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壽:公正廉潔是司法靈魂

陳宗壽

人氣 2
標籤:

【大紀元9月18日訊】按憲法第5條規定,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中國古代王朝大多重視法治。 《呂氏春秋》中說,「治國無法則亂」。漢代王符說,「法令行則國治,法令馳則國亂」。宋代蘇軾說,「有法不行,與無法同」。《史記秦本紀》中說,「法之不行,自於貴戚」。《三國誌魏書》中,「製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這些論述將法治的重要性,有法不依,執法違法,知法犯法,權貴違法的危害性講的十分透徹精闢。今天仍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同時,中國古代清正廉潔的司法官員案例,如包公案,彭公案等,給人民留下千古傳頌的美譽。

一、司法腐敗是破壞法治的嚴重痼疾

當前,中國大陸的司法部門確實存在許多不能令人滿意的腐敗現象,據最高檢,2003年立案偵查涉嫌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9720人,占立案總數的22.3%,同比上升1.4個百分點。實際數字遠比官方統計數字高,眾所周知,許多舉報電話與舉報中心形同虛設,有許多違法亂紀行為,受到關係網的庇護,並沒有立案,也很難立案,長期危害社會。

每年還有許多使人憤慨的腐敗案例。近期發現的司法腐敗中值得廣泛關注的典型案例有:

案例:湖南茶陵公檢法瓜分28公斤涉案黃金(價值300多萬元)(央視《今日說法》)。該黃金原為湖南永興金銀回收總公司購買,途中被茶陵公安局截獲,在刑訊逼供下,獲取帶金者「轉賣牟利」的假口供,又逼公司放棄黃金。進而將黃金熔化變現,分給公安局30%,檢察院30%.法院40%。

案例:陝西省略陽縣法院民二庭法官左成瑞在審理一合同糾紛案時,不但接受原告多次請吃、住賓館,連嫖娼都讓原告買單, 被警方抓獲後,還要原告用錢贖出,為此原告花費上萬元。陝西漢中市中院法官溫某,審理股權糾紛案時, 先收被告15000元,後又收原告3000元。在審理另一房地產公司違約賠償案時,又收被告26000元,吃了原告吃被告。案發後,被檢察機關起訴(華商報)。

案例: 吉林省伊通縣法院三名法官趙立春、穆連吉、陸猛等給許多當事人打白條100多張,包括罰款、受理費、執行費及標的款等等在內,涉及金額20餘萬。50歲農民當事人趙春拿著費盡周折搜集來的證據,向當地檢察院舉報,後又到紀檢委反映,都沒有結果。而三法官為報復舉報人,半夜,用點燃的汽油瓶,從窗外擲入當事人屋中,製造汽油爆炸,縱火燒房,欲殺人「滅口」。案發後,吉林省四平市鐵東區法院,以放火罪判處三名原「法官」有期徒刑3-5年,並清除出法院系統。

案例:武漢市中院13名法官44名律師相互勾結,收受賄賂,貪贓枉法、徇私枉法,組成團伙大窩案。其中有2名副院長(1名兼任武漢市人大內司委副主任),3名副庭長,5名處級法官。可謂權錢交易, 把司法權當商品出賣,得小利而賣國法。這類黑金司法,為貪贓枉法之典型團伙。

案例:原廣東省政法委副書記、省高院長麥崇楷受賄案。雖然麥某曾經審理過搶劫殺人犯張子強案,但他自己卻知法犯法,利用職務,4年中收受幾家商業公司的巨額財物,共計106萬多元,構成受賄罪,被異地審判,處15年徒刑。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追繳贓物。

案例:原遼寧省高院長田鳳岐受賄案。田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收受賄賂,為他人謀私利。5年中,共收受賄賂330萬多元,被異地審判,處無期徒刑。

案例: 幾名省級檢察官落馬: 江西省檢察院檢察長丁鑫發涉嫌違法被立案審查;江蘇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韓建林涉嫌違紀被立案審查;重慶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郭寶雲受賄與貪污罪判18年.

上述司法腐敗案例,性質十分惡劣,知法違法、貪贓枉法,官德淪喪,人格低下, 使舊社會「有錢能使鬼推磨」的情景又重現。其中,特別是一些高級司法官員職務犯罪,破壞了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說明危害「依法治國」最危險的傾向來自司法內部腐敗、黑金司法。如此司法腐敗, 破壞了司法信用和國家形象,如何能依法治國? 如何能依法維護公民權利? 必須切實查處與防止司法腐敗。

二、司法腐敗的根源 

司法制度從屬於政治制度,有什麼樣的政治制度就有什麼樣的司法制度。

司法腐敗是權力腐敗的重要表現,來源於政治體制中權力過分集中,缺乏社會民主監督的弊端。產生司法腐敗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設計的嚴重缺陷。「絕對權力,絕對腐敗」。權力缺乏有效監督與制約。誰來監督司法?如何監督司法?有的司法官員,還兼任人大內司委領導職務(上述案例)負責監督,司法與監督合為一人,造成包庇違法的條件。這樣的國家機構設計原則,違反權力制約原則與機制,是國家機構設計的典型錯誤。類似的國家機構設計錯誤很多,其結果是造成國家機構功能與效率喪失,浪費社會寶貴資源,損害人民的權益。

一些司法官員往往持權自負,為所欲為,把自己看作法律的化身,高居於法律之上,成為不守法的特殊國民。有的司法官員常說,「維護司法權威」,「上下口徑一致」。上述種種腐敗案例,及其它錯案作何解釋?這是什麼「權威」?如果維護這類「權威」,不查處違法亂紀,不糾正冤假錯案,等於官官相護,狼狽為奸,褻瀆法律。為什麼這些官員不在「維護法律的嚴肅與公正」上下功夫?!

