退出”,而對“中華愛國民主黨”這個虛擬的網路稱號,也在“黨章草案”(徵求意見稿)中限定為“不以執政參政為為目標的全民 服務團體”,並堅持理論探討的方式,故被網上評為“愛民黨是一個建議黨”!
從我2000年撰寫評論至今,網上發表的所有文章沒有為我帶來哪怕是一分一毫的利益;從籌備愛民黨到我被捕,我沒有接受過任何組織的“經費”或申請人交納的“黨費”——
無論是我,還是“愛民黨”,都沒有為自己某私利、留後路,都是自覺自主自動地為“國家民族”的利益呼籲、建議、付出!
這一樁樁一件件,雖無大功,但略盡國民之責;雖有過錯,但錯不致罪。我――到底會對“國家和民族”有怎樣的危害呢?“青青子矜,悠悠我心;但為國故,獲罪至今?!”
――刑法第13條規定:“情節輕微危害的,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16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出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坦白說,我不明白何以我在國外完全合法的言行,一回國便成為我“犯罪”的“罪證”?我更完全預見不到那 些宣揚“愛國、民主、和平、統一”與“愛國、愛民、愛人”理念的言行會對“國家和民族”造成危害,而是自信“政府”會體諒我的愛國之心,因而持“中華人民 共和國”護照回國!
我不理解我的言行是否已造成了“嚴重程度”的“危害”,事實上,那些海外網站被長期嚴密封鎖,而我的政 治言論在博訊網更是被“多重加密封鎖”(國內讀者即便可繞開封鎖進入博訊,也很難打開“清水君文集”,受其拖累,“黃金文集”也被加封處理。)國內讀者得 以一睹我“清水君”言論的,只有辦案人員和極少極少的電腦高手!網上言論自由、資訊繁浩,個別讀者即使碰巧能打開我的文集也不會盲從偏信於我的言論,總是 會比較著看,能夠吸引個別人申請加入的,只是因為我的文章立意純正,確是為國為民有益於改革,決不會是因為我個別的“過激”言詞!況且,許多網友能夠與我公開辯論,“兼聽則明”,真正錯誤的言行不會有市場!
即便是我的辦案人員在詳閱“大量”文章後也承認,“絕大多數文章還是比較客觀平和的,只有十幾篇有過激 之嫌”,而公訴人也證實“確實打不開清水君文集”,那麼,我的言行,到底有多大程度的危害?又有誰因我的言行而“犯罪”?又有誰(除了我以外),因我的言 行而“受害”?
面對既無“被害人”又無社會惡果的現實,即使有關部門認定我的部分言行“危害”了社會,也應該屬於“情 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吧?況且,我確實是因為出於好心,才辦了“傻事錯事”,並不曾預見“危害”後果,也應該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不視為犯 罪”吧?也許有關部門還疑惑我為何要回國聯絡幾個“申請者”甚至會面?
事實是因為我回國後已身無分文,不得不聯繫幾個信得過的朋友,包括兩三個“申請者”(往常我們聊天、通 信者)。告之他們我回國的目的是為了“回國定居,去上海創業,與家人團聚,結婚生子”,並向他們問好,暫借路費,而個別人士盛情邀我一見,“小住數日”, 還要為我介紹女朋友,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我與他們聯繫見面了!也許這很令人失望,但當時我確實是打算“安居樂業”,隱于平民生活之中!
我固有錯,但錯不致罪;我固無知,但今已改之,而今後亦不再重犯也!政府已因昔時之“寬鬆開朗”得我撰文盛讚,享譽於海外新聞界、民主界、留學生界,今若以嚴刑峻法苛責於我,未免有失仁者之心,大國之度也!
——刑法第二十四條:“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 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前面已簡要提及,我之所以回國,是想“退出政治,歸隱上海,孝親敬友,成家立業”,原因是什麼?
其一,我留學期間向父母親友借了七萬八千元鉅款!我需要立即工作賺錢還債,特別是這些錢中許多來自父親的退休金,母親一直無工作,我過去沒有盡到孝心,想回國彌補!
