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9月13日訊】胡錦濤書記、溫家寶總理:
去年大學生孫志剛在收容所遭暴力致死,你們審時度勢,及時廢除了「收容遣送制度」的惡法。勞動教養制度從設立到執行,都存在著不規範和違憲違法之處,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
勞動教養最早起源於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該法針對數拾萬「右派」,使他們飽償不是監獄勝似監獄的苦難。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又公佈施行了《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1982年1月21日國務院轉發了公安部制定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但它們絲毫設有改變其違憲違法的本質,是典型的「人治」惡法。
勞動教養名義上的審批權為勞動教養委員會行使,但由於勞動教養委員會不是實體,所以事實上,公安部門既是勞動教養的審批機關、執行機關,同時也是對勞動教養決定、申訴的複查機關和錯案的糾正機關。這種缺乏應有的制約和監督的辦案制度直接導致了「勞動教養」的隨意性和冤案錯案的批量產生。
有的地方官員隨意將自己不喜歡的人、正當申訴的人、上訪維權的人進行勞動教養;有徇私枉法官員,蓄意報復,以種種「莫須有」的罪名或稱作「法輪功」予以勞教;而不需經過任何的司法程序。
長期以來,憲法形同虛設,使特權膨脹,得不到任何制約。「人治」律的踐踏,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絕對權力操縱下「權力經濟」的空前橫行。權力的黑社會化和官員貪污腐敗的登峰造極;「權力經濟」壓搾下,民不聊生。
憲法修改後,由於違憲違法的基本法、下位法沒有得到違憲審查,予以廢除。特別是「勞動教養」人治惡法不破,仍我行我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有何尊嚴?
我們曾多次請求全面檢討勞動教養制度的實施情況,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涉嫌違憲、違法。立即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是中國建設憲政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勞動教養制度缺乏法律依據。
1、勞動教養制度沒有憲法根據。
勞動教養制度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勞動教養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有明顯牴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條規定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權制定法律。勞動教養有關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內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不一致。
3、勞動教養制度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不符。
勞動教養制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該法第九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最嚴厲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過15天。可屬於行政處罰的勞動教養卻長達1-3年,甚至可延期為4年。
4、勞動教養制度制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要求。
我國已於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該《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長時間剝奪人身自由和強迫勞動的決定只有通過正當程序由法院作出判決,才符合國際人權保護的公約。
勞動教養制度違背法治和公正,它容易導致行政權力濫用、執法不公、司法腐敗,容易鑄成冤假錯案。
一個好的制度,可能會讓壞人幹不成壞事。一個壞的制度,可能會讓好人幹壞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0條第二款賦予公民的權力,建議對勞動教養的有關規定進行違憲、違法審查,廢除勞動教養制度。以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要求。致
禮!
(注﹕本文由中國大陸网友提供﹐作為廢除中國勞教制度征簽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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