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3日訊】“九一一”事件已三周年了,坍塌的世貿大樓正在重建,失去親人者也已逐漸走向新的生活。事實上,“九一一”對美國最深刻長遠的影響是對其自由的挑戰,即,在受到恐怖主義威脅的情況下,如何在加強安全的同時,堅守美國的立國原則,不犧牲民眾的個人權利和自由。在今年的美國總統大選中,共和黨一方不斷強調布希政府為維護國家安全採取了哪些措施,而民主黨一方則不時抨擊布希政府在反恐過程中的一些侵害人權行為。筆者認為,總的來說,美國在安全和自由方面的平衡維持得還是不錯的。不過,這種平衡並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在多方力量互動的過程中形成的。“九一一”後一個著名的“中東恐怖嫌疑人告美國政府”的案例,可以用來觀察美國政府和民間、美國的行政和司法系統,在過去的三年中,是如何運用制度提供的可能,來達成這種動態平衡的。
“九一一”之後,美國司法部決定對外國籍的恐怖嫌疑人加大處理力度。按照美國法律,如果以刑事罪逮捕和起訴嫌疑人,對證據的要求是很高的,過程往往也拖得比較長。於是,司法部就以“違反移民法”的理由,將他們認為可能與恐怖組織有牽連的外籍人關押,並且其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對社會公開。移民總法官麥克‧瑞皮(Michael Reppy)在“九一一”十天後發佈了一份備忘錄,命令所有涉及恐怖嫌疑人的聽證不對公眾公開,包括嫌疑人的家屬。從“九一一”開始,共有七百五十個移民被秘密監禁,大多數人隨後被遞解出境。
拉比‧哈達德(Rabih Haddad),是一個四十一歲的黎巴嫩國籍人士,居住在美國密西根州。哈達德與人合夥在芝加哥開設了一家 “國際救助基金會”(Global Relief Foundation),他擔任主席。2001年12月14號,美國司法部以簽證過期、非法居留為由逮捕了他,同時凍結了他的帳號,理由是他的基金會資助恐怖組織。除此之外,司法部還向法庭聲稱,拉比‧哈達德本人也與恐怖組織有聯繫,他曾被人看見“與凱達恐怖組織的領導人在一起。”
哈達德被關押幾個月後,移民法庭對他的案件進行了審理,但沒有對公眾開放,只有他本人、他的律師和家人在場。司法部和聯邦調查局人員對不公開審案的理由是,如果將拉比‧哈達德以及其他類似的案件放在公眾面前細細展示,會破壞美國政府為阻止未來的恐怖襲擊所做的努力,並且會給其他恐怖分子提供有幫助的資訊。他們同時申辯,司法部屬下的移民法庭,並不給被告提供與刑事法庭同樣的權利。
或許在某些國家,政府的類似做法會在“保護國家安全”的名義下而被民眾欣然接受,然而,在美國這樣一個民主意識根深蒂固、民眾對個人權利斤斤計較的地方,美國司法部的上述做法竟招致自己被一些個人和組織以兩項罪名告上法庭。原告除哈達德本人外,還包括密西根州的眾議員科尼爾斯(John Conyers),以及一些新聞媒體,如底特律自由通訊社(The Detroit Free Press, Inc.)、先驅公司(Herald Co. Inc.)、底特律新聞公司(The Detroit News, Inc.)等。
先說媒體和議員。媒體和代表當地民眾的議員告的是,移民法庭審案不對媒體公開,侵犯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規定的公眾的“知情權”。
2002年四月,管轄密西根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南茜‧愛德蒙德(Nancy G. Edmunds)判決媒體和議員勝訴。她認為,移民法庭閉門審案,不許媒體旁聽,侵犯了公眾的知情權,是違反憲法的。這一判決八月份得到其上級法院“聯邦第六上訴法院”的支援。該上訴法院法官們的一句判詞此後被廣泛引用,這句著名的判詞說的是:媒體和公眾有“憲法權利”來提出警告:“在重門緊鎖之處,民主將不復存在。”(“Democracies die behind closed doors”)
再說拉比‧哈達德。這個被司法部門認為是恐怖嫌疑人的人反過來起訴美國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John Ashcroft),實際上起訴的是司法部長所代表的美國政府。他起訴的根據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所有被關押的人員都有權得到“程式公正”的審判,司法部門的不公開審判,違反了程式公正原則,侵犯了他的人權。
