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8日訊】關於“社會形態”的問題,我以前已經寫過兩篇論文——《對人類社會形態的重新分析——帶全國人民走出“共産主義、社會主義”誤區》和《吳中英理論之一——我的社會(國家)形態分析理論》。思想和理論是隨著時間的前進而不斷改變、發展和進步的,現在,我對“社會形態”的問題又有了新的想法,所以,把它共用出來,以供大家參評。其他或我以前關於社會形態的思想理論在這裏我就不再講述了,我就主要講一下我現在的想法和理論。
首先,我們必須要知道“社會形態”的含義及一種確立(確定)的某某“社會形態”的本質。要知道“社會形態”的含義,就先要知道“形態”的含義。“形態”,就是指事物的狀態或事物的表現形式。那麽,“社會形態”,當然也就是指(一個)“社會的狀態或表現形式”了。所以,新華詞典上,把“社會形態”定義爲:“指一定歷史發展階段上以一定的社會關係總和爲基礎的特徵的社會”。那就是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明白:“社會”是“社會”,“社會形態”是“社會形態”,“社會”與“社會形態”是不同的。只有明白了“社會”與“社會形態”的區別——這一點,我們才能夠明白“社會形態只是對(一種)社會的說明” ——這一觀點。這就像我們必須要明白萬事萬物本身的運行狀態、規律等與我們對它的思想理論論述的區別一樣,我們的思想理論只是對事物的運行狀態、規律等的說明(而不是事物運行的狀態、規律等的本身)。這也就是真理的“二重性”的問題。當然,我們一般在思考或論述的時候,可以把這一點區別忽略,但是,我們還是必須要明白這種區別。否則,就會像共產黨的理論一樣,誤入歧途,把自己的思想理論認爲是“真理”、“客觀”,用自己的主觀意識去確立“社會形態”,又把一種社會形態等同於一個社會,結果是混淆不堪、漏洞百出,造成了中國顧步自封、愚昧落後的局面。既然“社會形態”只是對“社會”的一種“說明”,那麽,一種確立的某某“社會形態”的本質,也就是對某種社會的狀態、性質或特徵的“說明”了。所以,“××社會”(××主義社會),就是指具有某種狀態、性質或特徵的社會。但是,這種“狀態”、“性質”或“特徵”,必須要“在這個社會中起到非常重要、非常巨大的作用,甚至是成爲了有關這方面的意識、權力、利益和行爲等的主體”。因此,只要一種“狀態”、“性質”或“特徵”滿足了以上那個條件,那麽,我們就可以用這種“狀態”、“性質”或“特徵”把這個社會確立爲“××社會”(××主義社會)。“個人主義社會”、“宗教主義社會”、“拜金主義社會”、“罪權主義社會”、“正權主義社會”、“共産主義社會”、“社會主義社會”、“公本主義社會”、“原始社會”、“封建社會”、“公本社會”、“資本社會”等等,這些也就可以確立了。從這裏我們就可以看出,“社會形態”其實是豐紛複雜的,那麽,我們就可以把它們分爲兩種:一種是基本的“社會形態”;另一種是非基本的“社會形態”。基本社會形態的確立是要從社會的主體生産方式、社會(國家)的主體制度和社會(國家)的主體意識形態這三方面去區分的。先看“社會生産方式”。區分社會生産方式一般是按照“生產關係”而定的。生產關係,是指主要生産因素佔有者之間的關係,一般就是指靜態生産資料佔有者與人身勞動佔有者(資産者與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因此,生産關係可分爲兩種:同一、佔有、租賃和雇傭。“同一”,就是資産者與勞動者是“同一”的;“佔有”,一般就是資産者對勞動者的人身的“佔有”(侵佔)。後兩者就很容易理解了。由此,社會生産方式就可以分爲五種:原始共産式的生産方式、奴隸式的生産方式、封建式的生産方式、公本式的生産方式(現代共産式的生産方式)和資本式的生産方式。根據社會生産方式的區分,我們就已經可以確立人類社會開始至今後的一段時間,可以劃分出五種基本的社會形態: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公本社會和資本社會。原始社會的“社會主體生産方式”就是原始共産式的生産方式;“社會的主體制度”就是軍事部落、民主共議、個人權威等;“社會的主體意識形態”就是原始的思想意識。奴隸社會的“社會主體生産方式”就是奴隸式的生産方式;“社會(國家) 主體制度”就是以政治上的專制集權制爲主體的各種制度;“社會(國家)的主體意識形態”就是以奴隸主義、暴力壓迫、禁錮爲主體的意識形態。同理,封建社會的第一個是封建式的生産方式;第二個是專制集權制;第三個是封建主義、專制主義、罪權主義及封建禮教、封建道德、封建法律意識等爲主體的意識形態。公本社會的第一個是公本式的生産方式(現代共産式的生産方式);第二個也是專制集權制(是爲“党權專制”和黨團集權制);第三個是以党權專制主義、罪權主義、公本主義、馬克思主義、階級鬥爭、革命、公權至上、公法人至上等爲主體的意識形態。資本社會的第一個是資本式的生産方式;第二個是民主共和制和“法治”;第三個是以資本主義、民主主義、法治等爲主體的意識形態。
