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壽:從嚴治吏 重在改制

陳宗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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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1日訊】摘要 本文重點討論關於吏治的腐敗﹑弊端﹑根源與改革問題。根據歷史經驗與時代進步,提出吏治

改革的建議,包括官員的選拔﹑任免﹑管理﹑考核﹑述職﹑財產申報﹑問責制﹑民主化與法制化等。

誰來管理國家﹖如何管理國家﹖如何防治管理腐敗與失誤?社會管理採用專制方式,或者民主方式?這一系列問題是古今中外的治國大計﹐已經有許多成功經驗可以借鑒,但是至今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特別是涉及到各社會利益集團,這往往是引起內戰與改朝換代的主要原因。

人類歷史上長期採用人治方式﹐由皇帝或國王欽定, 或者通過考試製度, 或者由資深官員推薦來選拔精英,即職業官吏來治理國家。中國也經歷了漫長的官本位王朝。中國古代對治國與治吏有許多論述。《貞觀政要》中說﹐“理國要道﹐在於公平正直。”宋代蘇軾說﹐“治國莫先于公。”宋代蘇轍說﹐“君子為國﹐正其綱紀﹐治其法度。”“因材任人﹐國之大柄﹔考績進秩﹐吏之常法。”“為國者當務實。”墨子說﹕“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有能則舉之﹐無能則下之。”宋代歐陽修說﹐“去冗官﹐用良吏﹐以撫疲民。”《左傳》中,“官之失德﹐寵賂章也”。唐代張九齡說﹐“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古人又說﹐“天下人管天下事”。這些治國論斷中體現了公正﹑法治﹑舉賢﹑廉吏﹑改革﹑民主等要點。歷史說明在野蠻時代多用暴力與人治﹔在文明時代更多采用民主與法治方式。

一﹑當前中國吏治弊端﹑腐敗與危害

世界從18世紀歐美民主革命以來﹐已經從王權時代進入民主民權時代。革命時期選拔的管理精英稱幹部。國家產生後,國家職業管理者按慣例又稱為官員。當前中國正處在制度轉型階段﹐國家官員的選拔﹑任免﹑考查﹑管理,仍由各級黨委進行,實際上由書記和組織部少數人決定,理應改革。近年來對幹部年輕化﹑知識化與廢除領導終身制有所改革,但民主化法制化裹足不前,致使任人唯親﹑賣官買官現象與風氣盛行,使官員素質反而下降, 舊的官本位體制導致腐敗橫行霸道﹕

1﹑官員選拔,任人唯親﹐一人得勢雞犬昇天,親朋好友都吃皇糧,使幹部素質劣化,造成公共

權力私有化與異化, 使一些國有企業蛻化為家族企業或私人企業。

2﹑賣官買官現象嚴重﹐案例很多﹐每年都有典型大案。中組部公報﹐2003年4名縣委書

記因賣官受賄罪被判刑。2004年發現更大的賣官現象﹐例如﹐綏化市委書記馬德案﹐所屬10個縣涉案官員256人﹔一些省委組織部長(如江蘇省徐國健)因賣官被撤職查辦。賣官買官為黑社會組織潛入官場,走上前臺鋪平道路﹐例如﹐黑龍江張執文案﹐沈陽市劉涌案﹐陝西鄭衛國案﹐浙江張畏案等等。這種權力幕後市場化交易的潛規則﹐必然導致權力加速異化與腐敗橫行﹐使一些官員被黑社會控制,為黑社會服務。現實表明﹐情況繼續惡化﹐沒有好轉的跡象。

3﹑考績失察﹐邊腐敗邊陞官。人們常說﹐“數字出官﹐官出數字。”許多政績數據,泡沫含量高。案例:拖欠民工工資由2002年3362億多元,現增長到3660億元﹐其中政府投資工程佔26.7%﹐不顧財力,為“面子工程”政府拖欠﹐嚴重損害政府誠信﹐助長社會拖欠欺詐之風蔓延。從一些腐敗官員的案例中﹐也可看出腐敗多年﹐邊腐敗邊陞官。說明少數人考核與選拔幹部,弊端甚多。

