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陳常鵬編譯報導)10年前互聯網問世時被認為是可促進自由與民主的突破性技術,以其具有無遠弗界的觸角,定能破除專制政權對於言論自由與資訊傳播之箝制。可惜,這期望已被中共證明成一個廂情願之想法。然而,中共在發展與壓制之間亦面臨取捨。
9月25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和信息產業部聯合發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繼續勒緊原已嚴苛的規定。諸如色情、抨擊政府、獨立問題等經由論壇、部落格及簡訊傳播之所謂的「顛覆性」資訊均在禁止之列,意在窒息線上異議之傳播。
美國外交關係研議會(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研究中國問題的資深會員席格(Adam Segal)表示,中共政府愈來愈憂慮社會的穩定。不論是窮鄉農民團體或城市的知識份子,如果他們能自由地上線連接至外界資訊,對中共來說將是項威脅。他說:「這是中共的一個巨大的問題。他們一方面想推展資訊科技,以使中國成為一技術強權,增進國家之競爭力。同時,他們又想管制資訊,以維持其權力之絕對掌握。」
北京當局利用既有的色情資訊及垃圾郵件之篩檢過濾技術,組建了一道所謂的「中國防火長城(Great Firewall of China)」,硬生生地切斷人民與自由世界的聯繫。該技術讓中共當局得以阻擋掉特定網頁,並劫奪出現「民主」、「自由」等禁忌字眼的網頁連結;還可刪除如色情、國際新聞、搜尋引擎、部落格、西藏問題及法輪功等禁閱網站的連結。
據最近哈佛法律學院的博克曼互聯網與社會中心(Berkman Center for Internet & Society)的一份研究的結論,認為「中國的互聯網篩檢體制是全世界最精細的」。此外,中共還發展了自動檢查軟體,可刪除聊天室或佈告欄上的禁忌辭彙,或凍結用戶的電腦。
中共警政單位特成立了專責部門,負責檢查電腦網域,投入約3萬至5萬人力,全國各省市總計約有700多個網路警察站。在中國,經營網路服務的公司被要求須對其發刊或連結的所內容負責,業者步步為營。不像美國,網路服務之性質可等同於郵政服務單位。
不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許多網路高手也摸索出破解之道。例如:
*簡訊服務:以手機傳簡訊可有效地避開管控。
*變相密碼:駭客或專精網路的用戶以特殊的字眼代替關鍵字,如搜尋「elgoog」可導引至Google網頁。
*境外代理伺服器:用戶取得外界特製軟件後,可經經由海外多點散佈的代理伺服器連結至被查禁網址。
*部落格:大陸也趕上網路日誌潮流,如今已有超過600,000個部落格。最近有網路用戶推動「部落客認養計畫」–欲尋求一國際性伺服器作為據點,避開檢查控制。
長期以來,中共對網路的嚴控早已聲名狼籍。據BBC報導,2004年有47,000多家網吧遭查禁。據美國自由亞洲電台報導,大陸某談論廣東番禺區太石村民主運動的論壇網近期亦遭查禁。
最近頗富爭議性的事件是,Yahoo高層配合中共當局要求,交出其會員用戶、中國新聞工作者師濤的私人電子郵件記錄,而導致師氏被定罪,判十年徒刑。專欄作家鄭貽春因於2003、2004年間,先後在大紀元網站發表77篇批評中共政權的文章而因言致罪,遭判7年徒刑。
據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組織之估計,目前約有60人因互聯網有關的政治罪在服刑中。這一連串的動作均顯示,中共為馴服互聯網運用老式的蠻力勝過於採用新科技。
在中共政府的嚴控下,連匿名都有困難。大部份中國網民是在網吧上網,用電腦前使用者須登記身分證字號,網吧員工還須監視客人的上網情形。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的中國互聯網計畫主任蕭強(譯音,Xiao Qiang)說:「最佳的檢查制度是自我檢查。中共所依靠的是綿密的秘密警察體制,讓用戶自我檢查,以便管控住互聯網。」
中國現在約有1億互聯網用戶,僅次於美國的2億,據專家表示該人數在未來幾十年間可上升至7億5千萬人。
分析家指示,中共當局正面臨此魚與熊掌之兩難,必須在立志成為全球資訊科技之領導強權和維持對15億人民知識權的絕對控制二者間作決擇。若中共欲將媒體工業開放於國際競爭環境,則應摒棄慣用媒體作為宣傳與控制工具之手段。
無疆界記者組識之紐約代表道拉夏希(Tala Dowlatshahi)說:「如果中國想要成為全球線上市場的一個領導者,他就不能夠壓制自由資訊的流通。」她又說:「中國政府必須界定清楚規則。若想成為國際資訊市場的主要玩家,中國必須遵守某些應有的標準。」
資料來源:
“Q&A: China’s New Internet Restrictions,” New York Times, Sep. 29, 2005
“China Shuts Down Web Sites in Crackdown,” Associated Press, Oct. 4, 2005
MATTHEW FORNEY, “China’s Web Watchers,” TIME Asia Magazine, Oct. 10,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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