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2日訊】2004年第1期《人權》雙月刊發表了中國人權研究會副會長楊正泉寫的毫無“學術”味的《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階段——學習黨的十六大精神的體會》。楊氏根據中共十六大報告寫有“尊重和保障人權”字樣﹐聞風而動﹐極盡溜須拍馬之能事﹐胡說什麼﹕“十六大文件中有着非常豐富的人權內容和人權理念﹐‘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把我國人權事業的發展推向一個新的階段。”這篇在一串又臭又長的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指導下﹐信口齜黃炮製出的假﹑大﹑空學習體會﹐其實只有兩個字﹕吃人﹗
一個人權組織負責人和人權雜誌﹐竟然發表此類學習體會﹐活脫一副篾片嘴臉。虧得周覺會長去年12月奉命週游歐盟列國時﹐還好意思到處招搖撞騙﹐自稱該會是“中國最有影響的非政府人權組織”。
什麼是普遍人權﹖
顧名思義﹐人權是人的權利。
美國學者唐納利在《普遍人權的理論與實踐》中說﹕“人權是一個人只要是人就具有的權利﹐那麼﹐它們就為全體人類‘普遍地’擁有。”人權是每個人基於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存在理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因而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對人權的認識和保護是歷史地產生的﹐不同時期和地區﹑民族國家對人權的認識和保護水平會有所不同﹐各具特色。但是﹐人權的普遍性和共同性﹐決定了人類社會有着對人權的普遍和共同的認識和保護訴求。只要將一個人作為人看待﹐就應當承認他或她平等地擁有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即便在前政治社會的自然狀態下﹐每個人也平等地擁有這些權利。人們讓渡自己的部份自由組成政治社會並制定法律﹐乃是為了結束自然狀態下的無序﹑不方便和不安全﹐通過國家與社會更好地保護每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
《獨立宣言》以一種博大的理想宣佈﹕“所有的人生來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以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美利堅合眾國奠定了立國之本。盡管當時還存在奴隸制﹐南北戰爭之後直到二十世紀中葉還存在種族歧視﹐該宣言所蘊涵的人權理念和憲政制序﹐為美國社會對人權的認識和保護提供了美好的發展前景﹕所有的人不分年齡﹑性別﹑出生﹑膚色﹑血緣﹑出身和財產狀況﹐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禁止任何州“非經正當法律程序而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亦不得在其管轄範圍內否定對任何人的平等保護。”所以﹐在普萊西訴弗格森案件(Plessy v. Ferguson﹐163U.S.537〔1896〕)中﹐前奴隸主出身的哈蘭(Harlan)大法官能夠獨樹一幟﹐反對認可路易斯安那州的種族主義立法。對最高法院判決發表異議時﹐他激動地說﹕
在憲法的觀念裡﹐在法律的眼中﹐在這個國家不存在高高在上﹑頤指氣使的統治階級﹐這裡也不存在等級制。我們的聯邦憲法是色盲(color-blinded)﹐它不知道也不會容忍公民中的階級分化﹐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藉藉無名者和聲名顯赫者地位平等。在涉及由我國憲法保證公民權的問題上﹐法律考慮的是人本身﹐並不考慮他的個人境況和族裔歸屬。
在屠宰場案件(Slaughter-House Cases﹐16Wallace36〔1873〕)中﹐大法官菲爾德(Field)和布拉德利(Bradley)對最高法院判決的反對意見﹐代表了美國憲法未來發展的方向。布拉德利在發表異議時﹐一往情深地說﹕
要補救的不只是奴隸制及其附帶事件與後果﹐要補救的還有州對聯邦政府的桀驁不馴﹑缺少忠心﹐在許多州裡﹐這一直是一個長期困擾聯邦政府的問題。要補救的還有對言論自由和討論自由的不容忍﹐這常常導致人身和財產得不到保障﹐導致不公正的立法。第十四修正案就體現了彼時彼境下聯邦政府的呼聲﹐在其中﹐美國公民身份是安全的護符。依據它﹐每個美國公民都能自豪地站在美國的每一寸土地上﹐充份享有屬於每個自由人的特權和豁免權﹐無須擔心它們會遭受暴力或干涉。