4﹑宏觀腐敗加劇﹐呈兩位數增長

據中共中央紀委公報﹐從中共15大到16大﹐1992年至2002年兩個5年間﹐全國違法違紀處份黨員分別為669300人和846150人﹐增長26.4%。其中, 處份縣處級領導幹部份別為20295人和28996人﹐增長42.9%﹔處份廳局級幹部份別為1673人和2422人﹐增長44.8%﹔處份省部級幹部份別為78人和98人﹐增長25.6%。

據最高法院公報﹐近5年中審結貪污賄賂罪案﹐共判刑83308人﹐其中﹐縣(處)級以上官員2662人﹐增長65%。

5﹑腐敗領域﹐由官場向全社會蔓延擴大

據最高檢察院公報﹐近5年查辦的17萬多件職務犯罪中﹐案發領域從黨政機關﹑司法機關﹑權力機關﹑金融﹑海關﹐逐步擴展到社會各行業﹑領域和環節。群體作案突出﹐一個案件帶出一串﹑一窩,越來越普遍。一案涉及到幾十﹑上百人。作案手段多樣化﹐智能化﹐跨國﹑跨區域化。日本商人珠海集體嫖娼185人大案﹐造成惡劣的國際影響。

6﹑官場歪風盛行,正事不足邪事有餘﹐辦事不負責任﹐工作無效率

一些官員將黨紀國法當兒戲,而幕後潛規則是“以權謀私”,不顧全局協調發展,集中資源搞“面子工程”,靠“一俊遮百丑”掩蓋矛盾與腐敗現象。媒體披露嚴重腐敗案件,例如, 湖北天門市“五毒書記”張二江, 福建周寧縣“三光書記”林龍飛, 陝西省南鄭縣“賭博書記” 劉貴正等。特別是官賭之風惡劣,重慶市委常委兼宣傳部長張宗海,屬副省級官員,受賄300多萬元,又到澳門豪賭輸掉公款1億多元。據不完全統計,近年有4000多貪官外逃,攜公款4000多億元。吏治如此腐敗是政治腐敗的集中表現,也是破壞執政能力的最大危機,並嚴重損害國家建設與社會道德風氣。

許多法律﹑政策長期落實不好﹐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大量長期存在。例如﹐拖欠民工與教師工資,僅建築工程欠款達3660億元,涉及數千萬農民工﹔房屋強制拆遷與多年不安置﹔侵佔公民房屋﹑財產案;違背經濟規律與市場公正,以大躍進方式濫發股票圈錢,造成股市長期暴跌,掠奪數千萬投資者的血汗錢;以及亂收費,亂罰款,假冒偽劣,環境污染等。大量侵權案件損害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一些地方的人民(如唐山﹑福州等)上萬人聯名要求罷免當地主要官員。而許多官員不負責任﹐長期不解決問題﹐群眾只得上訪上訴,直到中央。既便中央機關多次批示督辦﹐下面官員仍然長期拖拉,問題越積越多﹐堆積如山﹐小問題拖成大問題﹐難以收拾。法律政令難行﹐各級幫派網阻力甚大。這種狀況與“執政為民”的承諾,差距太大,不改不行。治國的根本在於治吏。

從嚴治吏,首先應以嚴格的科學態度設計﹑建立民主與法制系統,以嚴肅的科學態度執行﹑檢查﹑督促與監督全過程關鍵環節的實施,以達到廉潔奉公﹑人民參與﹑人民滿意的高效果。

目前的治腐措施﹐基本是黨內監督,事後查處。仍屬於治標﹐沒有治本。許多制度﹑法律與機構流于形式, 反腐效果有限,腐敗仍在到處橫行霸道。這種現象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於政治體制改革滯後(停留在革命時),權力過份集中﹑官本位和吏治腐敗。官員的任用﹑考績﹑昇遷由組織部門﹐或書記少數人決定﹐難以擺脫利益驅動﹑關係網﹑官場潛規則而產生扭曲與異化。人民不能參預評選﹑考績﹑監督和任免。根治腐敗的關鍵在於改革政治體制﹐實現國家管理民主化法制化。

