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3日訊】(希望之聲電臺記者欣慧報導)1月19日,新加坡初級法庭再次審理了中央警署的警員控告法輪功修煉者的案件。這一事件是在發生了15個月之後才被警方起訴的。由於首次開庭時警方的證詞和報案記錄在人數,性別,穿著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出入,法庭不得不再次開庭。在本次庭辯中,辯方律師表示,用來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證據依然不可信,所以警方的訴狀是不成立的。
事情發生在2003年2月23日,7名法輪功修煉者在新加坡濱海藝術中心附近的公路橋下煉功和分發資料,中央警署的3位警員將部分展板和資料沒收,並將7人抄牌。事發後,警方表示不會控告這7名法輪功修煉者,2004年4月29日,事發15個月之後,兩名當事人黃柴華和程呂金突然被新加坡中央警署控上法庭,以無准證集會,以及持有和分發未經審查的有關法輪功的光碟的罪名提起起訴。黃女士和程女士都是有年幼孩子的家庭婦女,對於時隔一年多而被起訴,都感到很驚訝。
程呂金女士說:事發時警方表示不會控告我們,但是2004年4月29日,也就是大約15個月後突然收到警方寄給我的信,說要起訴我們。我當時很驚訝。
證人Seng Cheng Joo在法庭上表示,事發當天,因不確定法輪功活動在新加坡是否合法,才打電話報警。她承認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並沒有給她帶來騷擾。而當律師問她是否知道1996年新加坡法輪佛學會成立時,證人承認知道有這個組織。
警方另一證人,到場辦案的中央警署警官Eugene Wee Jun Teck認為法輪功學員的行為造成了騷擾,理由是「他們擋住了我的路,造成不方便。」當辯方律師問道:那麼每天在街上、地鐵或商店等場所,有人擋了你的路,你就定他們犯法了嗎?Eugene回答說:「要看情況而定。」他說:他們打坐、擺展板及發資料,就構成了犯罪。
由於在一審過程中,控方證人的證詞和報案記錄都有出入,同時不能證明所提交的證物就是事發當天的證物,因此本次開庭時,控方律師多請了3位證人,他們分別是參與記錄和保存證據的警方人員。由於證物在保存期間沒有封包,沒有明確的記錄、甚至沒有當值警員的簽名,因此這些證人也無法證明呈堂的證物就是事發當天所沒收的證物。
辯方律師當庭表示,根據刑事法,這些被用來證明當事人有罪的證據不可信時,這些證據就不能用來做為支持控狀的證據,換句話說,這個無准證集會的訴狀就不成立了。
據分析人士透露,2004年4月29日,新加坡內閣資政李光耀正在北京訪問,此時提出訴訟絕非偶然。在此之後,李光耀及現任總理李顯龍又分別在6月、10月、11月頻繁訪問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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