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樊市市民狀告市政府亂收費

【投書】橋下的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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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日訊】中國湖北襄樊漢江大橋(國家投資,市民積極參加義務勞動興建)位於市區,北臨樊城,南接襄陽,是焦枝線上三大橋樑之一。公路、鐵路兩用。鐵路橋全長892.6米,公路橋長812米。通航最低水位11.28米,標準為4級航道,設計最大流水量為394000立方米/秒。全部工程投資2211.6萬元。1969年9月6日動工興建,1970年4月26日,鐵路橋建成通車,同年5月20日公路橋建成通車。襄樊長虹大橋是坐落在襄樊漢江上的第二座跨江大橋,全長2187米,其中正橋長1308米,橋面寬22米,工程總投資1.2億。(市政府在樊城建行貸款6000萬至今未還,企業、市民攤派6000萬是不還的)1987年12月14日打下第一根橋樁基,1991年12月20合攏,1992年5月1日正式通車。然而就在通車的同時,襄樊市政府以「收費還貸」的名義將漢江大橋與長虹大橋捆綁在一起同時收費,收費分為客車、貨車噸位等幾個檔次,最低5元/次,高的在28元以上。襄樊漢江大橋強行收取過橋費不但加重了社會各界的負擔,而且嚴重制約了襄樊市的經濟發展。不少企、事業單位被迫封車、賣車,私人想買而不敢買車,兩岸市民都不願過江。此外,還出現了很多怪現象,如:出租車向乘客收取往返過橋費;特權人、特權車不收費;只收費不給票;不買票就扣車、收駕照、甚至被打;因逃費造成車毀人亡;過橋票多樣化等等。對此廣大市民怨聲載道、苦不堪言。面對這一嚴重違法收費攔路搶竊的行為,很少主持正義的市民帶著憤懣紛紛向中央及省主管部門舉報和全國各大媒體投訴。

違法的收費

依據我國《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之規定,根據國家交通部公交路發[1999]9號文件,隨即湖北省政府下發了鄂政發[1999]87號文,明令襄樊市將一、二橋合併。在此之前襄樊市政府為了達到長期生財有橋之目的,於1998年6月15日通過非法的手段向國家計委先後兩次提出申請,將漢江一、二橋車輛通行收費經營權以3.6億轉讓給上海駿林(集團)有限公司與香港中基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國家計委先後以計外資[1998]1092號文件、[1999]544號文件,批復同意襄樊將長虹大橋(即二橋)收費權的轉讓,但國家計委兩次批文中,並未註明其中包含襄樊漢江大橋(即一橋)。也就是說,襄樊市政府聲稱的漢江一橋得到「國家計委批復」,不過是「偷梁換柱」罷了,況且兩次轉讓合作因對方資金無法到位,均告流產。在襄樊長虹大橋竣工後通車的同時,襄樊市政府於1992年5月1日成立了「襄樊市漢江大橋管理處」,開始對長虹大橋過往車輛收費的同時,將本即不屬於貸款又不屬於集資所建的襄樊漢江大橋捆綁起來同時收費,至今已有12年多了。襄樊市政府為了逃避查處、降低風險,先於1997年2月,就違法虛構了一個所謂的「襄樊長虹大橋有限公司」該公司的企業法人竟然是襄樊市主管城建的副市長黃賢德,2000年根據國家工商管理有關規定該公司已屬自動註銷(未年審)。在這個所謂的長虹大橋有限公司營業執照中,經營範圍:「長虹大橋過橋收費」,並沒有包括漢江大橋,而且襄樊漢江大橋、長虹大橋用的仍是同一張(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1999年1月11日襄樊鐵路分局(以下簡稱襄鐵分局)曾將襄樊市政府及市大橋管理處作為被告,起訴到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結果襄鐵分局於1999年7月30日被迫達成協議,協議約定襄樊市政府每年從收取一橋過橋費中,分給襄鐵分局100萬元,隨後,襄鐵分局於1999年8月5日申請撤訴(詳見[1999]鄭鐵中經初字第5號經濟裁定書),此事也就不了了之。