二﹑吏治改革的方向應當是社會化民主化法制化

先進民主國家大多在二百年前, 廢除了國王與官員階層的封建特權, 建立了民主制度,採用民眾普選制+全社會監督機製﹐取代了任命制與官本位。

有人提出精英管理, 但誰是精英?如何選拔精英?如何防治精英腐敗?中國的政治體制與領導體制受蘇俄影響很大,有人說列寧主義認為群眾是劃分為階級的,階級是由政黨領導的,而政黨是由精英人物領袖領導。這些論點有極大的局限性,只能在特定情況下適用,弊端很多。實質上,仍然是在專制主義與“人治”框架內思考問題:“與其你專政,不如我專政”。實踐證明,錯誤理論和教條主義,或個人決策是很危險的,特別是戰略問題的錯誤,將會給人民與國家帶來災禍性嚴重後果。

中國革命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國家民主制度,不能再走改朝換代的老路,不能再由少數人掌管一切,不能再由一個專政取代另一個專政。中國要現代化必須靠制度創新,必須改革落後的吏治﹐建立與完善民主制度。否則,再好的政策與法律也難以正確執行和落實。先進制度可以預防腐敗,落後制度助長腐敗,大量事實有力地說明瞭這個問題。因此,應當學習先進民主國家成功的進步經驗﹐按憲法民主選舉的原則和公民選舉權﹑被選舉權﹐逐步改革為普選制為主的方式。為此建議﹕

1﹑按憲法第2條﹑35條和民主選舉的原則﹐修改選舉法﹐逐步擴大民主選舉和普選官員的層次﹐使選舉製成為官員任免的主要制度。

2﹑按憲法相關條款﹑時代進步和人民意見儘快制訂《公務員法》,用人制度切實改革與法制化﹐引入競爭﹑淘汰機製。徹底廢除官員終身制和特權﹑能上不能下﹑能官不能民的不良制度。

3﹑當選官員應宣誓﹐效忠人民﹐接受社會與人民的監督,承擔責任。

4﹑在普選制的基礎上﹐對專業技術崗位完善考核聘用制。

5﹑完善官員考績﹑問責制度與獎懲制度(如下述)。

6﹑完善全社會﹑媒體﹑各界人士﹑普通公民對各級官員的民主監督機製。

7﹑按憲法第2﹑5條原則﹐轉變觀念, 黨政分開; 明確職責, 依法施政。按憲法,任何政黨的主張與政策都必須經法律程序,由國家會議討論通過,再交國家機構依法實施。國家機構已經完備,沒有必要再以黨代政,造成機構重疊,責任不清,資源浪費,效率低下。在國家機構中,任何政黨的官員都應遵守憲法和法律,向全體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並由人民考核其政績(標準如下)。

8﹑轉變治國觀念﹐國家管理社會化﹐能官能民﹐縮小官民差別。

9﹑徹底告別官本位﹐改革走向民本位﹐以人為本﹐為民服務。

10﹑學習先進國家管理社會化民主化法制化的經驗﹐按“小政府﹑大社會”的國際公認理論原則,精簡龐大的國家機構。並科學地設計與組建高效﹑低耗﹑廉潔的國家機構。

三﹑建立與完善官員考核制度

1﹑考核官員的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第2條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41條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考核的社會化民主化法制化

為督促國家機關主要官員盡職盡責﹐作好本職工作﹐縮小官民距離﹑官員與社會距離﹐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和特權﹐完善與落實憲法原則和社會監督機製﹐建立官員依法考核﹑述職與問責制是“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重要制度之一。考核應由社會與人民為主, 廣泛聽取意見。

3﹑考核官員政績的主要社會標準

(1)﹑所負主要職責是否完成﹖成勣如何﹖有無創新改革﹖

(2)﹑對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與社會進步有何貢獻﹖是否能不滿足于落後現狀, 積極進取, 不斷縮小與國內外先進水平的差距?

(3)﹑是否遵守與執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與國家各項政策﹖

(4)﹑本轄區內有無損害人民權益的冤假錯案﹖是否及時糾正﹖

(5)﹑辦事與辦案是否公正和有效率?是否有多年積案(兩年以上)? 是否有整改計劃與措施?實效如何?