人權的普遍性和共同性不僅體現在英國憲政史上《大憲章》﹑《權利請願書》﹑《人身保護法》﹐美國獨立戰爭中《獨立宣言》﹑《權利法案》和法國大革命時期《人和公民的權利宣言》等國別憲法性文件所蘊涵的普世價值中﹐隨着資本主義全球化和全球經濟一體化拓展﹐人權也得到各國政府和人民的普遍和共同承認﹐體現在聯合國《人權宣言》﹑《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調整國際關係的國際法文件中。文明的進步﹐使得人權保護日益成為各國的理想目標和現實選擇﹐即便是威權﹑極權政府及其領導人﹐口頭上也不得不高標人權理想。
“三個代表”是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絆腳石
楊氏按照官方慣伎顛倒黑白地說﹕“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和建設事業﹐從一開始就是為爭取國家的獨立和中國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而奮鬥。”套用官方語言兜售其並不新鮮的中國人權事業發展三段論﹕一是在新中國成立以前﹐黨領導全國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開始了中國人權事業發展的新紀元﹔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起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制度﹐中國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有了根本政治保證和基本物質保證﹔三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是中國人權進步最快的時期。“縱觀人權事業的三個發展階段﹐中國人權狀況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中共從一開始就是盜用人民的名義打天下坐江山﹐對人民實行暴力革命和暴力專政﹐不僅剝奪了國人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財產權利﹐也剝奪了國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從此﹐中國人民被迫走上一條通向奴役的道路﹐人權狀況慘不忍睹。中共及其領導的武裝力量在抗戰和內戰期間的不同表現﹐建政後即進行不顧人民死活的韓戰﹑濫殺無辜的鎮反﹑強盜式的社會主義改造﹐接着是反右﹑大躍進﹑大飢荒﹐再接着是連自己也承認“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都是明證。“罄南山之竹﹐難書毛澤東彌天罪孽﹔決東海之波﹐難洗共和國遍地淫污。”紅太陽照耀下的毛澤東時代﹐是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面對毛澤東身後經濟蕭條﹑政治混亂﹑文化凋零的爛攤子﹐面對人民爭取自由﹑民主權利的強大壓力﹐以鄧小平為代表的新一代中共領導人﹐未能痛定思痛﹐悔過自新﹐順時﹑順勢而動﹐以自由﹑民主﹑法治﹑人權為目標﹐實行憲政改革和全面開放﹐建設現代文明國家和開放社會﹐而是以維護一黨專制為目標﹐以漸進為借口﹐抱殘守缺﹐結黨營私﹐在通過讓步政策穩定局勢後﹐根據“掌勺者獨佔大國飯”的寡頭主義需要﹐野蠻剝奪國人包括參與權在內的各項權利﹐迅即將改革引入弊端叢生﹑危機四伏的權力市場化和權貴私有化道路。“月兒彎彎照九州﹐幾家歡樂幾家愁。”這句舊歌謠﹐是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家機會主義的“不管白貓黑貓﹐逮着耗子就是好貓”選擇的生動寫照。在楊氏看來“是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最快﹑人民得到實惠最多的時期”﹐也是貧富兩極分化最嚴重﹑社會道德淪喪和貪污腐敗制度化的時期﹐而不是什麼“人權進步最快的時期”。不再以令人毛骨悚然的階級鬥爭為綱的“新時期”﹐從未放松令人不寒而慄的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從鎮壓西單民主牆開始﹐清除精神污染﹑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六四大屠殺﹑圍剿法輪功……中國人權狀況每況愈下。
