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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文集

浦志強:對「人造美女」風波的思考

【大紀元9月8日訊】或許是無法抗拒伴隨“美”了以後莫大的榮譽和利益,大大小小的選美活動原本容易熱鬧非凡。組織和參加選美比賽,假如搞得好,既可愉悅秀女們的身心,又可滋養看客們的肉眼,同時還能拉動紡織品、化妝品等行業的GDP,順便揣滿主辦者和入選者的腰包。所以形形色色的“選美”即使不好意思吹成利國利民,至少可以無傷大雅不至於貽笑大方。但眼下這樁圍繞著“人造美女”楊媛參賽資格取消與否的爭議,以及楊媛與洲際小姐大賽北京組委會對簿公堂的司法事件,在熱熱鬧鬧的同時,也給人們留下了不少的思考。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讓自己看上去美一點無可厚非。但美不同於“美麗”或“漂亮”,她應該是一種可以被感知的存在。如果說內在美可以通過教養後天提升,那麼外在美則受制於相貌、身材、年齡等身體條件,無法通過自身的努力而超越。在內在美無法被感知和認可的情況下,時下人們所看到所謂選美,大多迎合了公眾對參賽選手外在條件的簡單要求——其實不是在選“美”,而是按照男性的眼光“選美女”、“選美人”或“選漂亮女人”而已。

在我看來,即使組委會大賽章程中沒有禁止所謂“人造美女”參賽的限制性規定,選手們所能做的,除了在服飾和化妝等方面的刻意設計外,也不應在身體零件上有更大的作為。約定俗成的看法是,“人造美女”的概念應局限在尋常人已經認可的諸如牙齒修補、祛除瘢痕或雙眼皮手術之類的小修小補,不應包括那種以參賽為目的孤注一擲,悍然在自己身上大興土木的極端例子——且不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不得有絲毫損傷的古訓,就算你是在裝修自家的房屋也不好打掉承重牆吧!本案楊媛為參賽而手術,前後容貌判若兩人,巧奪天工的代價是使內在美蕩然無存。

假如本次大賽評比的是整容醫療技術,那麼為楊媛施行手術的醫院自可參賽,楊媛無疑也可以作為作品參賽。但正因為大賽是選美不是選醫生,楊媛的參賽對於其他渾然天成的女孩子來說,就是不公平的事。否則,加拿大短跑名將約翰遜的漢城奧運會金牌也就不必被褫奪了,競技體育比賽也就會最終淪為興奮劑水平的比賽。所以,考慮到社會的公序良俗,組委會取消楊媛參賽資格無可厚非。

楊媛的憤怒與失落可以理解,但組委會對此不宜無原則的遷就。組委會恢復其參賽資格過於草率和荒唐。至於楊媛以名譽權糾紛為由將組委會告上法庭,就更是一樁幾乎沒有勝算的官司。當然,假如楊媛和他周圍的人們本來就是醉翁之意,那就另當別論了。在這場多幕鬧劇中,最大的獲益者是整形醫院和楊媛本人,公眾和輿論被當成了傻瓜,而所謂洲際小姐大賽的北京組委會則被當成了小丑——這出戲再演下去,就荒唐之極。

關於楊媛訴組委會的名譽權糾紛案,雖然楊媛和律師都表示了信心,但我本人並不看好。因為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應從確有名譽受到損害的事實、行為的違法性、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認定。由於名譽是一種客觀的社會評價,因此認定受害人名譽是否被損害不應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覺,而應以行為人的行為確實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為依據。換言之,僅有楊媛內心感覺受到傷害尚不足以構成名譽侵權;至於組委會取消楊媛參賽資格的行為,本來就是組織者職權範圍之內的事情,不應被認為具有違法性,而且向一位參賽選手送達取消其參賽資格的行為,無需“公開道歉”。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規定隱私權的概念,司法解釋和實踐中是把隱私權的保護納入到名譽權保護的範疇之內的。據報載,楊媛報名時並未承認其“人造美女”的“隱私”,組委會是通過整形醫院以楊媛現身說法的廣告才得知真相的。所以,即使楊媛以泄露隱私為由起訴組委會名譽侵權,由於知悉和泄漏其整容隱私的主體不是組委會,並且這一情形隨著楊媛人氣的竄升已成為人所共知的秘密,楊媛本人也從默默無聞變成了“美人”意義上的名人,其“人造隱私”已經不能再享有隱私權的保護。因此,本案楊媛獲勝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把這出鬧劇體面的結束,是考驗糾紛雙方和社會公眾胸襟和能力的一道小題目。

                     2004年6月8日

(作者浦志強為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