(6)﹑有無失職﹑瀆職行為﹖有無對國家與人民利益造成損害﹖

(7)﹑有無工作過錯﹖及其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

(8)﹑有無違法違紀行為﹖及其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害﹖

(9)﹑有無腐敗行為﹖及其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害﹖

(10)﹑有無公民投訴﹐並經核實,問題成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11)﹑社會與人民的評價﹖人民群眾滿意程度﹖

(12)﹑辦理外資﹑外商與涉外事務的態度與效果如何? 能否與國際主流社會的民主法治大趨勢接軌? 對人類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貢獻如何? 國際評價如何?

考核應由各級人大負責組織實施﹐面嚮社會﹐廣泛聽取人民意見﹐重點在“一府二院”主要官員﹐並建立考核檔案﹐作為決定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四﹑官員財產申報與審計

縣級以上(含縣)各級主要官員是審計重點,任職時應向審計機關申報個人與家庭財產;

每年終應向審計機關申報個人與家庭財產;

調動工作時應審計;

考核官員時應公佈財產狀況。

五﹑主要官員述職制度

官員在接受任命時﹐應向人民宣誓就職﹐表示忠於人民﹑忠於職守﹐接受社會與人民的監督。

在人大年度會議上﹐特別是,“一府二院”主要官員的述職應當改進和加強。一些地方已改為每二個月述職一次﹐使人大常委會及時了解和監督其工作進展﹐這是值得推廣的制度。至少每季度述職一次。述職時應接受人大代表﹑群眾代表和媒體的質詢。

這些述職可以在媒體上公佈﹐並接受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質詢﹑評議與打分。

六﹑主要官員問責制度

1﹑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長期存在問題﹐並解決不力者﹔

2﹑對人大交辦的主要案件﹑事務辦理不力者﹔

3﹑對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切身權益的事務辦理不力﹐長期沒有解決問題者﹔

4﹑有嚴重失職﹑瀆職行為﹔

5﹑人大與廣大人民群眾認為需要解決的有關問題。

凡有上述一條者﹐人大常委會有權召開問責會﹐“一府二院”主官應按時出席﹐確實因病或者外出者﹐可由副職出席﹐或者延期舉行。

問責會可由人大代表﹑群眾代表和新聞媒體參加﹐採取公開化形式。

對確認主官有責的問題﹐應限期辦理﹐仍然不力者﹐可採取督促﹑警告﹐以至罷免﹐並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並賠償損失。

七﹑國家管理事務的公開化﹑透明化和現代化

1﹑定期召開新聞布發會

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門應定期召開新聞發佈會﹐政務﹑司法公開﹐接受廣大民眾監督。

2﹑建立與完善電子政務

為提高辦公效率﹐密切聯繫廣人民群眾﹐人大與“一府二院”應完善互聯網網站與網頁建設﹐並及時更新網頁。設立電子信箱﹐接受與回復人民群眾信訪。

八﹑轉變不良作風 切實為民服務

權力在民﹐力量在民﹐基礎在民﹐這是歷史唯物主義基本觀點。許多官員口頭上常講“為人民服務”﹐“三個代表”﹐然而﹐行動上卻是另外一套﹐高高在上﹐做官當老爺﹐遠離人民﹐冷謨人民﹐無視人民﹐甚至以權謀私﹐侵犯公民權利。各地堆積如山,長期又不解決的侵犯民權的案件說明瞭這點。例如﹐長期拖欠民工與鄉村教師工資﹑侵佔房屋與土地﹑傷害人身﹑破壞環境等等。實際上這些問題並不複雜,主要在於官僚主義,口是心非,言行不一,無視人民的基本權利。建議:

1﹑各級人大﹑行政﹑司法機關等負責人應定期(每週至少一個工作日)接待人民群眾來訪;

聽取人民意見要求,認真與限期解決群眾所提出的實際問題;

2﹑建立人民來信來訪回復與辦理制度

有問必答,有求必應是“執政為民”的基本原則。各級國家機構對人民提出的問題與案件, 應在一個月內回復,並限期依法辦理與結案。絕不能以官僚主義態度置之不理, 或無限期拖拉。

3﹑對長期不解決問題的官員應追究責任;及時依法撤換腐敗無能的官員;

4﹑各級人大應負責檢查與督促當地執行政策﹑法律狀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與解決問題;

5﹑開放與改革新聞媒體,強化輿論監督,依法保障監督者的權利與安全。@(//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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