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4日訊】(亞洲週刊毛峰、王健民報導)福州市一起爆炸案審訊綿延三年,警方被指刑求,被告翻供,仍被判死刑。但判案關鍵的雷管持有人卻無罪,也不容許當庭對質,突顯中國司法制度未審先判、未判先決的結構性缺陷,違反程序正義及國際規範。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福州市中級法院最近在審理一起三年多前的爆炸案時,被指程序不正義,警方在辦案過程中刑訊逼供非法取證。被告當庭宣告﹕ 「正義的聲音是關不掉的。你法官的良知到哪裡去了,連說真話的勇氣都沒有,你還配當法官嗎﹖」五名被告當場翻供,大呼冤枉,指責法官不敢講真話。庭上控辯雙方各說各話。尤為蹊蹺的是,判案關鍵的雷管持有人近日卻被法庭另案處理,判為無罪,也不容許當庭對質。連場彼此矛盾的判決,突顯中國大陸現行司法制度的結構性問題,亦使爆炸案件顯得更加撲朔迷離和引人注目。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外戒備森嚴,法庭內後兩排坐滿的不是旁聽者而是防暴員警,有關福清「六二四紀委爆炸案」的一審判決比預定時間拖延了近一個小時才開庭。福州中級法院的判決書認定五名嫌犯有罪,主嫌陳科雲和吳昌龍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另三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和三年。
較早前,新華社福州分社記者許一鳴據陳科雲受刑求寫了內參《如此刑訊逼供怎能保證辦案準確》,送給了福建省有關領導,但無一人予以關注和理睬。
官方公布的案情顯示,二零零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天上午八時許,福州市轄下的福清市紀委信訪室門口發生了一起偽裝成郵包的爆炸案,紀委司機吳章雄「不慎觸動裝置」,當場被炸身亡。該案成為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大案,福清市公安局成立以局長林孜(後因涉黑社會案被判十六年徒刑)為首的專案組,不久就根據舉報將涉案主犯確定為受到紀委處分而「心中有氣」的福清市中福公司經理陳科雲。同年七月底,警方秘捕陳科雲公司司機吳昌龍,九月十三日拘捕了陳科雲,隨後又分別拘捕了吳昌龍原姐夫杜捷生和談敏華以及陳科雲妻子謝清(其兄謝建忠也被牽連,遭到拘捕和刑求)等人後,遂向海內外宣布該案偵破。
「破案」容易,審案難。經過三年多的「調查取證」和數次反覆之後,福州中院終於在有關負責人催辦下判定﹕「被告人陳科雲、吳昌龍均已構成爆炸罪。被告人杜捷生、談敏華非法買賣爆炸物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告人謝清向偵查機關故意作虛假證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情節嚴重。」
判決卻確認﹕「被告人陳科雲、吳昌龍實施爆炸犯罪的後果嚴重,本應依法嚴懲。但綜觀本案的事實和情節,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據一位旁聽宣判的福州司法官員對亞洲週刊說,宣判時,被告陳科雲大喊冤枉,認為「這是刑訊逼供造成的冤案」,要求傷情鑑定,卻被法官下令法警關閉面前的話筒。
宣判被告人吳昌龍的定罪依據時,吳同樣發出了「冤枉啊冤枉」的呼喊﹕「我所有的口供都是被刑訊逼供的呀,公安把我吊起來,五馬分屍地折磨我,我一邊耳朵現在還在流膿,也聽不見聲音。我強烈要求法醫鑑定我身上的傷痕。」結果吳被法警架出了法庭。被告吳昌龍的辯護律師馬義良為示抗議,也提前退庭。
律師馬義良對亞洲週刊說﹕「這是嚴重違背司法公正、法院獨立審判原則的不當判決。」他說,對於這樣一件人命關天的重大刑事爆炸和致人死亡案,《刑法》明確規定了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罰必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但這次判決對涉案主犯課以死刑的量「罪」依據竟然是「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