霍姆斯大法官在針對洛克納訴紐約州案的反對意見中說﹕“憲法是為具有根本不同觀點的人制定的。”這句話充份體現了美國憲法的精神﹐說明瞭合眾國憲法是具有不同思想﹑信仰和觀點的全體人民結成國家與社會的共同綱領﹐不僅限於對異見的寬容﹑對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尊重和保護。所以﹐無法想像他們竟然會在憲法中規定某種主義﹑思想和理論是全體人民的指導思想﹐哪怕是所謂正確﹑唯一正確﹑絕對正確的主義﹑思想和理論。相反﹐他們制定了權利法案﹐才使聯邦憲法得以獲得各主權州的批准通過﹐創建了美利堅合眾國。聯邦最高法院對西弗吉尼亞教育委員會訴巴內特(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 319 U.S. 624〔1943〕)案的判決及其法律推理所體現的憲法精神和權利保護意識﹐對於長期生活在有憲法而無憲政國度的我們﹐頗有教益。1942年1月9日﹐西弗吉尼亞教育委員會根據該州法規通過一項規定﹕公立學校的所有老師和學生“都要參加向國旗敬禮的儀式”﹐以便培養美國主義的理念和對國家的忠誠﹐“如果有人拒不參加﹐那就表明他不願服從﹐他就要因此而受到相應的懲罰。”包括開除出校﹔受到起訴﹔父母和監護人也有可能受到起訴﹔如被判定有罪﹐就被判處不超過50美元的罰金和30天以內的拘役。被上訴人是耶和華目擊者教派的信徒﹐他們認為向國旗敬禮等同于崇拜偶像﹐有違該派教義﹐因而拒絕強制性向國旗敬禮﹐要求法院發佈禁令﹐阻止這些有違該派信仰的法律和決議的執行。1940年﹐最高法院曾在Minersville District Court v. Gobitis, 310 U.S. 586案中判決支持學校在向國旗敬禮方面的要求。弗蘭克福特大法官在判決中認為﹕“國家統一是國家安全的基石﹐而向國旗敬禮象征並加強了這種國家統一。”當時﹐只有斯通大法官表示反對﹐認為這種規定侵犯了權利法案所保護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1943年﹐最高法院在Barnette案中以6:3的比例徹底推翻了Gobitis案的判決。杰克遜大法官在這宗涉及權利法案的案件判決書中﹐以斯通在Gobitis案中的反對意見為基礎﹐對弗蘭克福特的司法克制觀念提出挑戰。獨立的司法為遭到公共權力侵犯的人權提供了有效救濟﹐同時也捍衛了憲法的尊嚴。他在判決中認為﹕
權利法案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得某些問題免受政治爭論變化無常的影響﹐把這些問題置于大多數人和政府官員的能力範圍之外﹐把它們確立為法院適用的法律原則。人的生命﹑自由﹑財產權利﹐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集會自由的權利和其他的基本權利並不訴諸于投票。它們不取決于任何投票的結果。
如果說在我們的憲法星座中有什麼恆星的話﹐那就是任何官員﹐不論職位高低﹐都不能規定在政治中﹑在國家主義中﹑在宗教中或者在其他發表意見的事務中什麼是正統的﹐也不能強迫公民通過言辭或行動來坦白自己的忠誠……我們認為地方政府強迫向國旗致敬和宣誓的行為超越了對它們權力的憲法限制﹐侵犯了智識和精神的領地﹐聯邦憲法修正案的目的就是保護它們免受任何的官方控制。
本院在Minersville District Court v. Gobitis案的判決﹐以及在它之前並預示了該判決的那些全體一致的判決都被推翻﹐禁止西弗吉尼亞法規的實施的判決得以維持。
中共當局視憲法如妾婦﹐把它當做之壓迫性工具和野蠻政治遮羞布﹐根據自己的需要任意宰割。將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寫入憲法﹐已經是公然對抗現代文明準則﹐剝奪思想﹑信仰和言論自由。十六大一面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一面“確定了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黨的指導思想。”雙雙強行入憲﹐往好裡說是玩政治平衡把戲﹐往壞裡說是強權對人權的強姦。中共的人權理念與實踐和普遍人權理念與實踐形同水火﹐又長又臭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成了束縛“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裹尸布。鄧小平理論和所謂“三個代表”思想是對極權主義的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寡頭主義修正﹐都屬於波普爾和哈耶克所說的唯理主義社會工程論和建構論思想﹐骨子裡是一坵之貉﹐是阻礙人權事業發展的絆腳石。
中共當局凌駕于國家和憲法之上﹐將四項基本原則寫入憲法﹐是對憲法精神和人民主權的粗暴踐踏。倘若真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就應當實行憲政﹐像Gobitis案的判決那樣﹐四項基本原則必須“都被推翻”。
