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杰:程占房的死刑冤案

張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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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8日訊】2002年11月26日,在“檢察院、家裏人、律師都不知道的情況下”,邢臺市中級法院秘密處死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3名犯人。其中張安民是黑龍江省伊春市人,遠在千里之外的家人連他被處死後留下的骨灰都沒有認領,筆者自然沒有辦法調查取證。不過,僅僅依據和海鵬與程占房親屬提供的相關材料,就完全可以斷定:張安民、和海鵬、程占房被執行死刑,是河北省司法機關假造所謂“黑社會”罪名草菅人命的重大冤案!

2002年12月4日,程占房父親程孝群與和海鵬母親韓鳳雲結伴上訪。在全國人大《來訪登記表》中,程孝群是這樣填寫的:姓名,程孝群。性別,男。年齡,53歲,身份農民。戶口所在地或現住址,河北省南和縣西裏鄉劉義屯。同訪人數,4人。身份證號碼:132228481012071。……

在“反映主要問題”一欄中,程孝群寫道:“全國人大領導:我兒程占房,男,31歲,農民。我兒程占房在2001年7月以硬定搶劫罪被逮捕,而在2002年7月又以搶劫罪第七名被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純屬中級法院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枉法裁判!但在中級法院的判決書第一名未判死刑,判決書中的第四名被告也未判死刑,因受害人盧慶行與中級人民法院苗院長是親戚就硬誣定罪名,將我兒程占房在2002年11月26日半夜,被中級法院就將我兒程占房(第七名)等三人給非法執行啦!至今沒有收到省高級法院判決書和通知書。我兒屍體也未見到。刑台市中級(法院)這種非法行爲簡直是無法無天啦!!!我兒的死刑純屬天大的冤案。根本無有一點犯罪事實,是強加捏造誣陷!!!特望全國人大能依法監督,體查(察)民情爲我兒申(伸)冤。河北省程孝群等4人敬上。2002年12月4日於北京。”

在此前兩天即2002年12月2日寫下的《替子伸冤》中,程孝群和妻子張竹花還透露了更加詳細的冤案內幕:“涉案人員共20名,首犯劉現軍組織領導人犯有多種罪名,不知何故被判死緩。難道說,就因他哥劉現民是市公安局大隊長,與市公安局局長李國華、南和公安局長王英和辦案人員史(師)紅恩、中院審判長侯春平、檢察院公訴人李彥軍、苗院長有密切來往,貪贓受會(賄)尋思(循私)假證,玩法律於孤(股)掌之中。”

在程孝群和張竹花手中,保存著被判處死刑的程占房,在監獄中親筆寫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訪鳴冤》,這也是程占房留給父母幼子的最後的遺言和遺物:“一、我不服判決,犯罪團夥第一名劉現軍沒事,我在公訴書中是第七名,有事,不服,死也不服。二、我沒有參加黑社會組織,也不知道什麽是黑社會。我認識劉現軍,20多人我都不認識,這也叫黑社會?三、定我搶劫罪,我不服。我有證人。第一我沒下手搶東西。第二我沒動手打人。被害人盧慶行在現場一直大喊‘我包內有大幾千元錢被小個子搶走了’,這個人是李少波和王剛。我也沒有打人,也沒有搶包。刑警隊只聽被害人陳述30000元,就定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我的證人證言,二審法院不認定,光憑被害人盧慶行一句話,一審就枉法判決。我不服。四、租用旅館利用小姐敲詐客人錢財,是劉現軍一手操辦的。我只是一個從犯。劉現軍叫幹啥就啥。說我冒充公安敲詐勒索,我也沒有穿公安服裝,一共得了180元錢,三個人分了,後來又主動退還給旅客。這也叫冒充公安?定罪我不服,這是劉現軍讓幹的。五、我本人認罪態度好,都是我交待,怎麽就成了劉現軍舉報?我不算立功,也應叫自首坦白。他劉現軍馬後炮,舉報揭發純屬一派胡言。綜上所述:一審認定我參加黑社會組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我在新世紀廣場搶劫罪30000元只是被害人陳述,是個孤證。我有證人證言,請求最高人民法院誠輕(澄清)改我的處罰,給我一個公正判決。在押犯人程占房。”

查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9月24日沒有經過開庭審理就作出的《刑事裁定書》“(2002)冀刑一終字第557號”,由邢臺市中院審理並經河北省高院核准的程占房的犯罪事實如下:

一、2001年2月8日(農曆正月十六)上午11時許,被告人劉觀軍、張志雲、程占房利用接站的婦女,以色相勾引邢臺市薄板廠職工孫明海到邢臺市鐵路招待所劉現軍租用的房間內,介紹孫嫖娼,而後被告人劉現軍、張志雲、程占房夥同陳國紅進到屋內,冒充公安人員,毆打孫明海,搶劫孫明海現金180元。

二、2000年11月7日晚8時許,被告人程占房與李少波、王剛(二人在逃)經預謀,竄至邢臺市新世紀廣場西南角,被告人程占房尋找藉口毆打在此處等車的邢臺礦務局水泥廠職工盧慶行,李少波趁機搶走盧慶行的皮包1個,內裝觀金30000元,摩托羅拉手機1個。被告人程占房分得贓款2700元揮霍。

三、2000年12月29日9時,被告人劉現軍雇傭餘桐(在逃)在邢臺火車站以介紹住宿爲名,將任縣的溫占國騙至劉現軍在鐵路招待所租用的房間內,介紹溫與金小翠發生性關係。而後,被告人程占房與志勇、夢林(二人在逃)冒充公安人員敲詐溫占國1600元。

且不說此案自始至終都是爲羅致罪名而嚴刑逼供的有罪推定,僅僅基於以上並不準確的犯罪事實,河北省高院就核准邢臺市中院的死刑判決:“被告人程占房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5000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35000元。”顯然是草菅人命的執法犯法。如果程占房所犯的以上罪行可以執行死刑,中共部級高幹高嚴、程維高、劉方仁、李嘉廷等人利用公共權力公然搶奪國家財産上千萬、上億元,爲什麽偏偏就不被判處死刑呢?執行法律的河北省兩級法院,爲什麽偏偏就可以超越法定程式隨心所欲地剝奪中國公民的生命權呢?!

因爲此案而被判處各種刑期的中國公民共計20名,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裏,與此案有關的10多戶死刑犯和刑事犯家屬堅持上訪伸冤,迄今爲止沒有任何相關部門本著“以人爲本,執政爲民”的態度予以認真受理並負責解決。

2004年8月20日

--源自《議報》1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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