謝清的辯護人、福建法煒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洪楠也認為,本案八名辯護律師依法進行的調查結果均顯示,此案至今存在著明顯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不能成立的司法要件,也可以說完全是一個違反法律程序、踐踏中國法制尊嚴、濫捉無辜,又試圖用權力將錯就錯造成的罕見冤案。他指出﹕這突出表現在司法當局指控陳科雲、吳昌龍實施爆炸的基本事實鏈完全「斷裂」或稱「根本不存在」。
因為本案涉及用電雷管製造炸彈施爆,在三年前首次開庭時就因提供電雷管的被告人王小剛在逃,無法形成嚴密確鑿無疑的證據鏈。後來王小剛被抓捕歸案,律師提出再審時王小剛必須並案審理,並到庭質證是否向被告人提供了關鍵的電雷管以及是什麼型號的電雷管﹖王又是從哪裡獲取的以及與爆炸現場的雷管是否一致。但公訴方和法庭調查仍拒絕王小剛到庭和提出任何有關證言證詞證據。
就在福州中院對陳科雲、吳昌龍作出有罪判決後的第九天即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十日,福州中院悄悄地在福州看守所對被指控提供電雷管的關鍵被告王小剛作出了無罪釋放的判決。判決書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王小剛向杜捷生出售兩枚電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並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剛犯非法買賣爆炸物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對此林洪楠律師指出﹕「同一個案子,提供爆炸電雷管的被告被無罪釋放,事實上已揭示了對同案被告陳科雲、吳昌龍等五人卻作出有罪判決是多麼的荒謬。因為本案沒有王小剛提供的電雷管,又怎麼能製成觸發式炸彈﹖沒有炸彈又談何實施了爆炸犯罪﹖這等於是無源之水。」
林洪楠說﹕「現在,陳科雲、吳昌龍等五人已依法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省高院仍不能依據法律和事實,對蒙冤近四年的陳科雲、吳昌龍等所謂的罪犯作出公正和正義的判決,那不僅是福建司法的悲哀,也會讓中國法制蒙羞。」
但對於辯方的這些說法,公訴方卻不以為然,並以「充分的證據」證實陳科雲和吳昌龍就是這起爆炸案的作案人。有些官員甚至承認,儘管辦案程序可能有些「瑕疵」,但根據中國大陸「實體正義」的習慣做法,「他們犯案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接受法律的懲罰,不管有關證據是怎麼得到的」。福州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檢察官也告訴亞洲週刊,該案的證據、口供、現場遺留證物經過審查,可以互相吻合。
據當局介紹,警方在現場搜集的證物,「就達十三麻袋」,更由於該案是專門針對紀委的惡性案件,「全國影響很大」,因此整個偵查過程顯得異常複雜,有關的鑑定請了全國最權威的專家,比如爆炸現場提取的信件殘片筆跡鑑定,就請了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的陳明春教授。經過比對之後,認為與吳昌龍的筆跡一致。有關專家還包括瀋陽市公安局的高級工程師、公安部特邀刑偵專家常慶祿等,顯示了當局對案件的「負責和重視」。
福建有關官員還告訴亞洲週刊,比如該案主嫌吳昌龍,前前後後就作了十九份有罪招供,非常具體地介紹了作案前前後後的過程,包括獲取炸藥、雷管以及製作的過程。為證明被告有罪,控方共提出了三十五項證物和證據,另加主被告陳科雲和吳昌龍共十五項口供證詞作為支持。
而被認為最具「王牌」證據效應的,是警方對吳的一盤長達五十分鐘審問錄影帶,其中包括吳當場畫出有關爆炸物的線路裝置圖、帶領警方人員察看試爆現場、詳細告訴警方將爆炸物送到紀委傳達室現場的過程和心態,以及在審問過程中與警方人員有說有笑,說到最後還「哽咽」、「哭泣」的經過。