全面建設小康與協調發展人權無涉
暴力革命和暴力專政宗旨﹑國家政權的寄生性和壓迫性﹐決定了中共視人權如草芥﹐乃至寇仇。楊氏所謂﹕“我國人權事業的建設與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彼此融合﹑協調發展的一致性。”是自欺欺人的神話。當年的大躍進與大飢荒倒是充份體現了這種“彼此融合﹑協調發展的一致性。”“全面建設小康”亦是釣鉤﹐與協調發展人權無涉。
小康社會構想並非鄧小平原創﹐早在幾千年前﹐先秦儒家就有生動描繪。儘管民本思想並非民主思想﹐考慮到同一軸心時期僅存在古希臘的民主思想與實踐問題多多﹐憲政民主思想與實踐是現代西方文明的產兒﹐在禮崩樂壞﹑戰亂頻仍﹑民不聊生的春秋戰國時期﹐老祖宗的浪漫構想極富人情味﹐經過現代轉換也許會成為促進我國人權事業發展的一種精神資源。1979年﹐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宣告失敗﹐西方世界早已證明瞭人權事業的建設與憲政民主“彼此融合﹑協調發展的一致性”﹐鄧小平竟然逆洶湧澎湃的自由化大潮而動﹐拋出“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建設小康社會構想﹐像老巫婆那樣掐指算定“三步走的發展戰略”﹐試圖用殘缺不全的現代化畫餅欺騙國人﹐抗拒憲政轉型﹐挽救一黨專制。直到後極權時代的今天﹐中共新一代領導所標榜的“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係”﹐仍未跳出自上而下的牧民老框框﹐不能解決權力合法性問題﹐無助于“尊重和保障人權”。
面對殘酷現實﹐楊氏發了一通黨八股高論﹕“西方人權觀重視政治權利而輕視經濟和文化權利……中國人權觀是以生存權和發展權為首要人權的全麵人權觀﹐公民不僅充份享有物質生活的經濟權利﹐而且充份享有政治﹑文化和社會權利。”毋庸諱言﹐在西方的政治哲學﹑人權思想和社會實踐中﹐確實存在洛克式的自由和盧梭式的平等之間的持久張力。自由主義者出於對集權政府和民粹暴力侵犯﹑乃至全面剝奪個人自由的警惕﹐往往從個人主義立場出發﹐反對福利國家和政府干預。洪堡通過對法國大革命的觀察﹐發現國家與革命對人的終極目標漠不關心﹐強調個人作為人本身的中心地位﹐反對把人變成國家的機器。在《論國家的作用》中認為﹕國家主要的任務是關心公民“負面的福利”﹐即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侵犯﹔而非關心公民“正面的福利”﹐尤其是物質福利﹔理想國家是自由主義的“守夜人的國家”。目睹兩次世界大戰﹑社會主義蘇聯和國家社會主義德國等極權國家崛起的哈耶克﹐更加強調捍衛個人自由和限制政府權力﹐認為“首惡乃是無限政府”﹐反對形形色色的理性建構論和專斷意志的強制﹐尤其是社會主義“致命的自負”。西方世界不僅存在英美自由主義和歐陸社會民主主義之間的區別﹐即在英國和美國﹐也存在斯密“看不見的手”所主導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主義“看得見的手”所主導的國家干預之間的區別﹐包括撒切爾主義﹑裡根革命對國家干預的糾偏。所謂此一時彼一時也。同為哈佛大學教授的政治哲學家諾齊克和羅爾斯兩種正義論之間的鴻溝﹐絕不像某些鸚鵡學舌的中國學者所希望的那樣不可逾越。分歧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解。帶有社會民主主義色彩的羅爾斯亦以個人自由優先為“第一正義原則”﹐分歧僅僅是兼顧平等的“差別原則”。其實﹐正是這種持久張力為包括人權事業在內的西方文明發展提供了持久動力。美國曆史上曾經存在諸如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勞工權利之類的人權問題﹐今天也難免存在各種人權問題﹐但是﹐憲政制序為不同觀點﹑利益的博弈提供了廣闊的自由空間﹐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中國的情況正好相反。即便不考慮自由主義者對國家干預會侵犯個人自由的擔懮﹐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通常也被視為昂貴的人權﹐要尊重和保護此類肯定性的或曰正面的﹑積極的自由權利﹐國家需要具備相應的物質條件﹐是個發展的﹑漸進的概念。公民和政治權利則不然﹐要尊重和保護此類否定性的或曰負面的﹑消極的自由權利﹐國家並不一定需要勞民傷財﹑積極地去做什麼﹐只要有誠意﹐不去干涉﹑不去拘捕就可以了。和那些威權國家沆瀣一氣﹐捨近求遠﹑先難後易﹐讓國人望梅止渴﹐只能說明當局缺乏誠意。