其二,我結識十餘年的老友“冷天”(冷宵征)已成為一個較成功的企業家,在我畢業前夕,從山東打國際電 話邀我回國創業,並言及購地百畝,欲建影視城,搞文化產業,我欣然允諾!回國後到家鄉,也是他開車接待,共商到上海創業。
其三,我年近三十,過去一直闖蕩漂泊,沒有安全感,很孤獨,渴望早日成家生子,安享天倫之樂!但不願在外定居,對國內“美眉”情有獨鍾,故“相親娶妻”亦已成了我當時心頭上的大事!
其四,搞“愛民黨”風光則風光耳,但亦常被人非議、攻擊,又有人常常“請指示”、“請發表看法”— —疲憊之極!想來諸君亦有同感,“我欲乘風歸去”,我始終不願以政治為職業,也不願從中謀利,“質本潔來還潔去”,故有中止民主言行、歸國返鄉之事!
奈何此心不為外人所知,不為政府見諒,皆以為我回國是“發展黨員、發動群眾”耳?!我固不高尚,亦不卑 汙,不敢說問心無愧,但亦可謂“聞過能改”,決不會“包藏禍心”,於風聲鶴唳、草木皆“國安”之際,奈何蹈於風流之地、自汙羽毛乎?無非欲效古人“求田問 舍”之舉,明吾無異志爾!
倘或不信,或可查證與我聯繫、會面之人,如冷天、閻文舉、蔣紀峰、沈游、丁丹紅、楊葉、陳曉鵬等人,他們或為我舊友,或為“申請者”,或為“網友”,無論見面或電話聯繫,都知我歸國定居、成家立業之心也!
而江蘇之蔣紀峰者,更多番表示要“介紹公司新招之女大學生”為我成家,而不斷說動我前來“小住幾日”, 他也是“申請人”之一,並被我冠以“工委會”頭銜,然與我聯繫交往,純為私宜,並未為“愛民黨”發一言、做一事,我亦未曾要求他做任何事,他之借我路費, 盛邀一見者,純為好奇心使然:何以網上著名理論家“清水君”先生者,竟是如斯年輕之小夥也!見面後還再三相詢:“你果是“清水君”?那些文章當真是你所 寫?“黃金文集”與“清水君文集”的風格完全不一樣啊!”之後不過是朋友之間吃吃喝喝,並相約共做生意而已!
所謂“約見預備黨員密謀黨務”之臆測,其實情如此:我則遇難他鄉,不得不求助;他們則盛情挽留,一慰好 奇之心!如此“中止犯罪”,可原諒否?況且我不僅“自動放棄”,還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我在回國途中,不僅能夠勸服別人的過激言行,還要求 網友“珍惜經濟成就、共建偉大中華”,要求“申請者”“積極參與體制內改革”,表揚“中共十六大善政”,發表“回國後的感想”,被人誤為“已被中共收買” 或“被國安用槍指著腦袋寫的”,以致於竟有人多次問及“願不願加入政協?”
若我是阿諛之士,豈會下獄?若我是包藏禍心,又豈會主動自首坐以待捕?——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的犯罪分子,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如實供輸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2003年9月3日,即我被國家安全機關跟蹤監視半個月後,我來到上海,打電話給上海的朋友丁丹江,她告訴我兩名國安人員剛找過她家,說我已經被“通緝”,要求她協助找我,並留下了聯繫號碼。
我這才知道我被“跟丟”了,被“通緝”了,但我沒有立即逃跑,反而要求她通知有關部門:我住在上海昆明大廈某某房間,他們要求我就自首。之後我再致電丁丹 江,得知她已經打通電話,把我的意圖轉達了,對方只是勸她不要和我再聯繫了,沒說別的!之後我在上海呆了三天,未見有關部門抓我“歸案”,只好先回山東與 父母共度中秋節(在此要感謝有關領導給我與父母團聚的機會!)
