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30日訊】親民黨團提出所謂的「海峽兩岸和平促進法」草案已引起社會之激辯,而此草案至少有以下幾點,令人質疑:
第一,錯將政治當法律:「和平促進法」草案納入所謂的「四不一沒有」及「九二共識」,並且認為這兩個原則是兩岸和平及確保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和台灣人民生活福祉之前提。然而,首先,在所謂的「九二共識」是否存在本身都是疑問的前提下,親民黨卻要將一個不一定有共識之原則放入法律,顯然是將政治原則錯置於法律中。其次,中國所稱之「九二共識」,形式上是指「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但是實質上則是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那個「一個中國」,因此台灣未來必然隸屬在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下。如果將「九二共識」放入台灣的法律之中,顯然是自己去主權化,也讓中國及國際社會誤解台灣是自己希望成為第二個香港,對於台灣主權獨立有無比之傷害。再者,所謂「四不一沒有」充其量不過是政策罷了,而政策與法律不同,是政策有其時空背景,會隨著不同之政治情勢,而作不同之調整,但是法律則是強調原則,如非確認之原則,根本無須定為法律,否則只是自綁手腳。
第二,自我貶抑,一廂情願:「和平促進法」草案希望簽訂「兩岸三通協議」、「台商保障協議」、「兩岸和平協議」等。但是,首先,這些協議顯然需要兩個國家共同參與訂定,不是台灣單方面有意願就可簽訂,也不是台灣將這些事項放入法律就能解決。其次,如果簽訂這些協議沒有以主權獨立為前提,也將傷害台灣之主權,如果以「九二共識」為前提才能簽訂協議,那更可看出「和平促進法」草案本質上是傷害台灣之主權。再者,「和平促進法」草案希望推動「兩岸兩席,共同參與非政治性國際組織」,其中所稱之兩岸兩席根本沒有主權概念,極可能是香港模式參與國際組織,其結果,反而是喪失台灣之主權,那麼「和平促進法」真的會變成「投降法」,形式上好像給予台灣參與國際組織之空間,但是本質上卻是導致台灣主權喪失。
第三,破壞憲政體制:「和平促進法」草案希望設立「兩岸和平協商特別委員會」,並以政黨比例方式產生委員,而且此委員會之決議經立法院通過或是公民複決後,便拘束所有行政機關及人民。很顯然地,這是由立法院包辦國家大政的決策,並將行政權完全排除在外,也就是說,以立法之方式剝奪政府對中國事務之所有行政權。但是憲政主義之基本法理是由行政權主管國家之對外事務,立法權是負責審查和批准行政權所簽署之條約或協議,而且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會把外交權交由一個由政黨比例產生之委員會行使,畢竟任何獨立委員會都只能處理內政事項,外交事務也不是用政黨比例方式分配權力,那將使外交談判變成多頭馬車。
總之,說穿了,「和平促進法」草案,本質是在野黨利用國會多數而剝奪行政權,其原因是在野黨總統敗選,卻不懂的扮演在野角色,而擁有國會多數,卻也不堅守行政與立法權分立原則,因此,以多數暴力來滿足其掌控行政權之私慾,但是,其結果不只是破壞憲政體制而已,更可能使台灣喪失主權獨立。如果真的為台灣好,就應該趕快撤回這種法律草案吧! (本文由中央廣播電台《台灣觀點》節目提供,節目首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17時55分,網址為://www.rti.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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