共產主義運動本來就是反對人權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說得很明白﹕“至於談到權利﹐我們和其他許多人都曾強調指出了共產主義對政治權利﹑私人權利以及權利的最一般的形式即人權所採取的反對立場。”恩格斯在給倍倍爾的一封信中“很好地闡明瞭”(列寧語)社會主義國家的猙獰面目﹕“無產階級之所以需要國家﹐並不是為了自由﹐而是為了鎮壓自己的敵人﹐一到有可能談自由的時候﹐國家就不存在了。”“不可避免”時承認資產階級“權利”(舊譯“法權”)﹐是過渡時期的權宜之計。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赤裸裸地說﹕“無產階級專政﹐即被壓迫者先鋒隊組織成為統治階級來鎮壓壓迫者﹐不能簡單地只是擴大民主……凡是實行鎮壓和使用暴力的地方﹐也就沒有自由﹐沒有民主……這就是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條件下形態改變了的民主。”至於說社會主義國家還需要“資產階級權利”即人權原則來規範社會﹕“如果不願陷入空想主義﹐那就不能認為﹐在推翻資本主義之後﹐人們立即就能學會不需要任何權利準則而為社會勞動﹐況且資本主義的廢除不能立即為這種變更創造經濟前提。”明明告知是過了河就拆橋的緩兵計。在實踐中﹐連該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董雲虎在該刊今年第2期發表的《“人權”入憲﹕中國人權發展的重要裡程碑》一文中也承認﹕“從國際共產主義運動的實踐來看﹐各社會主義國家在建設過程中都曾長期簡單地將‘人權’概念作為資產階級的東西予以排斥。”中國則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中共建政前﹐曾經利用人權配合武裝奪權。1949年以後﹐視人權如寇仇﹐理論上將之視為資產階級權利加以批判﹐實踐中粗暴踐踏國人的公民﹑政治權利﹐乃至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在非法剝奪國人的思想﹑言論﹑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時﹐非法剝奪私有財產﹐通過國家暴力和群眾運動剝奪生命權和生存權。改革開放後﹐仍然諱言人權﹐將之視為西方國家進行和平演變的工具﹐無風也要掀起三尺浪﹐動輒開動宣傳機器蠻橫地抨擊人權﹐瘋狂叫囂“人權是哪家的口號﹖”﹑“人權是資產階級的口號”﹑“人權不是無產階級的口號”﹑“無產階級歷來對人權口號持批判態度”。即便迫于世界大勢不得已承認人權價值﹐也要強詞奪理﹐用中國特色的人權觀對抗普遍人權理念。1985年6月6日﹐鄧小平咄咄逼人地說﹕“什麼是人權﹖首先一條﹐是多少人的人權﹖是少數人的人權﹐還是多數人的人權﹐全國人民的人權﹖西方世界的所謂‘人權’和我們講的人權﹐本質上是兩回事﹐觀點不同。”正是這種人權觀﹐使這位被詡為改革開放“總設計師”的人﹐在四年後的6月4日﹐對學生和市民大興問罪之師﹐成為名副其實的天安門大屠殺總設計師。
“六四”慘案發生後﹐國內外形勢劇變﹕蘇聯東歐共產主義政權紛紛垮臺﹔國人認清了中共當局的壓迫性﹐人權民主運動蓬勃發展﹔西方民主國家更加關注中國人權狀況。在此大背景下﹐中共當局形同過街老鼠﹐無法對國內外的人權呼聲漠然置之﹐向來談人權色變的中共當局開始玩弄人權游戲﹐“高舉人權旗幟”﹕發表人權白皮書﹔在十五大﹑十六大報告中連續寫進“尊重和保障人權”字樣﹔“人權”入憲。1989年﹐江澤民提出﹕要解決“如何用馬克思主義觀點來看待‘民主﹑自由﹑人權’問題”﹐“要說明我們的民主是最廣泛的人民民主﹐說明社會主義中國最尊重人權”。一呼百應﹐中共中央據此提出﹕“要理直氣壯地宣傳我國關於人權﹑民主﹑自由的觀點和維護人權﹑實行民主的真實情況﹐把人權﹑民主﹑自由的旗幟掌握在我們手中。”從敵視人權到“人權”入憲﹐固然是歷史性進步。但是﹐中共使出慣用的翻雲覆雨手﹐並非翻然悔悟後立地成佛。董雲虎不打自招﹕“為打退國際敵對勢力的人權攻勢﹐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央……首先從對外鬥爭的角度提出並明確回答了要不要舉人權旗幟的問題。”他們一邊連續簽署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一邊連續重拳出擊工運人士﹑民主黨人﹑法輪功信眾﹔一邊“人權”入憲﹐一邊任意拘禁丁子霖等“天安門母親”。楊氏高論﹕“這一切的歸宿都是人﹐一切為了人﹐讓人們在更廣闊的領域和更高的層次上享受到充份的人權。”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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