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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管收規定 部分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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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大法官會議昨針對行政執行法中「拘提管收」規定,作出釋字第五八八號解釋,宣告部分條文違憲,應在半年內失效,此一解釋使管收要件更趨嚴格,將來欠稅或欠繳罰單的當事人,必須經法官審問後認為當事人有履行義務而不履行、有逃匿之虞或隱匿財產者,才會遭管收。

至於管收是否已對人身自由造成侵害,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對此,大官認為,行政執行法關於執行管收的規定,是在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行為,故認為管收並未違憲。

解釋文指出,目前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第四至六款規定,若當事人拒絕陳述、不報告其財產狀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均構成管收理由。拘提構成要件部分,依據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中第一及三、四、五款,只要有拒絕陳述等行為,就會遭拘提。

上述條項規定,均遭大法官認為違反比例原則,故宣告違憲。

此外,大法官認為,管收為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處分,屬憲法中所指的拘禁行為,依憲法第八條「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拘禁」的規定,當事人遭管收前應由法院審問。而現行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可同時裁定將當事人拘提、管收,大法官認為,在此情況下,當事人並未經審問即可能遭管收,已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精神,也屬違憲。

至於目前行政執行法中規定,法院對於管收的聲請,應在五日內為之的規定,因未對當事人即時審問,大法官認為這也有違憲法對人權保障的精神,故宣告違憲。

解釋文指出,上述違憲條文,應在六個月內失效。

此一聲請案,由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張國勳、高愈杰及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文衍正所聲請,他們審理拘提管收案件時,認為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有若干違憲之虞,故聲請大法官解釋。

關行政執行處宣示,提出財產清冊說明財產狀況,及一定時間內處分完成的財產,並作成「替代宣示的保證」;一旦被查出其宣示保證或財產清冊不實,欠稅人得處以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責,也將被禁止向銀行借錢等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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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共識 追究最重三年刑責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灣行政執行署長林雲虎昨天表示,尊重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將依據管收、拘提的部份條文違憲的釋憲案意旨儘快修法;林雲虎強調,修法的初步共識是參照德國法例,在一定的要件下,不僅追繳欠稅對象積欠的稅款,還一併追究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責。

林雲虎也提醒民眾,釋字五八八號解釋仍然認為,行政執行法中「有逃亡之虞」、「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的拘提理由,及「故意不履行義務」、「有逃亡之虞」、「就應供出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分者」等得管收要件合憲,且被指違憲的部份條文尚有六個月才失去效力,故各行政執行處仍會嚴格執法,民眾勿抱僥倖心理。

法務部表示,已責成法律司、行政執行署成立修法小組,近日將邀集專家、學者就違憲條文進行修法。

林雲虎表示,未來將增加執行人手、提升蒐證技巧,以為因應。

林雲處也指出,該署修法時將修訂為法官「必須訊問」當事人,在留置當事人的時限方面,擬比照刑訴法聲請羈押的規定,明訂「應立即裁定」,最長時間擬以不超過廿四小時為原則。

據指出,修法的時候,行政執行署擬參照德國法例,在行政執行法之外,同時採用民事訴訟法「明示宣告」制度以及「義務人名簿」規定,違反者得科以刑責。

其作法是,可要求欠稅人到相關行政執行處宣示,提出財產清冊說明財產狀況,及一定時間內處分完成的財產,並作成「替代宣示的保證」;一旦被查出其宣示保證或財產清冊不實,欠稅人得處以最重三年徒刑的刑責,也將被禁止向銀行借錢等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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