檢方表示,經過對吳昌龍供述中所畫爆炸裝置結構圖進行分析,認為根據該圖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爆炸裝置,「吳供述的製作爆炸裝置使用的物品種類與爆炸現場提取的爆炸裝置殘留物相符」,比如從爆炸現場提取的「不規則塊狀纖維絮片」,經技術鑑定報告證實與吳昌龍家提取的「中國郵政儲蓄」手提袋為同一種纖維。而從爆炸現場提取的金屬圓環,經過痕跡學檢驗報告證明,與吳昌龍駕駛的日產馬自達六二六型轎車前輪球龍頭的內卡簧屬同類物。
對上述證據和吳昌龍在錄影帶裡的供述,法庭予以接納,認為吳的供述,「不僅與現場提取的多件物證相互印證」,「而且供述中一些與本案並無直接關聯的細節也與事實相符」。
但「至為關鍵的是,吳昌龍所供述的製作並安放爆炸裝置的過程、使用的爆炸材料及有關輔助材料的特徵等特定、具體情況,除非行為人親力親為,否則其他人是不可能知曉的」。法院還認定,爆炸物提供者杜捷生和談敏華的供述「能相互印證」,也與吳昌龍的供述相印證。
對此,辯方律師認為錄影帶供述是吳昌龍被刑訊逼供和誘供的結果,是吳按照警方的要求、經過反覆修正表演出來的。事實上,吳昌龍和陳科雲等人後來都翻了供,「控訴」了他們被警方嚴刑拷打的經過。控方對此予以否認,認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公安有刑訊逼供」,而陳科雲手腕上的手銬傷疤,是因為陳有自殺傾向,「所以必須要把他銬起來」。
血寫日記留下證據
但原任福清中福公司經理的陳科雲在永泰縣看守所親筆寫的《血淚的控訴》,以他自零一年九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七日的經歷,證明曾被警方以非法監視居住名義,但本質上違法將其拘押於福清「怡靜園」。刑警大隊和戒毒所等處對他進行嚴刑逼供,先後捆綁、吊打、拷問長達十一個晝夜,造成其雙手手腕致殘,雙腿、腰、胸部和頭部多處嚴重受傷。
陳科雲親筆寫道﹕九月十三日至二十一日,在被黑布遮擋得嚴嚴實實的房間內,將他用手銬、腳鐐緊緊銬住,下跪、拳打腳踢,晝夜不停地輪番審訊。刑警人員邊打邊威脅說﹕「我們要用長時間關押你,把你折磨得生不能生,死不能死,到時候叫你說什麼就說什麼。」
當年的九月二十二日至二十七日,除拳打腳踢外,他還被用木棍、鐵棍、鞭子抽打,後又被用繩子捆綁雙手腕,吊在鐵窗上進行吊打,接著又將其雙手背在背後,手背向上,頭腳朝地,施以「金雞扒翅刑」,一班八小時,每班吊他兩次,三班輪流。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幾位刑警發現一直喊叫冤枉的他突然無聲,怕有生命危險,才急忙把整整吊掛了一整夜的他放下來,送到刑警辦公室以防萬一。
陳科雲說﹕「當時我一雙手腫得像麵包一樣,人一點都不能動,兩隻手腕全爛了,骨頭露出來,滿手是鮮血。」由於傷勢太重,從九月二十七日至十月二十七日,陳被停止用刑(養傷),但此後五天,陳科雲再度受到殘酷的刑訊逼供,先是被用「水刑」(用冷水沖腦袋)二晝夜,「我倒在地上,他們又強拉我起來,叫我跪在地上。由於不停地沖冷水,我已嚴重感冒發燒」,但他們還認為此刑偏輕,又變換另一種重刑「老虎凳」,他們「硬把我按在椅子上,用木棍將雙腿夾住,將椅子抬放在高處,腳向上,頭朝下,雙腿頓時被夾的劇烈疼痛像刀絞一樣」。刑警說,他就是要證據,不講就這樣天天用刑。我拼命哭叫著,我確實與案件毫無關係。但隨即遭到更重的「頭腳倒掛刑」,並又被用刑了三晝夜。陳科雲說,他正是在這種被折磨得半死不活、求生不能、神志不清的情況下,被刑警人員逼迫按警方意圖交代了「罪行」。
陳科雲的律師楊智敏說,當他在偵查階段首次會見被告人陳科雲時,看到陳傷情確實相當嚴重。在被刑訊逼供三個多月後,他和另一名律師林洪楠約見被告陳科雲時,陳累累傷痕仍清晰可見,特別是其雙手腕和腳部等處斜向走勢的傷痕,明顯表明係戴手銬、腳鐐被長期吊打所致。
楊和林兩位律師因此於零二年二月一日向福清市人民檢查院提送《提請司法傷情簽定、建議羈押省所申請書》,但遭到了漠視與拒絕。
福建中美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義良認為,福清爆炸案從偵查開始到起訴審判,各個階段都存在著嚴重的程序違法問題,可以說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違反程序正義的案例,「這就好比加減乘除運算程式規定先乘除後加減,違反了程序規定,其運算結果會是正確的嗎﹖」
