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9日訊】律 師 函
解放日報報業集團、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 《解放日報》、《文匯報》暨新華社上海分社記者楊金志先生、《解放日報》記者陳斌先生:
受鄭恩寵及其夫人蔣美麗委託,本律師就《解放日報》、《文匯報》於2003年10月29日分別刊登新華社上海分社記者楊金志、《解放日報》記者陳斌撰寫的題為《「桂冠」背後的真相——鄭恩寵其人其事》一文,侵害鄭恩寵名譽權事宜發出本律師函,要求你們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在《解放日報》和《文匯報》上刊登道歉聲明,並向鄭恩寵夫婦賠償精神損失。
2003年10月29日,《解放日報》在第2版、《文匯報》在第8版分別刊登了由《解放日報》記者陳斌和新華社上海分社記者楊金志撰寫的《「桂冠」背後的真相——鄭恩寵其人其事》一文。該文在引述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鄭恩寵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案一審判決書主要內容之餘,捏造事實並惡意使用侮辱性言詞貶低鄭恩寵的人格,導致後者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並給其本人和親屬帶來了精神痛苦。
一、報導內容嚴重失實,致使鄭恩寵的社會評價降低。
文章作者楊金志和陳斌,以新華社記者和《解放日報》記者身份,在未對上海市拆遷訴訟狀況進行起碼調查的情況下,無視鄭恩寵為數以百計的上海拆遷戶艱難維權的事實,撰文指稱鄭恩寵頭上的「動遷維權鬥士」、「反腐敗英雄」、「著名大律師」等「桂冠」,都是「被境外一些媒體和組織別有用心」地戴上的;作者對鄭恩寵依法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正當性過於遲鈍,對升斗小民在大資本重壓下蒙受的苦難熟視無睹,即對其維權行為肆意歪曲,指其是為了「謀取不當利益」;作者本應輕易瞭解到鄭恩寵編印散發的,不過是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拆遷安置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識以便拆遷戶能理性處置自身權利,卻在文中以「擅自編印、散發非法小冊子誤導群眾」的行文混淆視聽;作者本應敏銳地意識到,上海地方公安檢察當局對周正毅事件的養癰成患負有失察責任,卻輕率地以未曾在上述機關見到鄭恩寵有關舉報文件為由,否認其人盡皆知的抗爭行為;文章還稱鄭恩寵在上海天山內衣廠期間曾「因違反勞動紀律、長期無故曠工而被工廠除名」,但實際情況也並非如此。
二、文章有意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詞,對鄭恩寵的人格造成了貶損。
報導中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詞,對鄭恩寵的人格進行貶損。報導稱鄭恩寵對頭上的諸多「桂冠」「得意洋洋」,但「其實在人才濟濟的上海」鄭恩寵「不過是無名之輩」,只是「因涉嫌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被公安機關逮捕、經眾多新聞媒體曝光才得以『揚名』」;更有甚者,稱鄭恩寵是「申城律師界違法亂紀且屢教不改的敗類」 、說他「自稱『精通法律』卻知法犯法」,說他「自稱為民請命卻巧立名目索取費用」、說他「自稱反不正之風卻自身道德敗壞」,說「大庭廣眾面前,鄭恩寵以一副正人君子的模樣招搖撞騙;在陰暗角落裡,他卻從事著坑、蒙、騙的勾當」等等。上述侮辱性言詞貶損了鄭恩寵的人格,損害了鄭恩寵的名譽。
三、報導構成對鄭恩寵名譽的損害,侵犯了鄭恩寵的名譽權。
公民的名譽受到憲法和法律保護,我國法律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鄭恩寵捍衛自身名譽的民事權利,不因其眼下在押犯的處境而有所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或者文章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並造成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均屬構成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於因新聞報導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桂冠」背後的真相——鄭恩寵其人其事》一文的作者新華社記者楊金志和《解放日報》記者陳斌,顯然構成了對鄭恩寵名譽權的侵犯並應承擔責任;《解放日報》、《文匯報》在刊登上述文章時,對其行文中的眾多不實之辭和侮辱性言詞,未盡到應有的核實與審查義務,同樣構成對鄭恩寵名譽權的侵犯;解放日報報業集團和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對下屬媒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應依法承擔責任。
眾所周知,《解放日報》是中共上海市委機關報,對國內政局有著深遠影響,近年來更成為中國政治氣候的晴雨表,其地位舉足輕重;《文匯報》的發行,則主要面向知識界,該報對人物的臧否一向為人矚目;兩報的共同之處在於,都對受眾有著較大的影響。上述文章發表並在各自網站發佈後,經過了其他媒體和網站的轉載,影響力即侵權後果進一步放大,對鄭恩寵名譽的損害程度大大加深。
本律師受托向各位公證發出本律師函,期待著你們能從新聞從業者的良知底線出發,謹守新聞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以對事實、法律、公眾和鄭恩寵夫婦負責的態度,於2005年11月20日前作出明確的回覆,否則我們將通過司法程序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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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
律師:浦志強
2005年10月27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