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你好:
麻煩你不為上訪,也不求你解決具體問題,只是向你訴訴實情討一句公道:我房被區政府拆了,家產被區政府滅失了,求法八年勝訴後又兩年上訪無結果,是我不講理嗎?
94年,道裡區政府支持開發商超越「拆遷許可證」的範圍搞拆遷,以捏造的事實虛假的證據對不在拆遷範圍內的我家房屋做出一米不安置、一分不補償的「拆除(拆掉住房,清除此戶)決定」。市政府法制局為包庇區政府的違法行為,故意把拆遷範圍不含我家的原則錯誤當成「表述」錯誤給予了維持。造成我一家人露宿街頭、傾家蕩產、無家可歸的後果。
94年至97年間,經緯派出所、市土地局、市規劃局、市拆遷辦相繼為區政府的違法行政出具了違據或偽證。
為保護我的家,將「拆除決定」訴於法院,01年我最終的勝訴,推翻了區政府先頭對我房屋的一切不實之詞。拆房行為,當年區政府和區法院不讓我訴。他們為我鋪就了兩條路,即「拆房的補償」與「十年侵權的賠償」。我原臨街房位於中央大街150米處。95年拆房至02年我已受到近X萬元的損失.03年區政府答應給我個價值X萬元的房子,因得不償失,開始時我不要。是顧、郭倆位區長執政為民的言行感動了我。他們是全區百姓的區長,我不忍心浪費他們的精力,儘管補償不到位,我還是同意了,今年2月29日付書記為勸阻我進京, 答應就此房為我辦理更名時,方知此房早被房主以X萬元的價錢賣給了他人。
當年,開發商堵住拆遷範圍外居民樓的窗戶建新樓,經協商,為每戶就地補償了價值近十萬元的新商品住宅房。區政府拆了同是拆遷範圍外的我家臨街房,我朝其要X萬元補償多麼?另要九年銀行的同期存款利息不合理嗎?當年不是區政府越俎代庖,剝奪了我與開發商協商的權利。不是區政府拆房不還房,我們一家會受到非人的傷害嗎?
我不能接受石區長說的:我若同意「三不」就給我家X萬元,是因為對十年來發生了的已經壓縮到最低的X萬元的損失僅給X萬元補償本是拿栗還谷反怪我慾壑難填。
為一處住房從94年起,我遵照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地求法,區、市、省三級法院審了16次、市政府復議兩次,我手中18份審理行政侵權的裁定書中法院確認有錯的就有14份。勝訴後,沒人理,02年起又不得不開始進京上訪。要求解決是人不能沒有家的問題。只是有人攔沒人理。出現下面事實反怪我造成極壞影響。
去年12月26日17時半,道裡法院的兩名男法官,從江北接待中心的2樓象拖死狗一樣的把我拖扔到警車的過道上,我當時氣的手腳抽搐倒地起不來,沒穿棉衣,絨衣和內衣拖的翻捲到肩頭前胸後背裸露在外,與穿著厚厚棉衣的眾法官同乘一輛冰冷的警車過江後,他們把我扔到經緯街道辦事處就跑了。無處可去,只好半夜跑到宋法棠書記家門前哭訴。當地管區110決定送我去火車站蹲一宿。
今年2月省裡兩會其間,在奮鬥路小學接待處連續六天填表都沒領導接待我,大會最後一天的下午,把我一個老太婆逼得爬上了北京街過車橋的護攔上去,僅為要求見省法院院長。
為求見市法院主管院長,4月28日我在市法院門前等了一天一宿,晚上就睡在它門旁的馬路上,半夜2點半凍醒,順著樓外的防火梯子爬上法院審判大庭的樓頂,就為等著與院長們對話。
區級政府侵權、市級政府包庇、省級政府不理、中央政府難知。三級法院枉法,長期無家可歸,生不如死。為解決是人不能沒有家的問題。我準備去請求國際援助。倘若國際友人肯在我們的國土上援助我一套住房,政府省錢,我省心,兩好之事何樂而不為。反之,老死路旁只道我命苦,決不怪政府,可政府絕不能指責我居心叵測。
哈爾濱道裡區居民樊幸茹
2004年7月22日
電話:045184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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