作為吳昌龍的辯護律師,馬義良說,爆炸案發生後,公安偵查就背離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陷入了先入為主的「有罪推定」偵破怪圈。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不經傳喚、傳訊等法律程序就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吳昌龍進行「密捕」,羈押於當地「怡靜園」,手銬腳鐐加身,直至超過一百天後才被告知刑事拘留,非法羈押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程序違法,竟被掩蓋變成了「監視居住」,同樣隨後對涉嫌的陳科雲也以「監視居住」代替拘押。這是典型的只要破案,就可以不擇手段無程序辦案。
顯然,警方對嫌疑人進行刑訊逼供的事實,是當局無法否認的。既然刑求,嫌疑人的翻供也是必然的。福州有關檢察官告訴亞洲週刊,陳科雲、吳昌龍和杜捷生三人,是在檢方審查起訴時開始翻供的,「但談敏華還是承認的,只是在開庭時才開始翻供」。據了解,福州市檢察院是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對這起案件提起公訴,他們表示是「嚴格按偵查人員的主體身份、程序,嚴格按照訴訟法進行」。但消息人士稱,實際上從一開始,福州市檢察院就認為圍繞此案偵查中的問題疑點太多,難以立案,兩次將材料退回公安,要求補充偵查。
有關檢察官承認,由於案情複雜,檢察機構曾按照程序申請延期審理,「公安也申請延期,各方都在規定的時效把時間用完」,使得此案一拖再拖,拖了三年多,被辯方指責是超期拘押。但事實上,當時的福州市政法委書記宋立誠(現因涉保護黑勢力受賄被逮捕),曾以手中的權力干涉案件的處理,要求必須起訴並要宣判有罪。
如此「未審先判」,市檢察院也不敢抗命,但因缺乏直接證據,不得不將材料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但證據依然支離破碎。檢察院內部的《報送案件意見書》因此提出了此案犯罪嫌疑人陳科雲與吳昌龍密謀不能相互吻合、印證等五大事實不清問題。在法院按命令受理中,福州中院內部的《閱卷情況報告》,在該案主要事實和證據存在的問題中,對「陳科雲與吳昌龍密謀實施爆炸進行報復」、「爆炸裝置的製造問題」、「把爆炸裝置送進紀委大樓的問題」以及其他證據方面存在的七大問題提出質疑,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爆炸犯罪事實的難度甚大。
二零零四年一月五日,福建省高級法院為此案專門組織了寧德市、南平市、三明市三位經驗豐富的刑庭副庭長「悶頭閱卷」十天,一月十五日在省高院負責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劉炎主持下聽取對案件的看法。結果一人認為證據基本不足,其他二人認為證據根本不能成立。但福州中級法院卻有自己的判斷,五名被告都被宣判有罪。該院院長范仁善之前在傳達「上級指示精神」時,就透露了玄機,表示「領導已下定決心,一定要把這個案子拿下來」。福州市負責人也根據「辦成鐵案」的精神,再次調動公檢法對已審結的案子,重新「組織力量」進行取證認證,並要求「根據基本事實,基本證據」進行判決。一位參與審判的司法官員告訴亞洲週刊,此次中院判決中特意引用了「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說法,其實暗示這是無奈的「權力判決」,也為歷史存檔。
這位官員同時感慨地說,圍繞這次爆炸案實際上引發了一場「權與法」的交鋒,暴露了福建某些地方司法系統的黑幕,暴露了刑訊逼供的慘酷內情,也暴露了老百姓對司法已經逐漸失去信心,因為一切只能按定下的框框去查去辦。近年來,司法腐敗越來越嚴重,福州市先後二任的政法委書記、幾任公安局長乃至公檢法一百多名廳處級幹部接二連三地成為黑社會黑勢力的保護傘而貪瀆腐敗出事,從上到下有法不依,黑白不分,老百姓怎麼會有一個清明公正的政治與司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