緊接著2000年4月10日中國化學工程第六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六化建)將襄樊市大橋管理處告上法庭,因襄樊大橋管理處在執行1997年3月2日襄樊市政府辦公室下發襄政辦發[1987]17號文件《關於預收襄樊漢江大橋過橋費的通知》過程中,只收費而不辦理過橋期票。同年6月30日,襄城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襄樊市大橋管理處不服,上訴襄樊市中級法院(詳見[2000]襄城民初字第322號和[2000]襄中民一終字第284號民事判決書)

艱難的訴訟

我是一個普通的襄樊市民,1961年11月22日出生於武漢,現是原襄樊市漢水車輛空調設備總廠的一名下崗工人。2000年11月30日、因襄樊市政府不執行湖北省政府1999年12月6日下發的鄂政發〔1999〕87號文件,我一紙起訴狀,將襄樊市政府(法定代表人:羅輝市長)作為被告訴到法院,可訴狀到了襄樊市中級法院立案庭後,一個星期過去了,一直沒接到是否立案的通知。同年12月7日下午3點,我先後將此事反映到市政府信訪辦和市政法委,負責接訪的人說,讓我找市人大信訪辦。第二天上午9:30分我來到市人大信訪辦,一位姓王的同志接待了我,我將訴狀及有關的資料複印後交給他。他說他向政府辦反映,並讓我再找中院立案庭。隨後我打電話找到立案庭,一位姓嚴的法官講,讓我找市政府法制辦。當天下午4:48分我又來到政府法制辦,一位姓徐的說,「我們法制辦不管此事,讓我再找法院」。當即我打電話到市中院立案庭,他們說請示後再說。並將此案一拖再拖,遲遲不予立案。

在無奈的情況下,我於2000年12月11日下午打電話到省人大、省政府信訪辦反應此事,省政府信訪辦一位姓吳的同志讓我找地方政府解決。我又打電話到省高院立案庭,接電話一位姓張的法官說:「最好你能帶上材料來一趟,電話裡也說不清楚」隨後、我又將此事打電話反映到省政府法制辦,法制辦要我去找路管辦。於是我又打電話找路管辦,路管辦一位姓彭的同志電話中對我說:「襄樊市政府有具體的困難,有些話我不便對你說,此事我們也有難度」為此,我先後向全國各界新聞媒體及全國人大、最高法院反映了此事。

2001年2月20日下午我從襄樊前往武漢。21日上午我來到省高院。省高院一位姓李的法官接待了我,我隨他一起來到省高院立案庭。立案庭一位姓徐的法官看了我的訴狀及有關材料後,便寫了一封信讓我帶回來交給市中院行政庭。次日即2001年2月22日我回到襄樊後,於下午3:00來到市中院,將信交給了行政庭。又一個星期過去了,我多次打電話詢問此事,市中院行政庭立案庭回答說:「我們已向有關領導匯報了此案,等領導研究決定後,我們再通知你」同年3月5日下午我又打電話找到立案庭王庭長(女),王庭長對我說,此案可以立,讓我到立案庭去一趟。第二天上午我來到立案庭後,交了100元立案費,在上級法院的督促及我窮追不捨的情況下,襄樊市中級法院於2001年3月6日無奈受理了此案。

正當我等待市中院通知何時開庭時,我沒想到此案被市中級法院轉到了襄城區法院。3月28日、我來到襄城區法院行政庭,劉庭長對我說,區法將於2001年4月13日上午8點鐘開庭審理此案。我當即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很快就被駁回。4月13日上午8點,襄城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上被告席上坐的是襄樊市政府羅輝市長的代理人李順義,其舉證的材料竟然都是在省政府[1999]87號文下達前的申請、批覆文件及材料,與本案毫無關係。最能體現市政府膽怯的是,在市政法委書記的暗示及市司法局的干預下,我始終請不到律師為我代理此案,不少有良知的律師對我說,「我們有這個心卻沒有這個膽,因為你的對手太強大了」開庭前我多次到區法院行政庭找劉庭長要被告的行政答辯狀及要求複印市政府當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均被拒絕。直到即將開庭的前幾分鐘劉庭長才將被告的行政答辯狀交給我。

