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2日訊】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中說,凡是立法權真正成為統治基礎的地方,就會產生偉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革命產生的民族國家,一般是特別喜歡立法的國家。即使他們也認識到英美習慣法的好處,但是過去的習慣已經不能用,他們沒有耐心等上一兩百年,“自發生成”對於他們來說太書生氣了。而且民族國家要進行移風易俗等社會革命,習慣法蘊藏在風俗習慣之中,習慣法之可能成為革命的物件。 令人想不通的是,馬克思認為英國的革命是行政權占了中心地位。這一點恐怕是馬克思搞錯了,英國革命應該是司法權占了中心地位。英國革命和法國革命是兩種路數不同的革命,而能否從他們的關係之中,讀出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歷史命運?
英國的布萊克斯通有一個判斷,他說,自由的政府依賴於下述事實:在內部因傳統、政治地位和訓練而能很好地判決一切的司法人員佔據著中心的位置,在無私的的保護國民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同時,司法機關也能阻止對議會和民衆權威的不明智使用,並且能教導人們以自由的的真正原則。布萊克斯通關於司法人員佔據著中心的位置這一事實,有著卡爾.施密特與他遙相呼應。卡爾.施密特說,在法的觀念穩定,財產固定的時代,大部分是司法型國家,一種與國家分離的司法作出最後的裁決,司法與國家不同,是先於國家、高於國家的法權的守護著和保管者。
布萊克斯通和卡爾.施密特的判斷可以從近代英國史,甚至從古希臘那裏得到映證。早期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憲政史上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其中最主要的是為把司法發展成為既能制約國王又能制約的獨立的權力中心奠力了堅固基礎。根據《雅典政制》的記載,在雅典政治制度中,法庭的突出作用來自於政治投訴(political import)案子的權力,及他們在約束雅典政府官員上的權力。雅典政治的的最主要特徵不是確定國家政策的方法,而是作為一種控制政府官員權力行使的手段的陪審法庭的運用。在雅典的例子看來,確定國家政策的民主並不是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特徵,而司法作為政治中心這一點卻成為民主政治的本質。
司法作為政治中心,中國雖然沒有實現,但是近代中國也曾經思考實踐過。清末的政治體制改革,朝野一致認為可以從司法獨立開始,並且喊出了“司法獨立是新政的中心”的口號。作為改革幹將,具有英國律師執照的伍廷芳和後來的梁啓超都有同樣看法。
韋伯說魅力性統治必然轉向法理性統治,1949年以後的中國確實如此。但是向法理性統治轉化的過程,由於沒有建立真憲政無法完成革命的任務–自由和幸福,同時也是先天痼疾發作的過程。按照孫中山的表達,面臨著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政治革命是追尋自由,是以立法權中心的政治體制的轉型,而社會革命主要是幸福和民生問題,解決如何使社會底層過上幸福的日子的問題。政治革命是以“立法為中心”,而政治體制改革必須從“立法為中心”轉向“司法為中心”,它是對過去革命的超越,也是對將來革命的避免。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是“麵包”和“自由”“麵包”和“自由”之間,往往因為“麵包”妨礙了“自由”,沒有麵包,追尋自由有可能變成血腥革命。
如果我們把政治的現代轉型簡單地分成改良和革命兩條進路,或者說是經驗主義的和烏托邦的,那麽“司法作為政治中心”是屬於改良的、或經驗主義的,而“立法權占了中心地位”肯定是革命和烏托邦的。這裏的改良,就像英國那樣是經過暴力革命之後的改良,中國的改良也是經過新自由主義革命之後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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