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3日訊】前期﹐中國全國人大開始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準備以此取代現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用嚴肅嚴謹正規的法律淘汰行政法規﹐將政權的權力規制于剛性的法律框架內﹐是法治社會的重要表征之一﹐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筆者對此深表認同和欣慰。
據報導﹐該法律草案很有特點﹐與現有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相比﹐增添了十多種受罰行為﹐其中包括“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
近些年來﹐官商勾結﹑貪贓枉法之風愈演愈烈﹐中華大地遍布冤獄。由於官官相護﹐全國各地許多民眾的問題無法通過司法行政與上訪等正常渠道得到解決﹐於是他們不得不採取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等方法﹐以期引起有關部門與領導的注意和重視﹐達到上級領導關注干預﹑最終解決問題的目的。
必須承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等方法並不是爭取解決問題的理想辦法。但是對廣大普通民眾而言﹐存在着更好的方法嗎﹖可以這麼說﹐但凡還有另一條路﹐民眾就不會出此下策。他們是真正無計可施﹐迫于無奈呀﹗
政權對此深懷懮慮﹐擔心群情激憤的民眾的集聚引發大規模民變﹔警方作為治安部門﹐擔負着直接的責任﹐對此更是不勝其煩﹑深感頭痛。但是無論怎樣﹐指望利用修訂法律的方法杜絕此類事件﹐卻不啻于緣木求魚﹐而且有違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是正義的聲音﹐只為維護正義而設﹔法律不應當是政治權力的俾女﹐不應該因為執政的便利而任意創設。毫無疑問﹐《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中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的處罰條款有着強烈的現實針對性﹐正是為着政權的執政便利而專設的﹔任何法律都必須在維護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富有成效地調整公民之間或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如無此擔當﹐便不是真正的法律﹐就應該廢止。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不僅無視廣大民眾的怨屈﹐反而壓制民眾維護自身權益的努力﹐請問公理何在﹖正義何在﹖這樣的法律是偽法律﹐理當胎死腹中。
靜坐﹑聚集﹑拒不離開三類事件所以發生﹐是因為民眾通過正常渠道無法解決自己面臨的困難﹔類似事件的大量出現﹐表明現行體制和制度安排存在很大的問題。只有搞清楚這些事件大面積發生和無法順利解決的原因﹐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和累計。給靜坐﹑聚集﹑拒不離開三類事件扣上違法犯罪的大帽子﹐雖然能夠暫時將類似事件從市面上清除﹐但這些矛盾並沒有解決﹐而且每時每刻還在產生新的矛盾﹐越聚越多﹐最終必然達到臨界點﹐不可避免地爆發大規模的社會衝突。近一段時間發生于四川漢源和重慶萬洲的民眾暴動就是最佳的明證。
法律與制度很重要的一個社會功能就是舒解民怨與民憤﹐好比高壓鍋的減壓閥。但《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不僅沒有為社會提供制度化的化解矛盾之道﹐反而堵死了已有的﹑儘管效率不彰的解決渠道。它沒有揚湯止沸﹐更沒有釜底抽薪﹐而是火上加油。這項法律草案不僅不會如擬訂者所願﹐達到維護政權的目的﹐相反一定將積極促使政權向着覆滅的方向狂奔。如果進行愚蠢法律的評選﹐相信沒有能出其右者。
需要強調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明文規定﹐公民有遊行示威的自由。靜坐﹑聚集﹑拒不離開是示威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公民權利﹐任何人任何權力機關都無權剝奪。《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賦予警方驅散乃至拘留行使憲法權利的民眾的權力﹐明顯違反了憲法。
有違憲法的法律草案所以能夠堂而皇之地出臺﹐在於政權分不清也許是故意混淆法治與法制的區別。今天的中國﹐只要通過一定的程序﹐就可以批量製造法律﹐就能夠任意為政權授權或剝奪公民的權利﹔而真正的法治只是對自然存在的權利的認可﹐既無創設更沒有剝奪。政府的權力源于憲法﹐為其具體授權的法律絕不允許與憲法相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正式出臺時﹐草案中的錯誤將得到糾正。儘管希望渺茫﹐但還是讓我們滿懷良好的願望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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