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與哥大學生座談中國法律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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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0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紫荊發自紐約的採訪報導)中國著名人權律師莫少平,十七號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與學生座談《中國法律與執行中的問題和正在進行的改革》。

莫少平說刑法與公民的基本權利關係最密切,因為民事訴訟最後的結果是以金錢補償,行政訴訟最多拘留十五天,而刑法可以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那麼在中國,一個人如果惹上刑事官司會面臨什麼呢?

由於中國保釋制度的欠缺,在法律規定期間案件無法完成審理,就普遍造成超期羈押的情況,曾經出現有的人在看守所被關了二十年無人問津。

莫少平:「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一個人涉嫌犯罪被抓是正常的,被拘保後審基本上是例外,和美國、英國是不一樣的。一個人涉嫌犯罪因為最終沒有經過法院審判然後被認定為犯罪,應該是推定他無罪;所以他儘管涉嫌犯罪,那麼保釋是正常的。關押在看守所裡面是例外。」

另外,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沒有沈默權,反而規定嫌疑人對偵察機關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

莫少平:「如實回答不是說你有權保持沈默,應當如實回答,這樣就導致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偵察機關認為你這回答不如實,那麼他可能就想盡很多辦法讓你回答得他認為你是如實回答了為止。這就是什麼呢?這就是說刑訊逼供的現象或者變相刑訊逼供現象,普遍存在。」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現行規定,律師只能在審判階段才能看到檢察機關移送法院的證據,而檢察機關認為主要的證據才送交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導致對被告有力的證據,檢察機關不移送法院,所以律師看不到。

而且警察和檢察官的調查取證權跟律師不平等。警察在向當事人調查取證時,證人必須提供證據;而律師則需要經證人同意,向控方證人調查取證還需要經檢察院批准;而律師和當事人的見面需要公安機關安排;警察可以同時在律師和當事人談話時站在旁邊聽,隨時制止當事人。

另外,百分之九十多的刑事案件沒有證人出庭,由檢察官宣讀取得了證言,宣讀完了就做為證據,律師無法詢問證人。而且由於欠缺律師豁免制度,律師本人也面臨風險。

有些證人如果以前向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提供了證言,律師找到他的時候證人說我原來說的是不真實的,是刑訊逼供下說的,那麼律師重新做了調查筆錄送到法庭,檢察官有可能指示公安機關抓這個證人,追究偽證罪。於是證人在壓力下又改口說是律師教我這樣做的,這樣律師就會獲罪。

從1997年到2002年之間,根據中國官方的一本雜誌透露,有五百名中國律師因為做刑事案件被抓。因為辦案這麼難,律師就不願意接刑事案子了,專而接民事商事的業務。導致在所有的刑事案件中,有辯護律師出庭的案件不到百分之三十。

那麼證據不足的案子,法律規定應該推定為無罪,但是實施中很難。莫少平說他親自辦過一個案子,一審判死刑,證據確實不充分;二審法院不是判決無罪,而是發回重審,並且讓三個法官組成合議庭再審,結果又判死刑,被告不服,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結果又發回重審。幾個來回,從初審到二審週期是一年,現在已經八年了,四次被判死刑,三次發回重審,現在還沒有結案,因為被殺的人是法院的副院長。一年之後宣佈破案時,媒體大肆宣傳說公安機關立功了還有獎金。

莫少平:「最後那件案子到法院審理,到高檢法一看確實證據不足,那麼如果整個把這案子推翻,那就涉及到整個一大批人,它就不是簡簡單單的說我被裁定回來以後,我就簡簡單單的扣幾分,我少拿點獎金的問題,它涉及到很多很多人烏紗帽的問題。也就是這個案子你涉及到那個口供是怎麼得出來的?因為是刑訊逼出來的。」

莫少平說在中國司法的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如果拿不準,往往採取內部請示的方式,向上級法官匯報,上級法院給他們一個精神,當然是不對外的;下級法院拿到這個尚方寶劍就按上級法院的精神來判。被告人不服上訴,一點作用也沒有。

莫少平認為中國簽署的國際公約如果與國內法矛盾就應該修改國內法,但是目前專家提出的法律改革措施受到各地不同機構的阻力,而且牽扯到社會價值觀的問題。作為律師,他選擇不能錯殺一個的原則。

一位台灣學生問,中國最高法院院長蕭揚所說的「加強黨對司法的領導」根據的是一個什麼樣的邏輯?

莫少平說,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是司法獨立、言論自由;但是目前公認的中國政治改革變化小,黨管軍隊、黨管幹部、黨管意識型態、黨管司法的原則沒有變。四項基本原則是寫進憲法的。

莫少平目前是中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和刑事委員會的委員。自1995為北京民運人士劉念春辯護以來,十年間擔任了大量異議人士的訴訟代理人,如劉曉波、徐文立、遼市陽工業領袖姚福信,還有楊建立、杜導斌、趙岩、趙昕、師濤、張林等。

這次美國之行是應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中國研究中心的邀請和一些大陸專家學者開「維權與中國法治」的檢討會,他隨後在美國東部的耶魯大學、哈佛大學、喬治華盛頓大學交流。在紐約還要和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的黎安有教授座談,並去紐約大學演講。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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