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日訊】
2003 年,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依法治國”“依法保護私有財產”寫入憲法。2003年,陝北爆發了省市縣三級政府公開搶奪民營油井,引發了民營石油投資者大規模維權抗爭事件,被稱為中國“保護私有財產第一案”。此案涉及范圍達兩市十五個縣,涉及投資者6万人,相關利益人十余万人,涉案金額達140億元人民幣。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和平于9月17日撰文分析陝北油田案件的來龍去脈,分析了中石油公司,陝西省政府和民營投資人涉案三方的搏奕過程和案件的可能走向。
李和平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現為北京市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兼任聯合國歐洲金融投資局(EFIB)法律顧問、聯合國工發組織項目協調代表。
陝北油田的油藏是蜂窩狀的,象一塊摔得粉碎的玻璃,規模小而散,油層低滲透,開發難度大,開采成本高,風險大。陝北的地質條件決定了陝北油田不能象大慶油田和克拉瑪依油田一樣大規模成片開采。大國營公司經營效果不好。
1994年,在國務院領導的支持下,中石油同陝西省政府簽訂《4.13協議》,划出1080平方公里讓陝北各縣自行開采石油,支援地方建設。陝北兩市十五縣隨即招商引資,由各縣鑽采公司同投資者聯營打井采油,并簽訂了合同,履行了合法手續,第二批民營資本大規模進入陝北開發油井,民營采油公司應運而生。
短短几年,民間石油投資者投資的民營石油公司迅速發展起來,對陝北地方石油開采工業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1998年官方數据,民營石油公司總投資50.5億元人民幣,年產石油168万頓,實現利稅11.3億元人民幣,僅用了八年時間;從時間上來看,它用了延長油礦五分之一的時間,產油量卻是延長油礦的1.8倍。
為了達到市場壟斷的目的,中石油瞄准了迅速發展的陝北石油,欲將陝北油田收歸名下。在生產經營以及市場方面,國營公司明顯處于劣勢。但是中石油發揮他們在官場中的优勢——作為中央企業,當然想拿中央撐腰,于是企圖通過中央行政的力量,將陝北地方國營、民營油企一网打盡,全部收編在中石油的旗下。
從1999年開始,中石油公司不斷向中央有關部門反映油田混亂狀況,要求收回油田,收回油井。中石油列舉了諸多理由包括私營企業經營不善,污染環境等。李和平認為這些理由站不住腳。
由于中石油告狀聲越來越烈,國家13部委以聯合調查報告的形式,下發了1239號文件,要求陝西省政府收回油井后歸并到中石油長慶公司。
陝西省政府不甘心巨大的油田利潤外流,決心搶在中石油之前先把民間投資的油井收歸地方政府所有。于是從2003年3月起,陝北兩市15縣均以政府發文的形式,單方面撕毀當年的合營協議,限期強行驅赶民間投資者,稍有反抗即遭捆綁和逮捕。在各种壓力和武力的脅迫下,至2003年6月,5000余口民間投資油井被全部無償收歸縣鑽采公司所有。
在此之前,有學者指出解決陝北石油案的雙贏方案,比如將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聯合實行股份制。但是陝西省政府沒有采用雙贏策略,而是冒天下之大不韙,置法律,道義于不顧,公然搶奪民財。李和平認為陝西省政府這樣做是因為計划經濟的思路根深蒂固,而且他們低估了當今中國公民的維權意識和公共知識分子的影響力。
李和平認為:陝北石油案考驗中央政府依法治國的承諾。中央政府面臨著兩難選擇,如果支持油企訴訟,則顯然使地方政府沒有面子,甚至傷及中石油,傷及整個石油體制及其背后的壟斷利益集團;如果支持地方政府對油企的國有化,則喪失了道義,傷及整個知識界,使地方政府失信于民傳導到中央政府,同時使依法治國的方略在人們的心目中破產,這是更大的損害。
李和平認為中央政府的最好選擇是追究對此案負有責任的地方官員,給公民一個交待,同時將此案還原為法律糾紛,使之進入訴訟程序,依法解決。
在中央政府的干預下,代理律師朱久虎被釋放,其他被關押的12名投資人有9人也已經陸續釋放。李和平預計最終被關押的人會全部釋放,并且給投資人繼續追加補償。
李和平稱贊陝北石油投資者的維權行動充滿了理性和智慧,他們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勇敢地主張權力,他們將輿論,法律、道義的力量匯合成一股建設性力量的洪流,李和平認為此案是民間維權的丰碑,如果它敗了,它是一個標志,說明法律已死,依法維權毫無出路;如果它胜了,它也是一個標志,法律將被尊為至高,依法治國的希望將從此升起。(//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