那麼,我為什麼沒有自己到國家安全機關投案呢?一則我初到上海,不熟悉地形,只能“坐以待捕”;二則我當時還隨身帶有三見行李箱,怕私人物品丟失;三則我 多年未見父母,想與父母共度中秋節之後再回上海自首,在家鄉自首的話熟人太多,影響較大,若回上海自首,如被捕,則家人以為我工作忙;如獲釋,則繼續工作 (在上海三天 我已經聯繫上海《新聞早報》人事部應聘編輯記者)。況且,我被跟蹤監視那麼久,有關部門掌握我的行程及所有資料,要抓捕,隨時可以進行,我主動通知有關部 門上門,也未見動靜,當時只認為是政府“開明寬大”,不願定我的罪,如果貿然“自首”到有關部門,豈不是有給政府“添麻煩”,“將政府一軍”之嫌?故此我 寧可等有關部門上門時再自首交代。也許有關領導會失策于我的“幼稚”,但我當時的確是這種心理!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我根本不適合搞政治;沒有“階級鬥 爭”、“敵我鬥爭”、“間諜陰謀”的概念,或者退出,或者失敗,在所難免!
無論如何,2003年9月14日我去連雲港旅遊期間,當地公安部門以“涉嫌非法傳銷”之名查房時,我主 動掏出名片說:“我們沒有稿非法傳銷,但我就是你們要找的人——愛民党創辦人清水君,你們把我帶走好啦,和別人沒有關係!”
但在場的公安人員表示不知道我是誰,不清楚清水君是什麼人,在後來他們向我查詢是否有非法傳銷情節時, 我主動要求交代與愛民黨有關的事情,他們聞所未聞、一無所知,後來根據我寫的網址查詢了一下,說打不開,是我自己講述了“籌備”愛民黨的事情,回國的過程 等等,才立案偵查,無怪乎當地一名警官還說我“你很明智”呢!
這算不算“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呢?何況,他們對我“留置盤問”兩天,查證是否 “非法傳銷”,依照公訴人的說法:“留置盤問不屬於強制措施,不算刑期”那麼,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我已經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與“非法 傳銷”無關的“罪行”,不算“自首”又算什麼?而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人,尚能“以自首論”,為何不能對我認定?是因為案件由連雲港移交常州辦理交接中的 疏忽呢,還是因我的身份“特殊”,不能從輕發落而姑且如此呢?如果真的要“依法辦事”,那麼就應認定我的“中止”行為、“自首”情節,根據“危害情節輕 微”一節,免予刑罰處罰;如果能夠“法外開恩”,也應該根據我歸國定居,退出政治的心願,給予我報效祖國,奉獻才華的機會,不追究責任或赦免刑事責任。若 能如此,我必感謝政府,今後當謹言慎行!戒傲戒惰!
附:在押期間,我篆寫材料,提供國家“和氏璧”流落東南亞的重要線索,並未打算據此“邀功”獲賞,略盡 一國民愛國之責任也!然未聞下文,有關部門答曰:“難查!”。我疑惑之,問:何不上報?答曰:不知報何部門?吾實不知國家駐外機構是否已據線索查之?有關 部門當盡力也!此物實系中華民族之命運興衰。若能尋回,實民族復興之大禮也!
——刑法第八條: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這兩條法律,令我百感交集。
其一是:若我愛國愛到那麼“傻”,稍微聽人一勸,以“政治避難”之名輕易獲得“綠卡”,有外國政府“罩著”,則今日我之苦難皆得倖免,何用如此喋喋不休,洋洋萬言為己辯護?
其二是:為何我國獨立解放近百年來,外國人在中國尚享有如此之多的“貴賓”優待?從政治到經濟到治外法權,“外國人”犯了罪,結果總是驅逐出境了事!我難以想像倘若外國人在中國強姦殺人,卻只能被驅逐出境,受害者會是怎樣地悲痛欲絕!
難道我們中國人天生就是“低外國人一等”嗎?無怪乎日本人現在還敢對中國口出狂言,羞辱華人,因為我們過去是“弱國”,對外國人腰杆硬不起來。只是,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我們越來越強大了,有些事情不該變一變,為國人撐撐腰嗎?
政府若賤其民,貴洋人,欲國人“愛國”,不亦難乎?
還有一條法律是這樣的:——第十一條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普通外國人都只能驅逐出境,而有特權的外國人,大概連“境”都“驅逐”不了了吧!嗚呼,我感到一種海外華人所說的“做中國人的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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