我們可以看出,基本社會形態的三方面內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社會(國家)的主體制度。而決定社會(國家)的主體制度的就是“國家政權”,所以,一種社會形態的解除,一般就以國家政權的變更爲標誌。
我們必須還要注意,這五種基本的社會形態基本上是逐漸的發展和進步的,但是,這與它們的出現時間並沒有絕對的聯繫。也就是說,並不是出現在後面的社會形態就一定比出現在前面的社會形態要“落後”。要不然就沒有“復辟”的概念了。並且,這裏還存在著一個“跨越”的問題,有些國家或地區沒有經過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就由原始社會到了公本社會或資本社會;也有些國家或地區沒有經過公本社會,就由封建社會到了資本社會。
關於“社會主體生産方式”,我們要理解,爲什麽是“主體”的生産方式。因爲如在封建社會中存在著一些奴隸式的生産方式,在資本社會中存在著一些共産式的生産方式(幾個人共同佔有、共同生産),但是,這些都沒有成爲整個社會的生産方式和經濟的“主體”。
還有一點,就是關於戰爭時期的基本社會形態。五種基本社會形態都是用和平時期的社會狀態、性質、特徵去確立的。而對於戰爭時期的基本社會形態,則一般是歸爲前一種的基本社會形態。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那就是“過渡時期”了。
下面,我就用五大基本社會形態的理論來劃分中國社會各階段的社會形態。原始社會到封建社會這一段基本上是按以前的那種分法,我就不講了。我主要所講的,就是封建社會末期到現在的這段時期的社會形態。首先,就是清朝滅亡後,軍閥們、孫中山、蔣介石等的這段時期的社會形態,我們自然也可以從“社會主體生産方式”、“社會(國家)的各種制度”和“社會(國家)的主體意識形態”這三方面去分析它的形態。對於生産方式而言,它是封建式的生産方式和資本式的生産方式都存在的;對於社會(國家)制度而言,它是以“軍主專制”、“黨團專制”、集權制爲主體的;對於社會意識形態,那就更複雜了,既有中國的封建思想意識,又有西方的思想,還有馬克思主義的思想。總而言之,它既不滿足“封建社會”的性質特徵,也不滿足“資本社會”的性質特徵。所以,它既不是“封建社會”,也不是“資本社會”,可以說是一個“過渡時期”。其次,就是中共建國後到“文革”結束的這段時期的社會形態,我們可以看出,它是完全滿足“公本社會”的性質特徵的,所以,它是“公本社會”。再次,就是“文革”後至今的這段時期的社會形態。這段時期也是一個“過渡時期”,它也不屬於“五種基本社會形態”之列,我們也可以從前面所講的三方面去分析它的形態。對於生産方式而言,它已經是以“資本式的生産方式”爲主體了(“現代共産式的生産方式”已經結束了);對於社會(國家)制度而言,它是以共產黨的“党權專制”、黨團集權制爲主體的制度;對於社會主體意識,則是國家意識形態(官方意識形態)與社會意識形態的“分離”,也就是党權專制主義、馬克思主義、公本主義等再加上資本主義、自私主義等這些的“混合矛盾體”。從這三方面我們就可以看出,中國現在是處於“過渡階段”的性質,但是,這個“過渡階段”並不是像共產黨所說的那樣,是在向“共産主義社會”——“過渡”,而是在結束了“公本社會”後,向“資本社會”過渡。誰也不可否認——這是一種進步!
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出:嚴重阻礙這種發展、進步的主要有兩方面,一方面是社會(國家)的意識形態、思想理論上的馬克思主義和共產黨的錯誤,另一方面就是共產黨的“党權專制”、集權制的政治制度的阻礙。這兩者都是我們必須要消除和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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