根據我國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作為原告,我是2001年3月6日收到襄樊市中級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但被告襄樊市政府卻在法庭上拿2001年3月16日作出的「關於襄樊市兩座漢江大橋收費問題的批復(鄂政函[2001]22號)」。而這份鄂政函竟然被一審法院採用,難道襄樊市的法官們不知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嗎?襄樊一、二橋自一九九二收費以來,所有申請設立和變更的收費項目,都赫然有「襄樊市政府」如鄂政發[1999]87號文件,省政府點名要襄樊市將漢江一、二橋收費站點合併。又如襄政文[1999]75號在對鄂政[1999]87號文貫徹執行中,一方面說:「對省政府的這一決定,我們應該積極迅速地貫徹執行」。另一方面卻要求「對襄樊漢江大橋採取區別對待的政策,允許其維持現狀」。而襄樊市物價局發放的襄價證字96-411號,湖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都載明收費單位為「襄樊市漢江大橋管理處」,該處系襄樊市編委於1988年12月4日正式成立的事業單位,當時下發了襄[1988]81號文件,襄樊市政府成立並授權其經營管理漢江大橋,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授權單位襄樊市政府來承擔,然而一審法院4月13日開庭審理後,竟然裁定我訴訟主題不當,駁回了我的起訴。我於2001年6月8日提出上訴,二審法院7月16日開庭(庭上被告市政府出示偽證,被我當庭指出)後直到同年9月27日上午8點20分才通知我去拿二審裁定書,二審法院竟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真是(襄樊有天卻無法,攔路搶竊無人抓,官商勾結把民宰,司法為他把傘打)