可以想像,哈達德作為一個外國人、頂著恐怖嫌疑的罪名被關在監獄裏,自保尚難求,哪有反擊之力?實際上,是美國著名的民間組織“憲法權力中心”(Center of Constitution Rights)挑上哈達德的案子,以此來挑戰布希政府有關在反恐戰爭期間可以對移民進行秘密程式的政策,從而堵住民權流失的缺口。為了增強力量,“憲法權力中心”拉上美國頂尖的律師行“阿諾德‧波特律師行”(Arnold $ Porter),一同代表哈達德與美國司法部打官司。類似阿諾德‧波特這樣的律師行收費是非常昂貴的,但對哈達德的辯護因屬於公益性的人權官司,無論是“憲法權力中心”還是“阿諾德‧波特律師行”,都完全是免費服務。
就拉比‧哈達德案件,司法部發言人辯解說:“我們處在戰爭中,面對的是一些不知身份的敵對者,他們隱藏在陰暗的角落裏用我們所不知道的方式對美國進行攻擊。為了保護美國人民免遭恐怖襲擊,各種法律措施都是必要的。”
就阿諾德‧波特律師行為什麼要代表一個外籍“恐怖嫌疑人”與美國政府打官司、從而給保護自己的司法部門“製造不方便”,該律師行的李正平律師對筆者談到了他的看法:
“一個政府要保護人民的自由,責任之一就是要把壞人給抓起來,但是政府在做這件事的時候,我怎麼知道他抓的是壞人還是好人呢?所以他這個事本身是要被監督的。政府說是壞人,我要他拿出證據來。人民應該有一定的手段和辦法,來看政府抓的到底是不是一個壞人。不能說,政府說他是一個壞人就是壞人。假如是這樣沒有監督的話,那政府就可以濫用他的權力來迫害人民了。不喜歡誰就說誰是壞人,把他扔到監獄裏去,那就可怕了。就拿哈達德這個具體的案子來說,他可能是個嫌疑人,他也違反了美國移民法。但是,他雖然是外國人,他也是個人哪,他有基本的人權。這個基本的人權其中一條就是:你要把他驅逐出境,就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在經過法定程式的時候,這個程式還必須公開。因為‘公開’是人民監督這個程式是否公正、是否合理的一個基本要求。當然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把這個程式給關閉起來,但是,政府要是想把這個程式給關閉起來,他必須拿出證據。但政府現在的做法是:不是拿出具體的證據,而是說,我點了一批人的名單,這批人都是有問題的,他們都可以關庭審查,然後驅逐出境。這樣一來就剝奪了人民監督政府的權利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律師行也好,憲法權利中心也好,還有議員和新聞媒體,都要出來說話。這些機構和個人要站在人民的角度來監督政府,所以當然要對政府的這種越權行為進行抗議了。起訴司法部的目的不完全是為了保護被告,當然保護被告也是目標之一,因為程式的公正本身對這個被告也是很重要的,但這些機構和個人最重要的目標,是為了確保政府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沒有越權,是為了保護美國這個自由的制度。這個自由的制度最終是拿來幹什麼的呢?那就是用來保護所有人的自由、所有人的權利。”
讀者朋友,在告訴您這個案子的結果之前,您不妨猜猜,外籍恐怖嫌疑人在美國的法庭告美國司法部長,誰能贏得這場官司?
2002年九月十七號,密西根東區聯班法院南茜‧愛德蒙德法官就拉比‧哈達德一案做出判決。她認為,司法部沒有充分證明“拉比‧哈達德的案子與反恐怖有什麼關係”,也沒有證明,公開此案的資訊,對美國及其國民會有什麼損害。她認為,移民法官決定監禁拉比‧哈達德,是“受到了恐懼氣氛”和“不支援(恐怖嫌疑人)的主張”的影響。
因此,她判決,司法部要麼在十天之內釋放拉比‧哈達德,要麼就給他一個公開的審理。她還特別規定,在接下來的公開審理中,移民法官必須更換,不能讓以前審理過此案的法官再來重新這同一個案件。
南茜‧愛德蒙德法官寫道:“對拘留和遞解進行公開審理,將向民眾證明,政府本身是尊重民主原則的,而這個原則,正是恐怖份子在殘暴的九一一襲擊中試圖毀滅的。”
九月二十五號,司法部宣佈,他們將遵守法院的判決,給哈達德一個公開的審理。
儘管哈達德本人最終於2003年7月被遞解回了黎巴嫩,但哈達德案在法律上是以原告的勝訴、司法部的敗訴而告終。該案是九一一後第一次,布希政府的反恐策略,在上訴法院的層面被判決有違憲法。哈達德的案子,作為一個典型的案例,向我們展示,即便是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政府也會尋機擴大自己的許可權。然而,美國的民主制度,使得每一個人、包括外國籍的嫌疑人,都能夠對政府的行為公開予以挑戰,從而避免民眾的自由被蠶食;而美國三權分立的政治結構,也使得法院系統能夠對行政系統予以有效的制衡,從而保障每一個人,都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就是在這樣一個動態的過程中,被爭取到並被堅守著。
作者為記者和自由撰稿人
——轉自《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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