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法之不行 自上(權力)亂之

陳樹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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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9日訊】1998年,美國卡特基金會報告說,中國農村已實現民主選舉。中國民主黨浙江籌委會成員余鐵龍先生就用親身實踐來驗證報告的真實性。余先生參加了當年的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鎮王山頂村主任的競選。可是,建德市當局在正式選舉的當天,即1998年11月2日不開票箱檢票,中止選舉而且調來四個員警威脅余鐵龍先生。更有甚者,隨後還有中共地方的”權威人士”關照余鐵龍先生說:你不該和他們(指王有才、王東海、吳義龍、祝正明等人)一起去申請註冊中國民主黨,這是要影響子孫後代升學的――評:等於是涉嫌株連九族相威脅。(余鐵龍: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鎮王山頂村,郵編311604,電話057164131164)。

2005年六月,浙江省富陽市胥口鎮裏塢村舉行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於王有華在一年前因為了維護村民的利益和要求,參與了阻止錢潮水泥集團在裏塢探礦的”群體性事件”中被刑事拘留過,(更為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王有華乃中國民主黨的主要創立者之一王有才的哥哥,並在1999年6月參與徐光、樓玉根、王杭立等人組織籌備成立民主黨的第一個縣極委員會),在浙江省富陽市胥口鎮2005年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指導人員的指導下,根據《裏塢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取消王有華村委會主任候選人資格。

《裏塢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選民應當推選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公道熱心為村民服務;具有辦事能力,能獨立完成工作任務;開拓進取,懂經濟、善管理,能帶領村民勤勞致富;年富力強,具有一定的文化科技知識的選民為村委會成員。下列人員不宜選為村委會成員: 1、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但在服刑的,緩刑的,免於刑事處罰的,三年內受到過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的;2、正在勞動教養的; 3、刑滿釋放和勞動教養期滿不足一年的; 4、近三年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未執行處理的;、長期患病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6、違法違紀,給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的或三次以上違法違紀受到處罰的;7、拖欠集體承包款尚未結清的”。

當我瞭解該案情況後,認為在當地鎮政府統一指導下制訂的《裏塢村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一條增加可以剝奪候選人選舉資格的情節,以及對王有華先生選舉資格的取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五條”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並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的規定,為他們草擬舉報信提供了法律諮詢。(舉報代表人王有華13362181821,舉報代表人胡立安13868153383)。

裏塢村的選舉事件已經過去快四個多月了,浙江省富陽市有關接到《舉報信》的機關和部門至今沒有認真依法進行處理並給權利受侵犯者出具一個書面的正式答覆。由於法律對村民委員會選舉規定得不夠完善,對該事件的可訴性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如,應確定誰為訴訟的主體物件?提起民事還是行政訴訟?法院對受案範圍是否會做限制性解釋而不予受理?漫長的訴訟一旦啟動,我方當事人是否有力量堅持到底而不被累訴擊跨?等等),所以只能把希望一直放在敦促政府積極和公正地進行處理上而沒有進入司法程式,漫長的等待本身也是對政府責任心的一種考驗。

接著,更為如火如荼的、轟轟烈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踐活動出現在了廣州市番禺區魚窩頭鎮太石村,村民對現任村主任進行罷免的一次維權活動。我從斷斷續續(我家中無電腦直接上網,去網吧也很麻煩,所以有時要各十幾天才去流覽一下網上資訊,所以屬”消息不靈通人士”)的上網流覽中得知:村民出於對當時村民委員會的腐敗而產生的不信任,2005年7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組織了一次提請罷免程式,由於地方政府在事件起始的對立態度使得事件升級,最終在政府的主導下太石村村主任罷免失敗,許多組織和參與這次依法行使權利的村民被抓,連幫助村民維權的法律顧問郭飛熊先生9月13日被警方拘留,沒過多久又被檢察院正式批捕,面臨刑事指控。

太石村的事態會惡化,我開始覺得不可思議,因為前不久,即2005年9月5日上午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在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上剛擲地有聲地談到中國”將繼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保證公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同日溫家寶總理在第八次中歐領導人峰會召開前的一個記者招待會上也振振有詞地說”中國將推進其民主制度發展,堅定不移地重新構建(民主),包括舉行直接選舉”,”如果中國人民能夠管好一個村子、我相信幾年內他們將管好一個鎮。這個制度將循序漸進”。所以我一直在耐心等待,相信事態會好轉。要不然,地方當局無視村民權利和法律規定而導致事情已經鬧得這麼大,還不儘快好轉,包括立即釋放所有被濫用權力者綁架的村民和郭飛熊先生並尊重村民的法定權利,豈不是在公開嘲弄我們國家的黨政領導人的執政能力或要向世人表明:我們國家的黨政領導人”對於民主,只是吹吹牛而已”嗎?

正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言”世界上最大的不法之事,莫過於執法者自己破壞法律”,因為這種破壞是一種根本上的破壞,是對法律公正本身最徹底、最致命的否定與踐踏。中國民主黨人認為:倘若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恃權自傲,不把法律放在眼裏,或僅僅將法律當作權力綁架權利的繩索,就不能指望百姓們都成為守法公民,那麼和平實現民主和法治就會遙遙無期了,構建的所謂和諧社會也只是一個岌岌可危的豆腐渣工程罷了。

最後,再次強烈呼籲立即釋放所有被關押村民、釋放郭飛熊先生和其他維權人士!

2005年10月18日於杭州(//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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