面對省政府的行政違法行為,鄂政發[1999]87號文件與鄂政函[2001]22號文相互衝突。2001年11月22日,我將湖北省政府(法定代表人:張國光省長)作為被告起訴到武漢市中級法院,但立案庭將訴狀以郵寄方式退回,武漢市中院立案庭付光成電話中對我說:「此案我們不便受理,讓我將訴狀直接寄到省高院。」於是我就將起訴狀寄到了省高院立案庭。我多次打電話催促,其中有一次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法官,在電話中對我說:「你有甚麼權利告省政府?政府不是你想告就可以告的。」隨後,我多次打電話向省高院、省人大信訪辦反映此事,省高院信訪辦一位接電話的女士讓我親自去一趟。2002年3月12日下午3點鐘我和一位關注此官司的朋友來到省高院信訪辦,當我問她我的案子為甚麼幾個月過去了卻遲遲沒有答覆時,馮法官(女)說:「你告省政府,我們也不好辦。」我說:「既然我國頒布了行政訴訟法,說明中國百姓可以民告官,如果中國百姓不能告官的話,那行政訴訟法又有甚麼用呢?況且我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你們就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辦事。」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八條規定:對經審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起訴,報庭長批准立案;當事人直接向基層法院起訴的,基層法院應當審查受理,及《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釋義。五、起訴與受理,第三十二條,法院應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當時,旁邊一位省高院立案庭的黃庭長說:「你的案子我們早已轉到襄樊市中級法院,讓他們依法審查處理。」我說襄樊市中院有甚麼資格來審省政府,黃庭長說:「我們有權指派基層法院,你回去找你們中院去好了」。我說如果市中院不受理的話,我還來找你們高院,2002年3月14日下午2點15分,我來到襄樊市中院立案庭,找到王庭長(女),問我的案子是否省高院已轉下來時,王庭長說:「你的訴狀及材料省高院於2002年1月16日寄到我院的。」我說案子轉來這麼長時間,為甚麼法院不通知我,王庭長說。我們還要向有關領導匯報、領導還要研究。2002年3月18號上午我再次找到市中院立案庭王庭長,讓她給我一個是否立案的文字依據,她說她向領導請示,在我多次找她的情況下,2002年3月19號上午10點,襄樊市中級法院立案庭王庭長給我了一份通知書,內容是:夏剛:你不服湖北省政府行政決定一案,湖北省高級法院已將你的訴狀轉至我院,由我院依法審查處理。經我院審查,本案被告所在地不在我院轄區內,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院對本案無地域管轄權,故對你的起訴不予受理。特此通知。湖北省襄樊市中級法院,2002年3月19日。接到通知後,我於2002年3月20日將我的訴狀及有關資料,再次寄給了省高院立案庭,至今沒有回應。我多次打電話(027-87220837)給省高院立案庭黃庭長,要麼電話無人接聽,要麼接通後沒說上幾句話,就被他掛了。接著我多次打電話(027-87220855)給省高院童處長。童處長說:「我們事情很多,等我與你們市中院商量後再說。你還是耐心等待吧!」隨後我多次打電話給省人大及省高院信訪辦,他們說:「等我們有時間過問後再說」,此案至今沒有一個明確的答覆。為此,無奈之下我將訴狀及有關資料,用特快專遞寄往北京最高法院立案庭。時間已過去了兩年多,我不知向最高法打了多少次電話諮詢此事,但最高法卻一直未有回音.在漫長焦急的等待中,我查閱到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2〕31號,當時全國各大媒體對國辦發進行了反覆報到。2002年10月8日我一紙民事訴狀,將襄樊市駿路橋有限公司及襄樊市大橋管理處告上法庭,一審以「地理位置特殊,合理引導兩座大橋的流量,經有關部門批准將兩座大橋捆綁收費有正當手續」為由,駁回原告夏剛對被告萬駿公司返還再次過橋費10元的訴訟請求,以被告大橋管理處只是對經營單位行使管理職能為由,駁回原告夏剛對襄樊市大橋管理處的起訴我上訴到二審市中院,2003年10月24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年8月、襄樊鐵路分局再次將襄樊市政府及萬駿路橋有限公司告上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最後因在省市包括京城的要員親屬干預及利益的驅動下,襄鐵分局再次申請撤訴。

官商的權利

襄樊市政府把無止境的「收費還貸」當作生財之道,湖北省有121個收費站襄樊就佔去了16個。這16個收費站點是否都得到了省政府的批復?如果省政府確有批復,那麼他們的依據是甚麼?難道襄樊市的經濟支柱就是靠兩座漢江大橋及進出襄樊各路口所設的收費站嗎?難道小小的襄樊市需要16個收費站點嗎?如:

襄樊漢江大橋站 襄樊長虹大橋站 襄陽朱坡站 襄陽黃集站
襄陽黃渠河站 南漳湧泉站 谷城茨河站 谷城石花站
宜城鄔家沖站 宜城漢江大橋站 棗陽東郊站 棗陽袁莊站
老河口童營站 老河口雷祖店站 襄樊寺灣站 襄樊觀音閣站

站與站之間的距離長的不超過40公里,短的不到4公里。這跟攔路搶劫又有甚麼區別?正如一位外商離樊時深有感慨的說:襄樊襄樊、不來不煩、狼多羊少、處處被咬。襄樊要騰飛,必須亂收費。襄樊要發展,必須設關卡。

面對襄樊漢江大橋這一嚴重違法收費的行為,引起了國內各界媒體的廣泛關注,先後在諸多報紙上發表了以下文章:

(1)2000年10月12日《楚天都市報》省內新聞5元錢「難倒」了襄樊人;
(2)2001年2月8日《人民日報》第十版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襄樊兩橋捆綁式收費該休矣;
(3)2001年3月1日早上6點中央人民廣播電視台向全國對此事進行了報導;
(4)2001年3月1日《北京晚報》中國新聞 前人修橋方便百姓,後人收費損人利己,襄樊怪事,生財有「橋」
(5)2001年3月6日《中國廣播報》新聞縱橫第10期漢江大橋上的意外;
(6)2001年3月7日《楚天都市報》省內新聞就兩座漢江橋捆綁收費一事襄樊一市民狀告市政府;
(7)2001年3月22日《南方週末》調查5被「捆綁」的橋;
(8)2001年4月11日《檢察日報》法治評論第8版兩座橋捆綁收費湖北一市民狀告市政府;
(9)2001年5月31日《南方週末》法治5夏剛:王海打假,我打亂;
(10)2001年6月14日《南方週末》調查5襄樊一橋,還在收費;
(11)2001年6月22日《新聞信息報》經濟報導第6版轉載了被「捆綁」的橋;
(12)2001年10月18日《南方週末》法治10追蹤狀告亂收費再被駁回;
(13)2002年11月29日《楚天金報》夏剛訴漢江一橋亂收費案生波折,襄城區法院推遲開庭;
(14)2003年元月下《民主與法治》第41頁「刁民」夏剛叫板襄樊市政府;
(15)2003年6月19日《南方週末》法治5普法普出的官司;
(16)2004年4月上《法制與社會》第56頁「民心橋」變成「煩心橋」

等眾多媒體的批露下,襄樊市政府不是積極知錯就改。而是不惜一切代價,挖空心思、想方設法、欺上瞞下、權錢開道,由襄樊市陣副市長、胡副市長、宣傳部王部長、電視台胡台長、大橋管理處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分赴武漢、北京等地四處活動,打通關係,請求上級部門更改批文,乞求各界媒體,不要再報導此事,為非法再次轉讓襄樊兩橋收費權而不擇手段。襄樊兩座漢江大橋收費站的年收入上億元,為何襄樊市政府卻要以3.6億(實際上是一個空手套白狼,借雞下蛋的人造外商)的低價將兩橋收費權轉讓給所謂的外商經營,長達15年之久?這所謂的外商到底是何人?襄樊兩橋12年來所收的10多億巨款放在何處?用在何處?為何建長虹大橋時在樊城建行貸款的6000萬至今未還?這些難道上級部門及主管部門果真不知情嗎?

以上大量事實說明,襄樊漢江大橋違法收費、長虹大橋違規收費、以及非法轉讓兩橋收費權的套路已清晰可見,無論是於理還是於法都是說不通的。然而正因為這種不合法、不合理的背後隱藏著巨大的黑幕交易,以孫楚寅(市委書記兼人大主任)為首的一大批(只要是官、能貪就貪)地方官如此以權代法、以權謀私、愚弄百姓、搜刮民財,取之於民,用之於已。他們只要有利圖就可以任意的賣山賣水賣工廠,賣橋賣路賣機場;他們官商勾結、權錢開道,至使廣大市民告狀無門、投訴無音,上訪就抓。襄樊兩橋強行違法收費的後果,直接關係到襄樊市600多萬市民的出行和襄樊的經濟發展。

幾年來,雖然我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財力,也遭受了常人難以承受的阻力和艱辛,但我堅信:中國在不斷鞏固、加強民主與法治建設的今天,黨中央、國務院絕不允許更不可能讓地方政府失信、司法失職、百姓失望的局面繼續發展下去的。因此,我決心將這場艱難而漫長的法與權、正義與邪惡的官司進行到底。同時,我懇請國務院及相關部門、對湖北襄樊這種黨政主要官員共同違法犯罪的黑幕進行一查到底,糾出哪些無視黨紀國法、無惡不做、罪大惡極、有損中國黨和政府形象的害群之馬。

此致

湖北省襄樊市 夏剛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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