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21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一百五十五﹕我是於1997年8月持B1赴美﹐同年逾期未歸。去年6月在中國大陸的妻子因受宗教迫害﹐偷渡來美。並於加州同時申請政庇。由於移民官問話未通過﹐所以移民局貽d始了逐境程序。經過幾輪小庭後原本定於今年8月25日開大庭又被延遲為明年8月份開庭。為此妻子十分沮喪且與我提出離婚。(她是政庇主申請﹐我屬家屬陪申同時也有A號碼)。請問﹕如果我與妻子離婚﹐我能否享受她的政庇結果﹖我將處於什麼狀態﹖(是否屬遞解出境)我能與公民結婚嗎﹖處理此案子的程序怎麼辦﹖
解答﹕當你以家屬身份包括在你太太的I-539表中﹐你就將你自己交給移民局了。如果這時離婚﹐明年8月開大庭時﹐你太太的政治庇護批准了﹐你也不可能享受到派生受益人的待遇了。而且很可能移民局繼續你的逐境。如果你太太被法官逐境你也一塊兒被逐境。
你現在有兩條路﹐一條是自己獨立提出政治庇護﹐或停止逐境﹐聯合國反迫害等。只有政治庇護批了才能拿綠卡。但你可能因超過截止日期而不能申請政治庇護了。
另外就是同美國公民結婚﹐但你必須將逐境程序終止後才能調整身份。具體程序是先在移民中心申請I-130﹐並要求轉到當地移民局面試當地移民局批准I-130後﹐法官才可以安排調整身份的申請﹐I-485要在當地移民局申報﹐交申請費﹐但移民局不留申請文件﹐你再把申請文件交給法官﹐法庭﹐和移民局起訴律師。如果法官相信你的第二次婚姻是真實的﹐就會批准I-485。否則就會下達逐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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