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十四日電)為防止大股東利用公司海外籌資時機套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今天表示,證券商公會的自律規範已針對承銷商承攬海外轉換公司債案件設下門檻,規定金額超過2000萬美元才可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惟若有外幣需求或合理原因,未逾2000萬美元仍可放行。
證期局強調,以往有些金額較低的海外轉換債案件 ,經證實為公司與大股東勾結,刻意將轉換價訂在市價 之下,讓大股東認購轉換套利,罔顧一般股東權益,因 此才會訂定發行海外公司債的門檻,並在今年實施。
證期局指出,3月1日前中華民國證券商公會將公佈 金額2000萬美元以下發行海外可轉債的標準,即金額在 2000萬美元以下,若要發行海外可轉債除有外幣需求, 必須具備有合理的原因才可發行,所謂「合理」的範圍 將會明確訂定,讓外界知道在何種情況下,籌資金額在 2000萬美元以下仍可發行海外轉換債。
證期局主管表示,發行海外轉換債一般合理的狀況 ,不外乎以高利率、高轉換價發行,讓投資人認購轉換 債賺取較高利息;或者以低利率、低轉換價發行,讓投 資者賺取價差、資本利得。
依現行規定,海外轉換債的承銷商必須出具承諾書 ,聲明公司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有無公司大股東、關係 人等特定人認購,且在轉換價格訂價日前就必須交代清 楚;證期局主管認為,若轉換價高於市價,大股東仍願 意認購,就讓他去認,至少高於市價的金額部分是貢獻 給公司,對現有的股東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