實踐證明,司法不等於法律。公正廉潔是司法靈魂,這不僅關係到執法者的道德人格,更關係到能否依法辦案,依法治國。

三、依法治國長期落空

雖然,近年來司法部門在中紀委指令與眾目睽睽之下,查辦了許多官員腐敗案件與其他各類案件。但是, 另一方面,執法不公,權大於法,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也同時普遍存在。打官司難,老百姓依法維護自身權利更難,許多受害者得不到法律應有的保護,違法者橫行霸道,「無法無天」,這已是中國長期存在的嚴重「法梗阻」社會病。「法令行則國治,法令馳則國亂」。

實際上,許多法律雖早已有之(例如,憲法,民法,勞動法,房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環境保護法,證券法,公司法,刑法及相關訴訟法等),但長期落實不好,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法案件大量長期存在,一些司法官員不能及時制止違法,甚至包庇與縱容違法,合夥掠奪百姓。有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明確,並不複雜的案件,拖拉十幾年也不能依法處理,十分荒唐與無恥。其中,直接危害人民生存權的案例(工資、房屋、耕地、資金、健康、生命、財產、疾病等)很普遍,例如,拖欠民工與教師工資,僅建築工程欠款達3660億元,涉及數千萬農民工;各地房屋強制拆遷與多年不安置;侵佔公民房屋、財產案;非法圈地與盜賣農民耕地;違背客觀經濟規律與市場公正原則,以大躍進方式濫發股票圈錢,造成股市長期暴跌,掠奪數千萬戶投資者的血汗錢;以及亂收費,亂罰款,假冒偽劣氾濫成災,環境污染危害生存等等。「有法不行,與無法同」。

這些侵權案件長期損害了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許多人受到多種侵害,民不聊生,怨聲載道,一些地方的人民(如唐山、福州等地)數萬人聯名要求罷免當地的主要官員。而許多官員不負責任,長期又不解決問題,有的像鬼子一樣蠻橫無理,只顧掠奪。各地大量受害群眾只得上訪上訴,據媒體報導,今年到京城上訪者已過十萬之眾。既便中央領導機關多次批示督辦(例如,雞西市拖欠民工工資案),下面官員仍然長期拖拉,層層不負責任,問題越積越多,堆積如山,小問題拖成大問題,難以收拾。法律政令難行,各級幫派關係網阻力太大,社會矛盾日益加劇,嚴重損害政府信譽。

四、深化改革重整司法

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正與正常秩序,保障人民安居樂業與國家建設。由上述情況看出,司法現狀非常不適應社會進步與依法治國的要求,應當盡快落實政治體制改革,並同時考慮司法改革與深化改革。按憲法規定,人大對行政與司法有監督權,但由於體制弊端,政治體制改革滯後,人大不能管官員考核與陞遷,在實踐中人大的監督作用顯得軟弱無力,許多問題長期得不到合理解決。為此, 首先應改進人大,提高功效,落實監督權,當前建議:

1、全國人大應加強對憲法、法律執行的監督,對憲法、法律的解釋與修訂,對執法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解決,對公民投訴違法案件應及時檢查、處理與回復。

2、全國人大應責成專門委員會研究解決司法腐敗與司法制度的改革問題。

3、全國人大應按權力制約原則,檢查與調整司法部門官員不當兼職,例如,法院院長兼人大內司委主任職務負責監督,及其類似兼職。應在今年內調整到位。

4、按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和憲法第41條規定,對於那些貪贓枉法的司法官員,人民應當收回權力,並通過媒體進行道德與人格批判,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5、全國主要媒體應公開討論,如何防止司法腐敗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

6、司法制度的改革,應首先破除司法神秘化、特權化的錯誤觀念,以科學態度與方法,達到公正與效率的目標,加強社會監督與檢查,降低訴訟費用、預防腐敗。

7、法學學術研究應當將司法腐敗、司法監督、司法制度改革、司法獨立等作為當前重要課題研究、討論,並提出改進方案,推進司法制度進步。

8、法院問題較多,法院體制弊端也多。法院體制改革可考慮經費、人員由全國統籌安排。可將當前地方初、中、高級法院改為一審、二審、上訴法院,同時,跨省區設立巡迴法院, 法官定期更換。

9、為實施憲政,應設立憲法法院。受理違憲案件,免收訴訟費,可書面審理和公開審理。

10、司法部門辦案應當公開化,接受社會各界人士質詢、監督。

11、全國人大、最高檢察院與最高法院應深入對典型案例的分析、研討,科學地指導司法實踐。

12、結合司法全球化的大趨勢,轉變落後觀念,學習先進國家司法制度和經驗,推進司法改革和司法科學化。

13、改進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廣泛聽取各界人民意見,及時修改與完善法律。

14、全國人大應切實維護法律嚴肅,認真複查上訴申訴各類案件,責令有關部門限期糾正冤假錯案,及時撤換不稱職的官員。

15、各省(直轄市)人大應按憲法規定,負責監督與督促檢查法律、政策在本地區的實施執行情況,盡快複查與正確解決上訪各類案件,盡快糾正本地區的冤假錯案,並依法查辦違法官員。@(//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陳宗壽:中國經濟發展分析: 問題與對策
陳宗壽:發展的哲學
陳宗壽:從嚴治吏 重在改制
韋拓:從下滑到坍塌 國足告別世界盃之路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