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三十日電)在台灣申報所得稅時,若有扶養親屬,可以申報扣除。不過,財政部強調,要確有扶養事實才能申報,否則,將遭剔除扶養扣除額與補稅。
台灣財政部指出,北市國稅局曾發現,有一納稅義務人任職於外商銀行,年所得高達400多萬元,而列報受他扶養親屬則有9人,其中2人為他的子女,但另外7人為他的兄弟的子女。
經過北市國稅局深入調查發現,納稅人的兄長同年度薪資所得及利息所得約100多萬元,並有房租收入10多萬元,納稅人的弟弟同年度薪資所得、股利所得及利息所得,則有約75萬元。因此,國稅局認為,這名納稅義務人列報受他撫養的7名非直系親屬,並不符合「確受其撫養」的規定,決剔除免稅額共51萬8000元(7萬4000×7人),並補稅20多萬元。
台灣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法規定扶養親屬扣除額的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善盡法定扶養義務,也是盡這項義務的納稅義務人應享的權利。而且,父母對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依民法規定,除非親生父母因為扶養子女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才可免除扶養義務,而由他人列報免稅額。
所以,在這個案子中,這名納稅義務人的兄弟年度均有相當所得,並非欠缺扶養能力,將子女轉由不具法定扶養義務的納稅人扶養,有違社會常情,納稅人不應利用這種管道逃避較高的累進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