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1日訊】由於移民局積案太多而效率不高,導致申請人在遞交了I- 485 申請以後還需要等待幾年時間。而在這期間,一旦申請人的工作發生變動,就會對其綠卡申請產生影響。然而,在綠卡申請等待期間,申請人轉換工作到底對其綠卡 申請有何影響,移民局長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種不確定性,常常讓綠卡申請人焦慮萬分。申請人一方面擔心在綠卡申請等待期間被解僱而失去身份,另一方面在出 現更好的工作機會時,因擔心轉換工作會對其綠卡申請有影響,只好放棄。
針對這種情況,二十一世紀美國競爭力法案(簡稱AC21)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根據(AC21)106項(C) 款的規定,只要綠卡申請人的I-485 申請超過180天或更長時間, 他們就可選擇留在原聘用單位調換其他工作, 或者投靠可提供相同或相似職位的新僱主 而不影響其勞工許可的有效 性。
儘管如此,自從AC21法案於2000年制定以來 , 無論是政府方面,還是僱主及外籍僱員,對於怎樣正確理解106項(C) 款有關外籍僱員的權益意見不一。 幸好最近移民局的副局長,WILLIAM YATES先生就106項(C) 款的適用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簡稱葉氏備忘錄)。
根據葉氏備忘錄,「如果I-140 工作簽證已獲批准, 與此同時I-485調整身份份的申請已經遞交超過180 天或更長時間(按照I-485 申請收到之日起計)而未審批的, 即使在此期間外籍僱員轉換新的工作或僱主,凡新的工作與申請調整身份所填報職業類別相同或相似,其工作簽證繼續保持有效。但是凡在I-485 的等待期限未滿180 天而轉換新的工作,則已獲批准的I-140 將不再有效。
如果僱主在I-485 申請超過180 天之日或之後撤回已批准的I-140 申請,I-140 工作簽證得以保持有效。 但另一方面,如果 I-140 工作簽證被政府撤銷了, 或者僱主於I-485 的等待期限未滿180 天之前撤回I-140 的申請,在這樣的情況下外籍僱員如重新找工作,即使先前I-140已獲批准,亦不再有效,I-485 申請亦會退回不予審批。由此看出,根據葉氏備忘錄,只有I-140獲得批准, 106項(C) 款才可發揮效力。 因此,在I-485 的等待超過180 天, 而I-140 未獲批准的情況下, 則外籍僱員就不可以享受106項(C) 款的好處而轉換新的或相同的同工作。 與此類同,如僱主撤回還未最終批准的I-140, 即使在I-485 的等待超過180 天,外籍僱員亦不可以享受106項(C) 款的好處。
如果綠卡申請人的I-140被批准了, 而且遞交I-485申請 滿180 天或超過180 天, 一旦申請人換了工作,應當向移民局報告些甚麼呢﹖ 對此,葉氏備忘錄規定,如果僱主撤回I-140 的申請,外籍僱員應當向有權審批I-485的機構遞交有關的文件以證明新的工作與申請調整身份所填報的職業類別相同或相似。但對具體的申報程序沒有作任何新的規定。
最後, 葉氏備忘錄明智地提出,沒有任何法令或法規限制I-140 的 受益人在未獲得永久居民身份之前必須受聘於提交申請的僱主。因此在I-140 獲得批准時,只需看僱主是否有相關的工作建議及聘用意向, 以及贊助將聘用的僱員申請身份調整就夠了。因此,即使從未受僱於先前資助其申請調整身份的僱主一方或下屬公司,申請人的綠卡申請也會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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