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6日訊】(編者註:手續齊全的中國舉報網被封殺了,在國內外產生了極大的反響。本網全文轉載中國舉報網的訴狀,讓廣大網友對該案有一個大致的瞭解。)
行政起訴狀
原告:姜煥文,男,1953年9月9月出生,漢族,中國舉報網創辦人,現住瀋陽市和平區南京街,電話:81003311。
被告:瀋陽市公安局,住所地瀋陽市和平區中山路106號。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撤銷其所做出的《關於註銷「中國舉報網」網站備案的決定》。
二、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立即通知遼寧省通信管理局恢復「中國舉報網」網站的通信網絡接入服務。
三、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因其違法行為而給「中國舉報網」網站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並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於2004年5月26日在北京信海科技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購買了國際頂級域名jubao007之後,於5月28日提出申請,經遼寧省通信管理局於6月2日審查同意,對原告的非經營性個人網站予以核准了遼LCP備案040017號。又於6月3日在瀋陽市工商局企業監督管理處依法辦理了「中國舉報網」網站名稱核准和備案代碼手續。又於7月5日進入瀋陽市公安局信息網絡安全監察處網站,提出申請,經被告依法審查同意,給予辦理了「中國舉報網」網站備案手續。並通過電子郵件發給原告:沉網警備案20040725號及備案信息代碼。
原告即於7月20日正式對外公佈「中國舉報網」網站開通。7月21日瀋陽日報、瀋陽晚報、瀋陽今報,進行了宣傳報導。緊接著中國廣播網、遼寧法制報、遼沉晚報、瀋陽廣播電台、瀋陽電視台、遼寧電視台、中央電視台等等省內外新聞媒介,進行了採訪和正面報導。而被告卻於8月25日給原告下發了一份《關於註銷「中國舉報網」網站備案的決定》。
被告在該《關於註銷「中國舉報網」網站備案的決定》中說:「經查,由你個人開設的中國舉報網,在專業宣傳舉報政策及知識同時,代轉來自全國各個行業的涉及到重大貪污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重大偷稅或逃避欠稅、重大走私物品、大批量生產或銷售偽劣商品、重大騙取貸款或保險費、非法侵佔農村耕地、企業法定代表人嚴重失職導致企業蒙受重大經濟損失、巨額拖欠債務、長期性故意拖欠工資或社會保障金、嚴重司法不公、重大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等等違法或犯罪行為舉報線索。本網負責依法核實和代為轉交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舉報受理屬國家的政府行為、司法行為和權利機關的法律監督行為,個人無權受理公民舉報,更無權對舉報內容進行核實。你以電子郵件形式接收群眾舉報信息並轉交有關職能部門,以屬違法行為。經研究決定,取消「中國舉報網」在瀋陽市公安局的網站備案,並責令立即關閉該網站。
原告當時認為被告已經取消了「中國舉報網」在瀋陽市公安局的網站備案。為了慎重考慮即於7月26日通知北京信海科技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工作人員,暫時斷開「中國舉報網」網站的通信網絡接入服務,何時恢復,另行通知。被告於8月27日發函建議,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即又正式通知北京信海科技有限公司瀋陽分公司斷開「中國舉報網」網站的通信網絡接入服務。
原告在向被告提出申請時,在「中國舉報網」網站的本站簡介欄目中,就已有上述的代轉舉報信件及依法核實舉報信件的內容,並經過被告依法審查同意,給予辦理了網站備案。況且,原告的「中國舉報網」網站只是宣傳舉報政策、舉報知識、舉報技巧、舉報電話,為自願委託其代轉舉報信件的舉報或投訴者與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溝通,進行代轉舉報信件。
原告的依法核實只是針對留有聯繫方式的舉報人進行核實舉報信件內容的真偽?並不是「受理」舉報信件。嚴格地說,接受群眾舉報信息並轉交有關職能部門並不簡單等同於是「受理公民舉報」。在從舉報到處理的長鏈條中,舉報網站只是起個代為接受舉報並轉呈有關部門的過渡性作用。「受理」者一般就是有權作出處罰者。而「中國舉報網」並不擁有行政權與司法權,所謂「受理」之說根本無從談起。另外,刑事訴訟法只能作為刑事訴訟的依據,如何能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不是禁止性規定。不能從該條關於「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的規定中,推論出只能向公檢法舉報的結論。
按照被告的說法,公民向政府信訪部門舉報、向工商局舉報、向人大舉報、向黨的紀檢監察機關舉報都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舉報的形式,更沒有特別對某種舉報形式進行禁止。如果公民在互聯網上舉報,難道是違法的?原告認為,公民有權利委託其他公民代理自己處理舉報事宜,公民也有權利接受他人的舉報委託,依法向國家有關職能部門舉報。為此,特向貴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判如所請,以示司法公正。
此致
瀋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姜煥文
2004年9月16日
—轉載自《中國輿論監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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