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6日訊】讀完《法制日報》《浙江首例”非法遊行案”一審宣判兩被告人分別被判刑一年零六個月》的報道,心裏很不是滋味。
一是,遊行並非想象中的政治事件,而是經濟糾紛,所謂”舊村改造”;二是,經濟問題政治化,”舊村改造”擴大化,責任究竟在何方?三是,”浙江首例”,同時,”在全國也甚爲罕見”,”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一面之詞的報道,”資訊不對稱”,但沒誰能否定,我惟有相信兩被告及村民在”街道辦事處””對公安民警停止集會的勸阻不予理睬,對未經審批集會必須解散的命令拒不服從”,換言之,公安民警對村民們”不法行爲”進行了警告。但是,民警並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不聽制止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採取強制手段,上午在街道辦如此,下午在”金華市人民政府機關南大門前”亦如此,而且,從報道來看,下午連公安民警的影子都沒了,我要問,上下午有沒有關聯?民警同志有沒有失職?
而民警的失職,有沒有羅織與陷害,進而”捕……”的嫌疑?按我的理解,對方是農民兄弟,訴求並不複雜,即便是遊行,即便是沒有申請的遊行,果斷和生硬的”停止”與”解散”命令外,我們的民警能不能盡責又盡心,詳細地把《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條文宣講給村民,提醒與告知後果?普法教育難以到位,而法律法規又多如牛毛,”出生於特殊年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估計農民兄弟更是一無所知,我們生硬地命令外,不提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嚴肅而簡捷地曉諭法律條文,不應該麻煩吧?曉諭不夠,上午沒有果斷行爲,下午乾脆撤離現場,欲擒故縱的客觀效果十分明顯,羅織與陷害,進而”捕……”的懷疑理所當然。
宣判了,其實是”宣示”,是”示範”,是”示衆”,爲村民,爲天下人哭與笑,心領與神會。畢竟,參與遊行的不僅僅是被告二人,”非法遊行””犯罪分子”多達”村民二百余人”,”遊行隊伍”可謂”犯罪集團”。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訓導,二百餘人都應該領輕重不一之刑罰,法卻不責衆,惟殺一儆百,判二儆二百……
“在全國也甚爲罕見”,”宣示”、”示範”與”示衆”,聲東而儆北,我揣測,還是沖著”上訪”去的,聯想開來,應該屬於打擊上訪之配套措施。上訪越發惹某些人厭惡,好在上訪的形式與”集會遊行示威”多少沾邊,加之”集會遊行示威”諸概念外延難清,《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相關定義也實質模糊,再配合《刑法》”擾亂公共秩序罪”諸條款,欲加之罪,放之”刁民”而皆准,何患無詞?
我爲上訪說過不少話,我認爲,上訪是受盡不法官商迫害的群衆最後一根救命稻草,這根稻草維繫著群衆對政府的信賴與期望,維繫著受迫害群衆生存與鬥爭信心與意志。打擊上訪,禍福相因,勢必動搖人民政權的根基,但某些人無視群衆冤屈苦難,人民水深火熱,視《刑法》之類法律法規爲”牧民寶典”,以爲法在我手中,法在我口中,順我者昌,逆我者亡,不但不”解救”受迫害百姓,還變本加厲地欺弄百姓,使上訪者動輒”得罪”,以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信訪與遊行一樣,原本是權利,是主人翁的權力,可現而今,名還在,名全臭,被禁止,被打擊,差不多”淪落到犯罪邊緣”。《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總則”第一條第一句是:”爲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可直面浙江村民”遊行”獲罪,仔細”考量”其過程與結果,我是鬧不明白何爲權利第一的。
“非法遊行案”之”非法”在於未申請,可據此,有國人不苦笑的嗎?申請了,會批准?不批准,申請復議,復議仍然不批准?可奈何?
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我的看法,浙江村民因”舊村改造”而”遊行”應獲許可–“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煽動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可村民申請了,會批准嗎?如果會批准,現場警察爲什麽不能善意地提醒與建議?事後,爲什麽不能從寬處理呢?如果不會批准,如果警察現場宣講了相關條文,能指出村民犯了上面”不許可”哪一條呢?
又換言之,許可的、合法(五天前或者緊急申請之類程式走到)的、反對國內某類勢力(無論黑白)的遊行,我們有嗎,我們可以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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